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省、市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及其保护管理。
历史建筑依法确定为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尊重历史、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持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
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主体,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责成具体部门或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工作,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房产、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消防、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其来源包括:(一)市和区、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三)境内外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四)国有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收益;(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延续城市文化,完善名城体系——沈阳市名城保护体系构建探讨
延续城市文化,完善名城体系——沈阳市名城保护体系构建探讨陈晨,吴秉澄,李宏轩,金连生摘要: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弘扬地域特色文化符合国家政策发展的要求,更是新时期城市建设的必要前提。
沈阳市文明起源悠久、历史遗存丰富,面临当下旧城改造、存量发展的规划环境,现行名城保护体系存在管理权责不清、保护无据可依、工业遗产保护薄弱、疑似遗产保护缺失等问题。
本文客观分析当下名城建设背景,分析所面临问题,在借鉴国内天津市工业遗产保护、国外英格兰遗产记录体制先进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广泛开展普查、健全地方法制、传承非遗发展等健全名城保护体系策略,促进夯实遗产现状调查基础、健全保护法制体系同步开展,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薄弱环节,提升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村落重视程度,为“推进城市持续发展、促进建立理性规划”添砖加瓦。
关键词:城市文化,名城体系,沈阳市,构建1、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背景1.1完善名城保护体系符合当下国家政策要求“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构建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共享文化大发展的福祉是新时期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央城镇化会议特别提出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应“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更要保护和弘扬传统优秀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习总书记更是在近期讲话中多次提及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发展地域特色。
1坚持理性的规划视角,保护传承历史文化,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符合当下国家政策要求,也是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
沈阳市现行名城保护体系自沈阳市名城保护条例颁布正式启动,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时期初步建立,历经数年发展,伴随新问题的不断涌现,现阶段显现一些弊端,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加强。
1.2沈阳市名城保护概况沈阳是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拥有约11万年的人类活动史和2300年的城建史,遗留下众多的文化资源。
沈阳形成以清前文化、民国文化和工业文化为核心价值的文化体系,以五大历史城区为主体形成拼贴式城市空间格局。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抢救性保护濒危文物及历史建筑,突出遗产资源活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弘扬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基因、彰显城市特色的建设理念,以城市特色文化为主线,依托重点历史资源空间载体,推进重点项目高品质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展示体系,彰显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强化城市格局风貌塑造,提高历史资源利用水平,打造具有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之都。
二、工作任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框架下,突出清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四条主线,从文物修缮与发掘、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四个方面,完善规划、政策、工作、运营管理四个体系,建立“166+N”项目库。
2019年至2021年共计实施88个文化项目。
(一)文物修缮与发掘41处(35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6项主动性考古发掘)。
2019年计划启动29处(28处文物修缮、1处考古发掘)。
28处文物修缮包括北大营营房遗址、中共满洲省委纪念馆、周恩来少年读书旧址、肇新窑业办公楼旧址、奉天咨议局旧址、同泽中学男校旧址、中山广场、张廷枢公馆旧址、锡伯族家庙、王明宇公馆旧址、辽滨塔、新民清真寺、法库吉祥寺、日俄奉天会战沙俄纪念碑、沈阳故宫太庙、沈阳故宫油饰彩画、沈阳故宫大政殿组群台明、清福陵、清昭陵、张学良旧居东围墙基础加固及墙体修缮、张学良旧居红楼群修缮、沈阳二战盟军战俘营旧址、叶茂台辽墓群、中东铁路建筑群——悦来栈旧址、于济川公馆附属建筑(3号楼)、奉天海关大楼旧址、盛京城址、东北工学院建筑群(机电馆);1处考古发掘为北崴遗址。
2020年计划启动8处(6处文物修缮、2处考古发掘)。
6处文物修缮包括满铁奉天公所旧址、汉卿体育场、南满医学堂旧址、朝鲜银行奉天支店旧址、奉天商务总会旧址、康平天主堂;2处考古发掘包括康平张家窑林场辽墓群相关遗址、塔山山城。
沈阳盛京都城历史街区的合理保护与更新规划
沈阳盛京都城历史街区的合理保护与更新规划摘要:历史街区是城市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中不可缺少的层次,也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最能反映城市的特色和风貌。
本文对沈阳方城历史街区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指出沈阳方城历史街区保护和更新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保护和更新的规划建议。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更新规划中图分类号:g6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沈阳方城地区是由东南西北顺城路围合而成的面积约1.7平方公里的沈阳老城区,是国内现存较早的传统历史街区之一,方城保持了盛京都城时期形成的城池格局,拥有独特的规划布局与空间形态,城内遍布明清、民国、伪满多个时期的不同风格的历史遗迹,以及包括沈阳故宫、张氏帅府、长安寺等在内的各具特色的历史建筑,体现了鲜明的地域、民族和文化特征。
2009年1月开始正式实施的《沈阳历史名城文化保护条例》明确指出了沈阳方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城市规划保护范围:“西至西顺城街,北至北顺城路,东至东顺城街,南至南顺城路”,以及以沈阳路、中街路、通天街城市街区作为城市景观线。
一.历史上的沈阳方城方城地区始建于公元前140年西汉武帝时建的侯城县,为军事重镇,是沈阳建城史的开端。
辽代筑建方型夯土城,称沈州,直至金末,城内大街呈十字交叉,努尔哈赤奠都沈阳,建设井字街、方城八门及钟鼓楼,改城名为盛京。
康熙时期把四平街的钟、鼓二楼之间辟为商业区,增修了盛京关墙,形成八关八门、内方外圆的城市格局。
民国时期护城河逐渐被填平,取而代之的是四个露天市场,建设帅府官邸和私宅,古城内设立奉天督军署,奉天总商会,奉天省会警察厅等机关及基督教青年会,拆除钟、鼓楼,同期,六大字号的丝房,荟华等八大金店落户四平商业街,并改旧式门市瓦房为二、三层楼房,逐步形成商业集中区,“四平夜市”成为沈阳八景之一。
解放后,大规模的旧城改造运动兴起,老城墙被陆续拆除,现仅存复建的西北角城墙残垣部分。
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正文:----------------------------------------------------------------------------------------------------------------------------------------------------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3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6月9日沈阳市故宫、福陵和昭陵保护条例(2003年4月23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故宫、福陵和昭陵(以下简称“一宫两陵”)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凡在“一宫两陵”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规划、建设以及进入“一宫两陵”参观、游览、考察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对“一宫两陵”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宫两陵”的管理单位分别负责“一宫两陵”的保护、修缮和管理工作。
市城建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和旅游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一宫两陵”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一宫两陵”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一宫两陵”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历史文化名城空间布局模式——以沈阳为例
历史文化名城空间布局模式——以沈阳为例沈阳,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也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
沈阳城的建设始于1625年,自此形成了独特的城市空间布局模式。
本文将以沈阳为例,详细探讨历史文化名城空间布局模式。
一、沈阳城的建设与发展沈阳城的建设始于1625年,当时的皇帝是明朝后期的明思宗朱权。
由于明朝当时经济、政治继承困难和对辽东地区的特殊战略需求,沈阳成为了国家防御的前哨。
1623年朝廷在这里开始了筑城工程,耗费巨资建成了长城、外城、内城、皇城、宫城、禁城等城池,同时修建了一系列的官署、寺庙、府第等设施。
沈阳城的建设历时15年,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城市建设工程之一。
沈阳城的城市空间布局模式经历了明清时期和民国时期的多次改变和补充。
从沈阳城最初的城池布局可以看出,沈阳城遵循“八卦”城池布局。
城池以长城为整体,由东南、西南、南、西北、东北、北、东、西等八个方向的城门和城墙组成。
这种城市空间布局直接反映了古代中国重视“天人合一”,将宇宙的方位纳入到城市建设规划中。
沈阳城的建设也受到当时的军事策略的影响。
其城池系统紧密结合驻防的军事需求,城墙高大厚实,城门笃固有力。
明清两代,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沈阳城也迎来了文化艺术的鼎盛时期,城市规模继续扩大,建筑样式更趋多样化,如明代的遗址、清代的古建筑、近现代的军事设施等。
二、历史文化名城空间布局模式历史文化名城空间布局模式是指一座城市在长时间底层历史文化影响下的城市形态、城市布局及其发展演变方式。
沈阳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其空间布局模式体现出了较强的历史、文化、时代特点。
1. 大马路住宅区沈阳城的城市空间布局模式中,大马路住宅区是一个非常独立和具有特色的空间。
它由一条长约1600米、宽约20米、铺着青石板的宽广街道组成,建设时期在清朝康熙年间。
在这条大马路上,许多富家大户、名人雅士的府第围绕而建,形成了成排的砖木结构、青灰瓦面的高大大院落,这里成为了清代沈阳城最具特色的住宅区之一。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06]16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沈政办发[2006]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承载民族精神与情感的重要载体,也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和联系世界的桥梁。
它产生于民间,成长于民间,繁荣于民间,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与先进文化建设血脉相通。
只有把中华民族真正优秀的文化遗产继承下来,才能弘扬先进文化,发展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反对腐朽文化;才能创造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我市是一个历史悠久、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急剧变迁,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及外来文化的影响,导致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现状堪忧。
许多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明确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一)总体目标:通过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建。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
本课题主要对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旅游开发进行研究,根据《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并将其与沈阳的旅游产业联系起来,使沈阳在保护文化街区的同时,发展旅游行业,促使更多人了解文化街区的历史,一起为保护这一区域做出贡献。
由历史文化中心的保护引出旅游行业,由旅游行业的发展促进历史街区的保护,两者相辅相成,如此这一方案切合实际。
一、历史文化街区概述在历史文化名城中,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无理由的保护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对其进行保护是为了使古人遗留下来的文化底蕴得以继续发扬光大。
在1986年,由国务院给出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其是指具有良好的文化古迹遗址或者当地的特色可以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特点,这样的地区可以称之为历史文化街区。
在200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进一步定义,其是指经由省、市或者直辖市直接公布具有良好文化遗留、丰富的历史文物,能够反映出一定的文化风貌,并且具有相当大面积的地方可以称之为历史文化街区。
二、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定位2009年,沈阳市新颁布了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新条例,题为《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条例,该条例指出要对沈阳存在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特殊保护,使其不受到任何程度的毁坏。
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定位:在沈阳具有代表性的文化街区包括方城、慈恩寺、铁西工人村等。
方城所包括的区域为东、西、南、北顺城街之内的部分。
慈恩寺所包括的区域为富教巷和般若寺巷、龙凤寺巷、东至大佛寺巷和慈恩寺东巷、大南街之内的部分。
铁西工人村历史文化街区所包括的为肇工街、南十一西路、重工街、南十西路之内的部分。
三、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旅游开发现状1.沈阳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及旅游开发的现状(1)政府对沈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及旅游开发给予高度重视沈阳市政府对于重现历史文化街区加大力度,目标使沈阳各处的文化街区重现往日的光彩。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辽政办发〔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8日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核准、规划、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以及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
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调整、撤销及修缮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与论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房产、历史、法律和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修缮保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城乡建设、财政、执法、民政、工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沈政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沈政发[2014]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沈阳市第二批、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请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6日沈阳市第二批、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苏联领事馆主楼旧址(一)保护范围:东至南端保护建筑墙基外20米,东南至主楼最远端建筑墙基外6米,东北至主楼最远端建筑墙基外3米,西北至主楼最远端建筑墙基外6米,西至北三经街东侧规划道路红线,南至南端保护建筑墙基外3米及主楼南侧建筑最北端墙基外6米。
(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东北至主楼最远端建筑墙基外3米,西至北三经街东侧规划道路红线,北至二纬路南侧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为Ⅰ类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外,东至九如西巷西侧道路西47米,南至南端保护建筑墙基外3米范围内为Ⅰ类建设控制地带。
二、于济川公馆旧址(一)保护范围:东至九如巷西侧规划道路红线,南至中山路北侧规划道路红线,西至九如西巷东侧规划道路红线,北至西北侧保护建筑墙基外6米。
(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东至九如巷西侧规划道路红线,西至九如西巷东侧规划道路红线,北至保护范围外12米范围内为Ⅲ类建设控制地带。
三、奉天省议会大楼(一)保护范围:东至保护建筑最远端墙基外12米,南、西分别至保护建筑墙基外6米,北至保护建筑最远端墙基外4米。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专项之一,属于宏观层次的规划,但同时又具有本身的特点与规划层次。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故宫、福陵和昭陵以及其他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房产、建设、公安、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市容、园林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沈政办发〔2019〕34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沈政办发〔2019〕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4日沈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抢救性保护濒危文物及历史建筑,突出遗产资源活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弘扬优秀文化、延续历史文脉、保护文化基因、彰显城市特色的建设理念,以城市特色文化为主线,依托重点历史资源空间载体,推进重点项目高品质建设,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历史文化保护和展示体系,彰显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强化城市格局风貌塑造,提高历史资源利用水平,打造具有内涵丰富、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之都。
二、工作任务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框架下,突出清文化、民国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四条主线,从文物修缮与发掘、历史建筑主体抢救性修缮、历史文化街区综合提升、历史片区更新利用四个方面,完善规划、政策、工作、运营管理四个体系,建立“166+N”项目库。
2019年至2021年共计实施88个文化项目。
(一)文物修缮与发掘41处(35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6项主动性考古发掘)。
2019年计划启动29处(28处文物修缮、1处考古发掘)。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
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17
•【字号】沈政发[2013]23号
•【施行日期】2013.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通知
(沈政发〔2013〕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增强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底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沈阳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0处)以及与现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4处)予以公布。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的工作要求,既要注重有效保护、夯实基础,又要注意合理利用、发挥效益,在保护利用中实现传承发展,切实做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开创我市文物工作新局面。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7日沈阳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二、古墓葬(2处)
三、
六、。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姜有为2020年1月20日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确定、调整、撤销及修缮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与论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房产、历史、法律和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7〕3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7〕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利用水平,为沈阳振兴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期,全面摸清我市文物资源状况,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区(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馆藏文物利用率普遍提升,文物陈列展览质量显著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体系基本完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文物安全形势不断好转;科技与文物保护深度融合,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文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文物管理机构健全,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升。
基本形成政府主体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到位、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
二、全面落实文物保护责任(一)落实政府职责。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沈政发〔2016〕5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沈政发〔2016〕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不断完善我市名城保护体系,加强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保护与管理,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局〈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38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东北电信管理处办公楼旧址等34处(58栋)建筑为沈阳市第三批历史建筑,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规定,加强对我市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宣传,积极研究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共同做好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4日沈阳市第三批历史建筑名录序号(处)所在片区名称数量(栋)1盛京城片区东北电信管理处办公楼旧址1东北电信管理处自动电话设备用房旧址12帅府后巷传统民居23盛京施医院教工宿舍旧址14长江照相馆15中山路沿线原无轨电车电杆16盛京城墙遗址17满铁附属地及商埠地片区东亚劝业株式会社旧址28佐藤齿科旧址19原满洲医科大学体育馆旧址1中国医科大学二食堂110奉天自动电话交换局附属建筑111武田医药株式会社旧址112下野集团旧址113松岛馆旧址114北四马路8号独栋住宅115奉天平安小学旧址116奉天测候局旧址117泰东大厦旧址118海口街 25 号建筑群19南七马路建筑220铁西工业区芝蒲电气株式会社奉天制作所车间旧址1沈阳高压开关厂检测中心1沈阳高压开关厂俱乐部1沈阳高压开关厂中低压开关车间121满洲农产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奉天工厂原料仓库旧址1满洲农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材料仓库旧址1满洲农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奉天工厂材料库旧址1铁西工业区满洲农产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奉天工厂浓缩车间1红梅味精厂研究所旧址122沈阳有色冶金机械厂办公楼123铁路信号厂机械加工车间24奉西机场附设航空技术部野战航空修理厂1奉西机场停机库旧址125沈阳电机厂中型电机生产车间126铁路专用线127沈阳热电厂蒸汽厂房128其他片区辽宁省委党校办公楼329沈阳药科大学教学主楼130七二四鸟居231沈飞文化宫1辽宁省实验中学礼堂1辽宁省实验中学职工宿舍133沈阳市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34和睦路工人村建筑群6总计34处(58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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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内容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十四条 本市历史城区是指至建国初期形成的城区。主要包括明清时期形成的盛京城、民国时期形成的满铁附属地和商埠地等。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地的故事传说、地方戏曲、传统工艺、民间手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整理,开设博物馆、纪念馆和陈列馆,举办各类展示和演艺活动;支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辽常备[2009]53号(来源)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一)符合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院落、街巷胡同的布局、格局和风貌要求;
(二)按照沈阳的地理、气候特点和园林景观要求,采取科学的绿化方式,配植绿化植物;
(三)在非建设地带,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及市政管线铺设之外的建设活动;
(四)按照有关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配置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违反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或者地方民族特色破坏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使用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历史建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在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前,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规划行政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重要历史遗址等设置保护标志或者纪念标志。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参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管理工作。
房产、建设、公安、财政、旅游、宗教事务、民政、市容、园林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十九条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不得立项,规划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范围,保护原则,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保持传统风貌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控制指标,土地使用功能,人口密度,市政基础设施的改善,不同建筑的分类保护和整治措施,保证保护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其他应当纳入专项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8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故宫、福陵和昭陵以及其他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和铁西、大东等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工业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记录和研究,通过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等方式,做好工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体现沈阳历史文化内涵的历史地名应当予以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行政部门应当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体现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人文景观,未纳入保护规划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市文物、房产等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勘查。符合保护条件的,依法实施规划控制。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者建设;
(二)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经批准建成的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迁建或者拆除。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并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规划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拆除或者责令改造。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有关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影响的评估。未经评估,或者未通过评估的,不得进行审批。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造成历史风貌破坏的,由市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市规划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铁西工人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东至肇工街、南至南十一西路、西至重工街、北至南十西路。
第十六条 历史建筑是指具有一定历史意义和保护价值,能够反映沈阳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 保护措施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90811(颁布时间)
20090901(实施时间)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文号)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保护内容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6月30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批准,现子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方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西顺城街、北顺城路、东顺城街、南顺城路以内的区域。
慈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南至富教巷和般若寺巷、北至龙凤寺巷、东至大佛寺巷和慈恩寺东巷、西至大南街。
沈阳站-中山路-中山广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是西至长大铁路、东至和平大街、中山路沿线南北各一个街区以及沈阳站、中山广场周边地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调整保护规划的;
(二)擅自批准拆除、改建、扩建、迁移历史建筑的;
(三)未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审批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