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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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二、师德修养
第二条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计,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坚持与时俱进,模范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更新教育思想观念,努力探索新形势下高职教育教学发展的规律,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严谨治学,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以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发扬优良的学术风气和学术道德,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注意结合教学工作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既要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严格管理。
三、岗前培训
第五条每年新进校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岗前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学习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学习《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学论》、《现代教育技术》等课程,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熟悉教师职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学习,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实行考核制,凡获得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和晋升教师系列职称。
四、任课资格
第七条教师任课资格及条件:
(一)经过岗前培训己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二)主讲教师应经过各教学环节的严格训练至少一遍以上,经教研室主任
考核、系(部)教学考核小组考核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新开课(第一次讲课)教师须按指定的章节内容在教研室内试讲,经集体讨论评议通过,方可取得任课资格;开新课(第一次讲授此课)教师应在开课前一学期在课程所属教研室试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课。
(三)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更新知识,勇于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
(四)熟知教育教学规律,掌握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学计划
第八条教学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立法性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和实施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培养合格人才的设计蓝图。
第九条指导思想:
(一)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发展的道路。
(二)遵循“理论够用素质能力为主”的原则,突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特色。
第十条教学计划的制订要体现科学性、先进性、规范性。课程设置是教学计划的核心。课程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循序渐进原则;课程比例优化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增强适应性原则。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必须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并由系(部)主任具体负责,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且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教学计划,应由制订计划的系(部)主任提出申请,并填写"教学计划变更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核,方可执行。对涉及范围较大的变动,应报主管院长批准。
六、教学大纲
第十三条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基本文件,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必须编有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的目标与任务,课程的基本
要求,课程(讲授)内容与重点、难点、学时分配,实验内容与学时分配,考核方法,教学建议等。
第十五条公共课和某些基础课程由教育部统一颁发教学大纲,其他课程可由课程所在系(部)自行编制。教学大纲必须经过教研室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系(部)主任审定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新开课程(含选修课)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审批手续,并据此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课程教学大纲须按专业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系统检查,避免课程间的重复与脱节。各系(部)主管领导、教研室主任有责任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
第十八条教学大纲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如需更改,须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七、教材选用
第十九条各门课程都要选用教材或讲义,选用教材要注意体系、内容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生要有启发性、适用性和思想性;任课教师应指定必要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以利于学生自主性学习。
第二十条教材(讲义)的选用,一般由主讲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部)主任批准,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教材管理员预订或印刷。
八、课程授课计划
第二十一条课程授课计划是执行教学大纲的基本保证,是教师实施教学的具体计划。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开课前,教研室主任应召集任课教师以课程组为单位,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制定并填写好课程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核准,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份授课计划需交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各一份备案。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在执行课程授课计划时,不得随意改动,需变动时须经过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同意。
九、备课
第二十四条备课是教学的重要环节,是圆满完成教学任务的基本保证,任
课教师必须认真对待。
第二十五条教师备课时要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授课计划的安排,深入钻研教材,掌握课程体系、课程要求和基本内容,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备课笔记,设计好教案。
(二)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知识基础,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并不断充实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
(三)了解学生先修课的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合理组织教学,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
(四)充分做好课前准备,使实验仪器、多媒体设备、教具等,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教研室(或教学小组)要加强对教师备课的指导,统一教学基本要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
十、课堂教学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二十八条课堂讲授应当努力做到概念清晰,条理分明,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难点;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学习与思维能力。
第二十九条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言语清晰流畅,板书工整清楚。
第三十条教师要按时上、下课,并对学生的出勤率和课堂秩序负有检查、维持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教师要重视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广泛地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改进,力求达到教学相长。
第三十二条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师课堂行为规范":准备充分,提前到堂;关闭手机,衣着大方;认真考勤,严格要求;教学严谨,师生互动;教书育人,诲人不倦;知行统一,智能并重。
十一、辅导与答疑
第三十三条辅导、答疑一般采用排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对学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