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亲属的特征和分类
法定直系亲属关系一览表
法定直系亲属关系一览表摘要:1.引言:介绍法定直系亲属关系的概念和重要性2.法定直系亲属关系的分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3.法定直系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抚养、赡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4.结论:总结法定直系亲属关系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引言法定直系亲属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具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关系。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直系亲属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涉及到家庭成员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了解法定直系亲属关系,有助于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
二、法定直系亲属关系的分类1.父母与子女:父母与子女是最典型的法定直系亲属关系,包括生父母与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2.祖父母与孙子女:祖父母是指父亲的父母,孙子女是指儿子的子女。
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也存在法定直系亲属关系。
3.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外祖父母是指母亲的父母,外孙子女是指女儿的子女。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同样存在法定直系亲属关系。
三、法定直系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法定直系亲属关系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家庭成员间的抚养、赡养、继承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1.抚养: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辅助抚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义务。
2.赡养: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辅助赡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义务。
3.继承:法定直系亲属关系中的成员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等直系亲属有优先继承权。
四、结论总之,法定直系亲属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要的规定作用。
第二章亲属制度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 玄孙子女
(三)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2、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总和计算法
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 再从同源直系血亲往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两边的世 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系的亲等数。例如: 自己为基数 父母 (一亲等) 兄弟姐妹 (二) 祖父母(外)(二亲等) 叔伯姑舅姨(三)
堂兄弟姐妹(四) 表兄弟姐妹(四)
罗马法的旁系血亲的亲等 计算
曾祖父母(外)(三亲等)伯叔姑祖 (四) 从伯叔姑 (五) 再从兄弟姐妹 (六)
高祖父母(外)(四亲等)曾伯叔姑祖父母 (五) 从伯叔姑祖父母 (六) 族叔伯姑 (七) 族兄弟姐妹 (八)
(四)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为单边取高数计算法 即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和要计 算的对象分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亲等 数相同取同数,亲等数不同取高数。
3、我国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祖父 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伯、叔、姑、 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 子女、外甥子女。
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己身的高祖父 母、外高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基础上,加上:曾伯叔姑祖、堂伯叔姑祖、再从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妻的兄弟姐妹和伯叔、夫的兄弟姐妹和 伯叔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夫的伯母和婶母、 妻的伯母和婶母等。
(三)父系亲与母系亲
1、父系亲 指通过父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祖父母、伯、叔姑、堂兄弟姐妹等。 2、母系亲 指通过母亲的血缘关系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 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一、亲属的社会意义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法律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二)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3、亲属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三)亲属与相似概念的区别1、亲属与家属家属是与家长对应的概念,与家长有人身依附关系的人,都被认为是家属。
亲属不一定是家属,家属也不一定是亲属。
2、亲属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家庭成员仅仅是亲属中的一部分。
亲属的外延大于家庭成员。
三、亲属的分类1、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
2、血亲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法律上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自然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
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包括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3、姻亲姻亲是指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
(1)血亲的配偶:儿媳、女婿、嫂、姐妹夫、姑父、舅母、姨夫、伯母。
(2)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连襟(4)血亲的配偶的血亲:继兄弟姐妹、亲家四、亲属的范围(一)总体限定主义立法从总体上概括限定亲属的范围。
如《日本民法典》第725条规定:“下列人为亲属:六等亲内的血亲;配偶;三等亲内的姻亲”(二)分别限定主义立法在具体的亲属关系或法律关系事项上分别规定亲属的法律效力。
我国采取此立法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范围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章亲属制度
3.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连育三子。 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 夫妇收养。李某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 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结婚成家,与养 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 单位宿舍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 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 激发矛盾,多次发生纠纷。 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彼此 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 妻俩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 解除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家中搬出, 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 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 李某出主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应 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己早已提出要求 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 因此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请问:李兵的说 法对吗?为什么?
2.“三代”“五代”以内的旁系血 亲。
(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 母、外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其范围包括 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子女。 (2)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高祖 父母、外高祖父母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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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堂姐的儿子与堂弟的女儿是几代的旁系血亲? 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现年 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从小在一起 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大学毕业后,都 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 2003年1月双方向自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 跃认为他们俩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 对二人结婚。王俊、李玫不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 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办理结婚登记。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 系吗?为什么?
法律上亲属特征和分类
法律上亲属特征和分类法律上亲属的特征和分类赵某,李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
赵某的外甥女田某因在农村盖房子向赵某借钱久未归还,李某多次催促丈夫索要借款,但赵某碍于情面始终未向外甥女催要还款。
李某遂让一双儿女与田某减少交往。
赵某的母亲批评李某不应该干涉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往来,婆媳二人发生争执,李某进而要求儿女与田某断绝关系。
上述案例中,李某与田某是姻亲关系,而李某的儿女与田某是血亲关系。
婚姻律师沈辉分析后认为,对于这种自然的血亲关系,非因法定事由,李某是不能要求其解除的。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仅是具有血缘联系、姻缘关系的亲属中极小的一部分,指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意义上亲属的特征1.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和规定的称谓。
亲属标志着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的特定身份。
而身份则又表明了一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特定的资格和地位。
称谓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即身份的标志。
如,当我们说到“父与子”时,它即反映出了一种身份关系,同时,也是当事人彼此间的称谓。
亲属关系一旦产生,主体之间身份和称谓便被固定下来,非因法定事由,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自行解除。
2.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亲属的范围非常广泛,法律不可能调整一切具有血缘、姻缘联系的亲属,因而,并不是所有的亲属之间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关系只要经法律确认和调整后,一定的主体之间才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某些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实现是无条件的,如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某些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实现是附有条件的,如祖孙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兄弟姐妹的扶养义务。
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基本上是由法律预先设定和确认的,进入亲属身份状态中的人别无选择的受其约束,只有全面接纳、承受和遵行的义务,没有按自己的意志予以选择、变更和排斥的权利。
3.亲属关系具有身份和财产的双重属性。
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产生,首先以主1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基于身份关系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扶养、继承等关系,则常常表现为一定的经济、财产形式,因而,亲属关系并不仅仅是一种身份关系,它还兼具一定的财产属性。
第二章_亲属关系原理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我国的标志 • 配偶关系的终止的原因有两种: • 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而终止; • 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根据。 •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 因继父母与亲父母离婚,继子女未成年由生父母 带走而与继父母终止抚养的,终止关系;但如继 子女已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其与继父母间的拟 制血亲关系仍然存在,不因生父(母)与继母 (父)离婚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 婚姻成立的时间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 姻亲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而终止。 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终止,各国规定不同。
•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 同祖先所生的血亲。从父母或祖父母所生的亲属 等;包括全血缘与半血缘。
(二)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
• 直系姻亲是指Biblioteka 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己身的配偶 的长辈直系血亲。
• 旁系姻亲是指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或己身旁系血亲的配 偶或己身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辈分 • 辈分又称行辈,是指亲属间的世代第次。
3、有服亲与无服亲
• 亲属有无服制关系为标准。
• 丧服依其式样与材料的精粗,分为五等: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缌麻,这就是所谓五服。
• 所谓有服亲,通常指上述五服亲。五服亲外有袒 免亲,袒免的丧礼为袒(露左臂)与免(去冠括 发),并无服期。袒衣免冠。古代喪禮:凡五服 以外的遠親,無喪服之制,唯脫上衣,露左臂, 脫冠扎髮,用寬一寸布從頸下前部交於額上,又 向後繞於髻,以示哀思。
第二讲1亲属制度
•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
•旁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小姑、妻弟等)
•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
第二讲1亲属制度
《尔雅·释亲》—中国最早的亲属称谓词系统
• 父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 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曾祖 王父之考称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
第二讲1亲属制度
2020/12/11
第二讲1亲属制度
• 学习的内容和重点:
• 重点内容:
• 1、亲属的概念和特征 • 2、亲等、代数的计算方法
• 了解内容:
• 亲属的分类、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
第二讲1亲属制度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 一、亲属的 含义
亲属,是基
于婚姻、血缘和法 律拟制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
• 2、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 妻族、女族。又称外姻、外族、女亲。
• 3、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 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
第二讲1亲属制度
(二)现代以发生原因为 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 血亲和姻亲。
•配偶 即夫妻。即男女
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 系。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 生。 •1、是亲属关系的起点和源 泉 •2、是姻亲关系的基础,是
•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叔、伯 •2
•堂兄弟 •1
•父 •2
•己 •1
•叔、伯 •1
•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
第二讲1亲属制度
(三)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 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世代计算法与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
第三章_亲属关系原理共18页
1.与家长和家属的区别。
2.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二、亲属的种类
亲和外亲两种。明、
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分为宗亲、
外亲和妻亲三种。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①将亲属分
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
本章重点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亲系与辈分 第三节 亲 等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学习本章应理解亲属的概念,把握
亲属的特征和种类;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
以及亲属关系的产生和终止;熟悉亲系的
概念及其划分,理解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的概念和范围;掌握亲等的概念,能够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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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亲 等
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是古罗马帝国使用的计算
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是目前国际上通用的亲等
计算方法。
1.直系血亲计算法。
2.旁系血亲计算法。
参见全书末附的《罗马法、寺院法亲等计算图》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
(一)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丈 夫或妻子。
三、法定近亲属范围
我国法律采用个别适用性限定法。例如,
《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
婚;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以及兄弟姐妹
之间的扶养义务。此外,《民法通则》、《刑
法》、《国籍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都对
参见全书末附的《我国五代以内直系血亲及旁系血亲图》 返回
03亲属制
第三章亲属制度思考题:1、什么是亲属?亲属有什么特征?2、什么是血亲?血亲有哪些种类?3、什么是亲属的发生?亲属发生的原因有哪些?4、什么是亲属的法律效力?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有哪些?1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和种类一、亲属的概念和特征㈠亲属的概念“亲,至也。
”(《说文》)“亲,近也。
”(《广雅》)“亲者,属也。
”《礼记·大传》)“属,连也。
”(《说文》)近?血缘连?血缘“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
”(《礼记·大传》)“继之以姓,义无绝也。
故同姓为宗,合族为属。
”(《礼记·大传》)“亲,衬也,言相隐衬也。
属,续也,恩相连续也。
”(〈汉〉刘熙《释名·释亲属》)2“亲”和“属”——字义相通。
“亲”和“属”特定内涵:“亲”为本(根),“属”为末(继);“亲”为(血缘)近,“属”较远;“亲”为直(系),“属”为旁。
亲祖宗(父)本人族(属)属后代后世“亲”“属”二字连用,含义合一。
3“亲”——指有血缘、姻缘关系的人。
“属”——指“亲”相互间的关系。
亲属定义:——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等原因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当事人。
在等级社会,亲属关系也具有强烈的等级性:以卑属尊,以幼属长,以庶属嫡,以旁属正。
亲属与婚姻和家庭,既密切联系,又互有区别。
婚姻是血亲关系产生的源泉和基础,婚4姻关系当事人是亲属成员的组成部分。
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生活单位,通常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
㈡亲属的特征1、以婚姻为基础、以血缘为纽带。
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1)婚姻(2)出生(3)收养(4)再婚与抚养出生是事件,其余是行为。
2、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身份——指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资格。
5称谓——指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
3、特定身份的亲属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恩格斯:“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
这种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亲属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亲属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亲属是指与个体具有血缘、婚姻或法律关系的人或组织。
亲属关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元素之一,对于个体和家庭的生活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亲属的特征包括:
1. 血缘关系:指根据生物学血缘共同具有的基因关系。
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是通过共同的基因构建起来的血缘关系。
2. 婚姻关系:指通过结婚缔结的亲属关系,例如配偶之间的关系。
3. 法律关系:指通过法律规定所确定的亲属关系,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法定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亲属关系的种类包括:
1.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与个体直接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2. 旁系亲属: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舅等,与个体有共同的父母或祖辈的亲属。
3. 婚姻亲属:包括配偶与配偶的亲属,例如公婆、岳父母、姻亲等。
4. 非血缘亲属:包括通过领养、收养、抚养等方式与个体建立起亲属关系的人。
亲属关系在不同社会和文化中有着不同的定义和重视程度。
在大多数社会中,亲属关系对于个体的身份认同、社会支持和经济互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件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
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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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系亲和旁系亲
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 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 的上下各代),均为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 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齐衰有杖期(一年之服,须持丧杖)、不杖期(一年之服, 不持丧杖)、五月、三月之别。 第三等:大功。为九月之服。丧服以粗熟布制作。 第四等:小功。为五月之服。丧服以稍粗的熟布制作。 第五等:缌麻。为三月之服。丧服以稍细的熟布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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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另一种是概括主义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亲属的 范围,在此之外的亲属关系不为法律所调整。 (如日本)
我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亲属关系,包括夫 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 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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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 狭义上的亲系仅指血亲的联络系统,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是 客观存在的,拟制血亲可以比照自然血亲认定其也有这种联系。 广义上的亲系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姻亲虽以婚姻为中介,但 它是配偶一方与另一方血亲之间的关系,配偶双方与各自的血亲间, 都是有血缘联系,有亲系可循的。亲系的划分适用于血亲和姻亲,但 不适用于配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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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古代丧服制度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疏 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服制的效力不仅 及于亲属关系,而且及于其他诸多领域。
现将服制等级简介于下: 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丧服以粗麻布制作,且不缝
第三章 亲属关系
三、亲属关系的终止
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当事人
之间既存的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 消灭。包括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
绝对终止 相对终止
• 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 系完全消灭
•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身份关系不消灭
被人 收养
收养关 系解除
抚养 终止
死亡
法律 事实
离婚
思考:下列亲属关系产生和终止的原因
配偶
自然血亲
血亲
拟制血亲
姻亲
思考一
小勇的妈妈与小洁的妈妈是同父异母的姐 妹,两家往来密切,两孩子从小青梅竹马 。成年后小勇要去参军,家人认为参军回 来后年纪大了不好找对象,不如出发前把 亲事定了。家人到处说媒之时,小洁告诉 小勇妈妈说要嫁给小勇,而小勇也一直很 喜欢这个小自己1岁的妹妹,也向家里提 出要娶小洁。长辈们极力反对,认为两家 有近亲属关系不能结婚。小勇和小洁属于 何种血亲关系,能否结婚?
此后发生任何事情双方毫无瓜葛,各 自负责。 问: 1. 小甲与丙之间属于何种亲属关系? 该关系能否因某种原因而终止? 2. 小丙与小甲之间属于何种亲属关系 ?他们是几等亲?几代?是否属于 现行《婚姻法》的禁婚关系? 3. 小甲与甲的父子关系能否因“断绝 父子关系协议”而终止?
第一节
亲属概述
思考二
小林1岁时父亲病逝,随其母亲嫁到外乡 与继父一起生活。二十多年来母亲与老家 的亲友断绝了往来。后小林与大学同学小 娜确立恋爱关系,毕业后准备结婚,双方 父母也积极支持。但在一次聊家常时,方 知小林的母亲与小娜的祖母是同胞姐妹, 故小林与小娜的父亲是姨表兄弟,小林与 小娜是表叔与表侄女的关系。双方家长认 为两人辈分不同,不能结婚。小林和小娜 是几等亲的何种亲属?他们是否能结婚?
亲属与继承法
亲属与继承法纲要第一章什么是亲属法一、亲属法的内涵(一)概念亲属法是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形式附属民法、法典、单行法目前以单行法为主体(《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司法解释(共三个解释82条)二、亲属法的调整对象(一)人身关系: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没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人格+身份)物质性的人身关系:如身体、生命等;精神性的人身关系:如姓名、名誉、肖像等。
举例讨论:柳湘莲与尤二姐。
1——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
2——身份:人们基于彼此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身份权:指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小结:人身权=人格权(人权入亲属法趋势)+身份权(二)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经济内容,涉及主体的物质利益关系。
1——内容:(1)成员间的抚养关系;(2)夫妻财产制所有权,夫妻共有和分别所有。
2——特点:(1)依附人身关系(如第三者无权);(2)不等价有偿(如不一定子养亲,此不可用商品经济关系来对待亲属之间的关系,商品经济社会是陌生人社会,亲属关系是熟人社会,具有互相的信任关系,二者存在巨大差别)。
世界上有三大利害关系:生存—亲戚—性,故亲属关系生来就注定不是等价有偿的。
热点讨论: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共同还贷夫妻结果未登记方成为债权人的合理性讨论;“二奶”问题,四川泸州案等——夫妻财产关系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亲属法的不等价有偿性,太重利益会影响家庭关系(推荐阅读:费孝通《生育制度》)。
三、亲属法的特征(一)习俗性与其说婚姻法一种契约关系,更应当认为是一种受社会制约的制度。
(二)伦理性法律的道德性。
古时五字概括人际关系:亲(父母)、义(君臣)、别(男女)、序(长幼)、性(朋友),其中亲-别-序均是规定婚姻家庭内容的。
学者观点:1——李哲厚《世纪新梦》——社会性与宗教性道德(较多学者认同)。
10月10日亲属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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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发生:结婚(法律行为) 发生:结婚(法律行为) 事实婚如何认定发生? 事实婚如何认定发生? (二)终止: 终止: 离婚 死亡(有人认为只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不终止身份关系,直 死亡(有人认为只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不终止身份关系, 至生存一方再婚。 至生存一方再婚。) 宣告死亡引起的婚姻终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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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血缘不变;生活联系加强; 趋势:血缘不变;生活联系加强;伦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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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关系的性质: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的性质:
日本学者中川幸之助: 日本学者中川幸之助:本质的社会结合与目的的社会结合 亲属关系是本质的社会结合——自然、必然、本质的结合 自然、必然、 亲属关系是本质的社会结合 自然 自然发生、 自然发生、无可推却 ( 人类每一个人为一个有机体,该有机体就其本质而言必须 人类每一个人为一个有机体, 互相结合, 互相结合 , 每一个人以自己的整个人格与其他个人为全面的 结合;每一个人虽受该结合关系本身的约束和限制, 结合 ; 每一个人虽受该结合关系本身的约束和限制 , 但该个 人意思仍为结合关系全体所容认,且受尊重) 人意思仍为结合关系全体所容认,且受尊重)
三、亲等: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亲等:
(一)罗马法计算法:单位为亲等 罗马法计算法: 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己身为零 旁系血亲: 两边相加。 旁系血亲:己身为零 ,两边相加。 (二)寺院法计算法:单位为亲等 寺院法计算法: 直系血亲:己身为零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取两边中多者一边。 旁系血亲:己身为零 ,取两边中多者一边。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划分的意义 以亲属系统及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作为设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亲属关系越近,权利义务越重。 亲属关系越近,权利义务越重。
婚姻法亲属关系
四、亲系
亲系指亲属之间的联络体系。 1、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以父亲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母系亲:以母亲为中介联系的亲属。 2、直系亲和旁系亲 指相互间具有直接血
亲等数越小,越近
②旁系亲 从己身开始数到源头,再从源 头下数到要计算的亲属,二者相加
2、寺院法计算法
①直系亲
与罗马法同
②旁系亲
从己身开始数到源头,再
从源头下数到要计算的亲属,比较两数字,
取大。
姻亲,罗马法与寺院法均同:血亲的配偶
从其配偶的亲等;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 亲的配偶,从其与配偶的亲等。
缘联系或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①直系亲,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A、直系血亲: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包括己身所出和已身所从出。
B、直系姻亲:己身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和 配偶的直系血亲。
②旁系亲包括,包括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A、旁系血亲:除直系血亲外出于同一源的 亲属。
B、旁系姻亲:旁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旁 系血亲。
(2)妻亲 明清时从外亲中分开,原归入外亲。 (3)外亲 与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 包括: ①和母亲、祖母的血统关系相联系的亲属。
②出自于同一祖先的已结婚的父系女性血 亲及所生的后代。
2、现代我国的分类 ①配偶 (夫妻、夫妇): 指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它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
(三)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
某些犯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有特殊的亲 属关系才能构成;被告人、被害人的某些 亲属才可以作其辩护人、代理人。
(四)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某些 亲属为其回避的原因;民事诉讼上的代理 与强制执行中为近亲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 用等;在刑事诉讼中,除可为被告人的辩 护人外,还可以通过被告人的同意提起上 诉、申诉。
法律上的直系亲属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上的直系亲属的规定是什么在我国很多案件都会涉及到亲属,如离婚案件、继承案件、赔偿案件等。
亲属是⾮常多的,可以分为直系亲属于⾮真系亲属两种,在民事纠纷中,⼀般涉及的都是直系亲属。
那么法律上的直系亲属的规定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法律上的直系亲属的规定是什么1、直系⾎亲,是指和⾃⼰有直接⾎缘关系的亲属(具有⽣与被⽣关系)。
2、直系⾎亲就是指⽗母与⼦⼥、祖⽗母与孙⼦⼥、外祖⽗母与外孙⼦⼥间的⾎缘关系。
因为这些成员在家系图中是⼀代接⼀代地垂直分布的,所以叫做“直系”。
⼆、直系⾎亲的直接⾎缘关系,是指出⽣关系。
包括⽣出⾃⼰的长辈(⽗母,祖⽗母,外祖⽗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出来的晚辈(⼦⼥,孙⼦⼥,外孙⼦⼥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讨论两⼈的⾎亲关系,要找出两⼈的同源者,也就是⾎亲关系上交结的点。
⽐如说甲某和⼄某的爷爷辈是亲兄弟,从甲算:甲1代,甲⽗亲2代,甲爷爷3代,甲太爷4代。
或者我们可以向下说:甲我1代,甲⼉⼦2代,甲孙⼦3代,甲曾孙4代。
他们同源于曾祖⽗,或者说我们的曾孙都同源于我们,这种⽣于或者被⽣的关系才是直系关系,都是属于直系关系,⽽甲曾孙4代和⼄曾孙4代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旁系⾎亲的,但是他们相对丙⽽⾔呢都是属于直系⾎亲。
三、什么是亲属亲属,有⽣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与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之分,即⼴义和狭义之分。
⽣物学上的亲属,即⼴义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不包括拟制⾎亲,它上下各代延续⽆穷、范围很⼴。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狭义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仅包括⼀定范围的⽣物学意义上的亲属,其范围不可能⽆限扩张,故其在⾎缘上的范围较之⽣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窄。
但法律意义上的亲属还包括因收养、再婚⽽形成的拟制亲属。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禁⽌结婚的情形】直系⾎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禁⽌结婚。
以上就是“法律上的直系亲属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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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亲属的特征和分类
赵某,李某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儿一女。
赵某的外甥女田某因在农村盖房子向赵某借钱久未归还,李某多次催促丈夫索要借款,但赵某碍于情面始终未向外甥女催要还款。
李某遂让一双儿女与田某减少交往。
赵某的母亲批评李某不应该干涉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往来,婆媳二人发生争执,李某进而要求儿女与田某断绝关系。
上述案例中,李某与田某是姻亲关系,而李某的儿女与田某是血亲关系。
婚姻律师沈辉分析后认为,对于这种自然的血亲关系,非因法定事由,李某是不能要求其解除的。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仅是具有血缘联系、姻缘关系的亲属中极小的一部分,指因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一、法律意义上亲属的特征
1.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身份和规定的称谓。
亲属标志着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的特定身份。
而身份则又表明了一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特定的资格和地位。
称谓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名称,即身份的标志。
如,当我们说到“父与子”时,它即反映出了一种身份关系,同时,也是当事人彼此间的称谓。
亲属关系一旦产生,主体之间身份和称谓便被固定下来,非因法定事由,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自行解除。
2.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存在着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亲属的范围非常广泛,法律不可能调整一切具有血缘、姻缘联系的亲属,因而,并不是所有的亲属之间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关系只要经法律确认和调整后,一定的主体之间才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某些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实现是无条件的,如父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某些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实现是附有条件的,如祖孙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兄弟姐妹的扶养义务。
亲属间权利义务的内容,基本上是由法律预先设定和确认的,进入亲属身份状态中的人别无选择的受其约束,只有全面接纳、承受和遵行的义务,没有按自己的意志予以选择、变更和排斥的权利。
3.亲属关系具有身份和财产的双重属性。
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产生,首先以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基于身份关系发生在亲属之间的扶养、继承等关系,则常常表现为一定的经济、财产形式,因而,亲属关系并不仅仅是一种身份关系,它还兼具一定的财产属性。
二、分类
我国法学理论界将亲属划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两性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在亲属关系中,配偶居于核心的中介地位,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血亲和姻亲关系赖以发生的基础。
2.血亲。
血亲是指基于生物遗传规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在我国,把那种虽无自然的血缘联系,但经法律的认可而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定范围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视为血亲的一种。
因此,根据血亲关系形成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
(1)自然血亲是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自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的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如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伯叔姑与侄子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自然血亲又可分为全血缘的自然血亲和半血缘的自然血亲。
全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即同胞兄弟姐妹;半血缘的自然血亲是指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3)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相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又被称为“准血亲”或“法定血亲”。
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的根据,是主体之间一定的法律行为。
根据其形成原因的不同,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拟制血亲关系有两种:一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
二是指形成了抚养事实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男女结婚后,配偶一方即与另一方的亲属间形成了一定的姻亲关系。
姻亲关系可分为以下三种:
(1)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的直系、旁系血亲的父或妻。
如自己的儿媳、女婿、嫂子、弟媳、姐夫、妹夫、伯母、婶母、姑父、舅母等。
(2)配偶的血亲。
指自己的配偶的直系、旁系血亲。
如从妻子角度而言,丈夫的父母(即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等,均是丈夫的配偶的血亲。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指自己配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的配偶。
如丈夫的兄弟之妻,即妯娌之间;妻子的姐妹之夫,即连襟之间等,均属于配偶的血亲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