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关于合同管理要求
法务部管理制度

法务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司的法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法务部的职责1、合同管理(1)负责起草、审核公司各类合同及法律文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2)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2、法律咨询与服务(1)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日常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2)协助公司管理层进行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防范法律风险。
3、法律纠纷处理(1)代表公司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2)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制定纠纷解决方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法律培训与宣传(1)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2)宣传公司的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促进公司依法经营。
5、知识产权管理(1)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保护和管理工作。
(2)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
6、法律文件归档与管理(1)对公司的法律文件进行分类、归档和保管,建立健全法律档案管理制度。
(2)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妥善处理过期或无用的法律文件。
三、法务部的组织架构法务部设法务总监一名,负责全面管理法务部的工作。
下设合同审核专员、纠纷处理专员、知识产权专员和法律培训专员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应分工明确、协同合作,共同完成法务部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合同管理流程1、合同起草业务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起草合同草案,并提交法务部审核。
2、合同审核法务部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合同的主体资格、条款内容、法律效力等方面。
审核过程中,法务部可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3、合同审批经法务部审核通过的合同,按照公司的审批流程,依次由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审批。
4、合同签订审批通过的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司公章。
5、合同履行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履行,定期向法务部反馈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

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规范在合同管理中,法务审核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合同作为双方约定的目的,有着法律效力和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作用,因此法务审核的规范化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律性质、法务审核流程、审核要点以及法务审核的意义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个人或机构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订立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的利益、公共秩序,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务审核流程法务审核在合同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对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审核,保障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般来说,法务审核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2.1 合同初审在合同初审阶段,法务部门需要对合同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包括合同的主体、内容、金额、合同期限等。
同时,还要对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初步判断。
2.2 法律条款审核法务部门需要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审查,核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合同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等。
2.3 合同风险评估法务部门需要对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
例如,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需要评估保密条款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在不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等。
2.4 合同修订在初步审核中,可能会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合规的条款或者不完善的部分,此时需要与合同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商议,并及时进行合同的修订和完善。
2.5 合同归档和监督审核完合同后,法务部门要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合同归档,并进行监督和跟踪,保证公司的利益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3. 法务审核要点针对合同管理中的法务审核,以下是一些需要特别关注的要点:3.1 合同主体的资质法务部门要对合同主体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的签订方具备签署合同的资格和权威。
法务处关于规范合同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 10-09王佐朝律师提供(法学硕士) 集团各部门、各子、分公司:根据近来集团法务处对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合同会签、审核及存档情况的了解,并结合法律事务处理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合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同从谈判到签订和存档普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信誉和背景调查(含工商信息)、合同文本草稿、合同审核修改意见、法人授权委托书、对方资质证明文件、各种审核管理表格、合同谈判记录、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签订、变更、解除过程中的信函、电话记录、传真资料、票据凭证。
(二)合同文本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包含补充协定)。
正文就是经过集团法务处审核后的合同修订稿,附件主要包括《禁止商业贿赂协议》、合同谈判记录、部门讨论记录以及对方授权委托书和资质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及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同文本的形成所有合同由经办部门拟稿并传至法务处审订,经过审订后由法务处签字后返还给经办人。
根据实际谈判情况,如经办人或者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允许法务处的修改建议,经办人需和法务处商议确定最终合同文本,且最终合同文本上除经办人签字外,还应由法务处予以签字确认。
另,法务处必须参预重大工程、采购、施工、营销合同的谈判过程,各部门应相互协作制定出“领域性”合同范本。
(四)合同签署流程合同经办人应先将经法务处修订后的合同文本送相对方签字盖章,然后递交到法务处审核,原则上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如遇特殊情况(如政府、事业单位服务类合同以及财团商业类合同),需由我方先盖章的或者没有禁止商业贿赂协议和对方资质证件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允许后,经办人方可签署。
(一)合同签章流程集团直属项目合同签约时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行政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者业务章。
各子公司暂时没有合同专用章的可以加盖公司行政公章。
法务处审核完成后,经办人持法务处审核意见到印章管理人处盖章。
公司法务部门合同审查管理规定

公司法务部门合同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规范本企业法务部门合同审查工作,促进依法经营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法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须具有企业法务顾问执业资格,是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务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员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务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其在合同审查中的任务是:对企业合法性进行审查,依法发布独立意见,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之合同审查,是指法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企业安排,就其送审的合同进行法务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务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
本规定所称法务部门的各项法务审查工作,侧重于从本企业立场对合同审查进行描述。
本规定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为本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员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执业纪律,本企业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应予遵照执行。
第五条法务部门合同审查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务的规定及法务专业人员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
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对合同的修改,须会同报送的业务部门或企业领导意见后进行并出具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六条合同审查应依据国家法务、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及相关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作出,以同时防范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诉讼结果的法务风险。
审查无名合同,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应结合《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作出公正中立判断,如有必要应咨询执业律师、法官、法学教授等专业人士,会同各方意见后作出审查结论。
第七条法务部门合同审查结论必须结合合同目的、依据法务及事实作出。
除非有明确法务依据及合同提交人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结论。
法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合同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务,防止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务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借此防范企业经营的法务风险。
法务合同审查管理制度

法务合同审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合同审查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合同管理水平,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合同审查管理工作。
三、合同审查管理流程1. 合同申请阶段:员工提出合同审查申请,包括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
2. 合同初审阶段: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效。
3. 合同复审阶段: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合同,将进入复审阶段,合同管理部门将细致核对合同内容、条款及风险点。
4. 合同签订阶段:经过复审合格的合同,将交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方可进行签订。
5. 合同执行阶段:合同一旦签订,各部门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更新合同执行情况。
6. 合同归档阶段:合同执行完毕后,将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合同信息完整、安全。
四、合同审查管理要求1. 合同审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2. 合同审查管理需严格按照规定流程进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跳过审查环节。
3. 合同审查管理应加强风险预警,及时发现并解决合同存在的风险点。
4. 合同审查管理人员需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严格遵守公司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1. 公司领导应加强对合同审查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合同审查管理流程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各部门主管应加强对本部门合同审查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合同审查管理情况的检查。
3. 内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合同审查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善措施。
六、合同审查管理制度的调整1. 经公司领导审议通过,对合同审查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应及时通知各部门,并进行内部培训。
2. 针对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合同审查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权威性和实用性。
七、其他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为公司法务合同审查管理制度,望各部门广泛传达,认真执行,确保公司合同审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务合同管理制度

法务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公司法务合同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法务合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合同、供应商合同、劳务合同等。
3.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全公司各部门和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和管理1.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用途,公司将合同分为客户合同、供应商合同、劳务合同等多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合同都应有专门的管理和归档制度。
2. 合同管理应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系统,包括合同的备案、审批、签订、履行和归档等各个环节,并且要求所有的合同都要有归档编号和归档时间,以便日后的查阅和管理。
3. 有权签订合同的员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和合同管理的能力,并且需要经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批和培训。
4. 所有的合同都必须在规定的合同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和审批,并且要求所有的合同都需有正式的签订和盖章。
5. 所有的合同都必须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履行和归档,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该做好相应的记录和备份,对于有关的重要事件和证据,必须有完整的档案和记录。
三、合同的审批和签订1. 公司法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有权对公司所有的合同进行审批和签订,并且要求审批和签订的流程都要经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2. 在合同的审批和签订过程中,必须留有相应的审批记录和签订记录,并且要求所有的合同都必须有正式的签订日期和盖章。
3.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和重要性的合同,公司法务部门有权要求合同的签订方提供一定的资料和证明,以验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合同履行和归档1. 合同的履行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和规定进行,对于有关的事件和记录都必须有完整的档案和记录,以备日后查阅和管理。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和纠纷,应及时向公司法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司解决问题。
3. 合同履行完成后,必须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归档,并且要求有关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以供公司后续的经验总结和管理借鉴。
公司法务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合同合法、合规,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担保合同等。
第三条公司法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解释和实施,并对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各部门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公司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合同管理人员或授权的部门负责人参与,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合同,需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副总经理参与。
第六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以下审查:(一)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三)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四)合同履行期限、方式、责任等是否明确;(五)合同涉及的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等是否明确。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应立即将合同文本报送法务部备案,并由法务部进行编号、归档管理。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监督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九条法务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合同条款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出现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前,应充分评估变更或解除对双方的影响,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照变更或解除后的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合同纠纷处理第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法务部应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或外部调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法务工作之合同管理制度

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是企业、个人等进行经济往来的重要依据。
合同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务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法务工作中的合同管理制度,以期为企业和法务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合同管理制度概述1. 合同管理制度的定义合同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法务部门的指导下,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确保合同依法签订、合法履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法律风险。
2. 合同管理制度的作用(1)规范合同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2)防范法律风险,降低经营成本;(3)提高合同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
三、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合同签订管理(1)合同签订前的审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包括合同内容、条款、主体资格、法律效力等。
审查内容包括:①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合法资格;②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③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④合同履行期限、方式、责任等是否明确。
(2)合同签订审批合同签订前,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审批内容包括:①合同签订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②合同内容是否对企业有利;③合同履行是否具有可行性。
2. 合同履行管理(1)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企业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跟踪制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监控,确保合同各方履行义务。
(2)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企业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措施包括:①协商解决;②调解;③仲裁;④诉讼。
3. 合同变更与解除管理(1)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依法进行。
变更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②合同各方协商一致;③变更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合同解除管理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各方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②合同各方协商一致;③合同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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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关于合同管理要求
法务部关于合同管理规范
第一条本要求适用范围包括青投集团下属各公司。
第二条公司对外签署的工程发包及采购合同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
并应该以先签定合同而后进行工作为原则。
第三条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
公司对外签订的任何合同在签订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会签程序交由相关部门审查。
第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五条合同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进行工作,并应对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第六条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劳动合同等针对特定事项适用合同范本的合同,在相应合同范本经公司会议审查备案后,可不必按合同会签程序报审,但针对上述事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仍应适用合同会签程序。
第七条合同初稿原则上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提供。
合同初稿应尽量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范本或公司拟订的专用合同范本。
第八条:合同签定的前置工作:
合同签署工作前置时间准备:合同承办部门应合理安排合同签署的准备工作。
开始合同签署准备时应该完成与该合同相关经济指标的预算工作,如系工程施工合同应确定图纸。
第九条合同草拟的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认真调查了解并审查合同对方的资信情况、实际履约能力等;
第十条承办部门拟定初稿后,由本部门经理进行初稿审查和修改,由本部门负责合同会签流程。
对于大额合同,如系承办部门需要,可要求集团法务部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3)保管:合同文本在管理印章部门盖章后,应按合同规定份数将由财务部持有合同正本,行政部持有的合同副本留存,合同承办部门保留复印件。
行政部为每份合同独立建立一个档案,与该合同有关的档案材料均在一个档案里保存。
(4)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人应及时负责收集、整理与合同有关的各种文件材料,经审查确认后交行政部归档集中统一保管。
凡归档的合同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
没有原件的,必须附书面说明,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5)借阅:合同档案原件不得随意借出,如确需要借出,严格按借阅制度办理。
第十七条合同执行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编写合同情况说明并整理合同所有资料及结算资料,交行政部存档。
如系工程工程合同,应在竣工后,签定尾保协议(尾保协议也应同时交行政部),尾保协议执行完与原合同资料一同存档。
合同执行的所有资料包括:合同原件、尾保合同原件、合同执行情况说明、洽商资料、竣工资料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跟踪了解合同履行情况。
如果对方没有严格履行合同,应及时调查了解对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及有关情况,同时向法务部报告,并向公司及时汇报。
如果对方出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法务部反映情况,应提出处理意见,报总裁批准后,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协商不成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钱或物的交付、验收以及其他履行行为(包括技术交底、工程例会等)都必须取得相应的有效书面凭证,该书面凭证的原件应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在收取后三日内交行政部保存。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并报总裁,与对方共同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