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规定完整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晋建房字〔2020〕121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房字〔2020〕12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朔州市城市管理局、朔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8月18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备案(建立信用档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根据房地产企业的从业资格、经营业绩、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等情况,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从高到低评定为AAA、AA、A、BBB、B、C六个信用等级。
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纳入房地产企业联合惩戒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办法
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7]7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08
【实施日期】200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办法
(晋政办发〔2007〕71号二○○七年六月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督管理,向行政机关、有关机构实施管理、服务提供信用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营造、维护诚信守约的投资发展环境和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是行政机关、有关机构依据《办法》,通过信用
山西网站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商务信用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事项规定有公告或告知程序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布对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投资企业驻晋办事处、个体工商户、广告媒介等经济组织。
第四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布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客观、准确、公正、适时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
山西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山西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省委、省政府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积极倡导“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经营风尚,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打造“信用山西",加快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西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范围.第三条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分为AAA级、AA级和A级三个等次。
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第二章评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第四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企业近两年内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质量、标准化、计量管理和体系建设情况,消费者反馈意见,遵纪守法情况等。
具体内容包括:1、产品质量状况;2、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建设情况;3、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4、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5、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意见反馈情况;6、近两年内企业规范经营情况。
第五条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评分分值为:考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质量信誉AAA级企业;考评分在80~89分的,为质量信誉AA级企业,考评分在70~79分的,为质量信誉A级企业。
考评分低于70分的,不划定其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为了充分体现质量信誉等级企业的诚信优势,凡近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具备评定资格:1、在国家及省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2、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3、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5、未按规定期限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6、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第三章评审机构第七条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省局设立山西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制订全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组织、领导全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
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1.12•【字号】•【施行日期】2001.01.1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太原市企务公开办法(2000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国家控股和集体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务公开是企业的领导人员将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等内容,通过一定形式向职工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企务公开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有利于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企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一)生产经营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企业经营和财务收支,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基建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情况,改革、改制、兼并、破产、出租、拍卖的方案;(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宜,包括工资分配、职工奖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生活福利、职称评定、用工裁员、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三)企业领导人员使用公车、通讯费支出、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四)企业领导人员年终述职评议的结果。
企务公开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六条企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二)向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通报;(三)公开栏公示;(四)利用内部广播、闭路电视等载体公布。
第七条企务公开的时间:(一)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一年不得少于一次;(二)属于常规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对本单位企务公开实施监督。
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企业的工会组织实施监督,并负责向下一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实施情况。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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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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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国资委系统 2022 党员教 太 原 海 之 韵 文 化 传
育电视片采购项目
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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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太原市海政堡卫印 理委员会印刷服务直接选定采购 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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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山西万佳印业有限 理委员会印刷服务定点议价采购 公司
目标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报告时间:
2023-02-17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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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4
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
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1.11.2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太原市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场参与经营、服务和从事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的主管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办事程序,为经营者进入市场提供方便。
第五条市场管理坚持公开、公正、文明、廉洁、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
持超过核准有效期限、未办理年检、验照手续和伪造、涂改、承租、承让、购买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对以公司名义无照经营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无照经营的,可处3千元以下罚款;对以其他名义无照经营的,可处5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开办商品市场、举办商品展销会、订货会、推介会、组织有奖销售和举办营业性演出、体育比赛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组织有奖销售活动的,单项最高奖金按市价折合不得超过5千元。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6•【字号】并政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并政发[2004]14号2004年4月16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全市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建立健全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体系,规范经济秩序,实现率先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信用山西”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太原市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讲信用促发展的观念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支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优化发展环境、把我市建设成中西部经济强市的重大举措。
各级各部门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按照“统一规划、联合建设、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组织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切实强化政府信用,努力提升企业信用,初步实现个人信用,营造政务高效廉洁、市场公平竞争、各界守法经营、居民放心消费、客商乐于投资的城市环境,塑造信用太原的城市形象。
二、把握关键,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包括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
工作中,要切实把握重点,抓住关键,全面推进。
要加快建立以依法行政、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的政府信用系统,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价、信用自律、失信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系统,以数据收集、使用和披露为主要内容的个人信用系统;同时,要发展以信用咨询、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服务系统。
(一)政府信用建设要按照“取信于民、服务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创新行政管理机制,建设公开、透明、高效、诚信政府,努力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8〕1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的实施意见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建立企业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共享,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管理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17〕8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是全省统一的涉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工作平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及下级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相关工作,主动研究提出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有关问题,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协作,加大归集力度,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的将各级各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归集。
各级各部门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
各级各部门应按信息公示时限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
鼓励支持各级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三、归集内容各级各部门依法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行政许可信息。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三篇)
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规章详细规定了太原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执行办法。
以下是对太原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大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太原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发挥技术创新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技术产权,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转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市场,是指以技术开发、转移、应用、交易和技术信息服务等为主要活动内容的市场。
第三条技术市场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技术创新和技术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太原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技术市场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责成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监管和服务,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技术市场的主要活动第六条技术开发活动是技术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新产品研发、工艺流程改进、新材料研制等。
第七条技术转移活动是技术市场的核心,包括技术授权、技术许可、技术引进、技术输出等。
第八条技术应用活动是技术市场重要环节,包括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
第九条技术交易活动是技术市场的重要内容,包括技术合同签订、技术价格确定、技术产权交易等。
第十条技术信息服务活动是技术市场的重要支撑,包括技术信息发布、技术信息咨询、技术信息交流等。
第三章技术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第十一条在太原市设立技术市场,应当依法报备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技术市场设立应符合相关规定,有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技术市场应当制定准入规则,明确技术开发者和技术需求者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建立健全的准入审核机制。
第十四条技术市场的准入审核机制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十五条技术市场设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如未履行相关义务,经相关部门确认属实的,可以取消其技术市场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技术市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暂停其技术市场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其技术市场经营资格:(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损害技术创新和创造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晋建房函〔2023〕918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晋建房函〔2023〕918 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规范,营造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晋建房规字〔2022〕156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1月起,开展2023年山西省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方式参加本次信用评价的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外网端(网址为https://:9443/zhfcsub/subwwsb/)进行网上申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录“山西数字房产”平台政务端(网址为https://:9443/zhfceps/login/),按照《评价办法》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进行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征求意见等考核评价工作。
二、时间安排1.信息报送(2024年1月15日前):各参评企业按照要求,将相关信息和印证材料整理录入“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填写信用评价申请表,并上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县级核实(2024年1月31日前):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后,统一提交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评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征求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的意见)。
对于提交资料不全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5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服务企业效能,巩固和扩展“太原市干部入企服务工作”成果,实现服务企业常态化,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将建立全市服务企业常态化机制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省“一个指引、两手硬”重要思路,“坚持一个指引、两个走在前列、抓好三项任务”,努力打造“六最”营商环境。
聚焦“产业、企业、企业家”,按照常年受理、分级办理、联动协同、高效服务原则,建立工作机构,强化服务支撑,畅通受理渠道,协调解决问题,为企业提供常态化高效服务。
二、服务企业工作机构(一)成立太原市服务企业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服务企业办公室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金融、中小企业局等主要经济管理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统筹推进服务企业常态化工作。
各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要结合实际,加紧研究部署,明确领导,落实人员,尽快成立相应机构,推动本辖区服务企业常态化工作扎实开展。
(二)建立服务企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为第二召集人。
服务企业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设立服务企业机构或指定牵头处室,统一负责本部门服务企业相关工作。
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参照本办法做好服务企业工作。
三、开设服务窗口,及时受理问题(一)市、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服务企业办公室在门户网站设立“服务企业”窗口,并按受理问题流程接受、处理、答复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门户网站设立“服务企业”窗口,负责受理、处理本部门职能范围,分转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与应用机制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与应用机制
一、企业信用信息征集
1.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要求企业主动公示相关信息。
2.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收集企业信用信息。
3.鼓励公众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收集负面信用信息。
二、企业信用信息评价
1.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守法经营、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方面。
2.采用量化评分方式,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3.定期发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企业信用信息应用
1.政府在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2.企业之间可查询对方信用状况,作为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
3.消费者可查阅企业信用信息,选择有信用的企业产品和服务。
4.对失信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如限制参与政府采购、融资等。
通过建立完善的征集、评价和应用机制,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4〕3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小微企业在增加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群众收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创新模式、健康发展,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
在市为民服务中心设立非固定资产审批类的集综合性、专业性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服务平台线上、线下运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事务代理、政策咨询、创业创新、投资融资、管理诊断、行业引领、市场开拓、法律维权、企业文化、产业升级、信息化等第三方公益性服务,加大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的舆论宣传。
为小微企业提供深层次社会化服务。
二、实施小微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工程。
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30万元用于小微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培训。
每年组织1000名管理人员、2000名创新型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进入“管理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专业培训班”进行梯次培训,提升企业经营者、中层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素质。
三、设立市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市财政每年筹措一定资金,采取基金运作方式,吸收社会资本共同设立总规模达5亿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正文:----------------------------------------------------------------------------------------------------------------------------------------------------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2009年7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创新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结合企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自身职能职责所采集的企业的守法、守信、经营情况等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的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类别对企业实施有差别的管理措施的企业监管制度。
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宽严有度,内部评价、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信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通过山西省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归集和分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指标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企业市场退出信息;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
第七条企业市场准入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
主要涉及以下指标:1、企业名称;2、投资人的身份;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4、章程或合伙协议;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7、前置审批文件或前置许可证;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9、住所使用证明;10、经营期限;11、变更登记情况;12、分支机构情况;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14、年检申报材料;15、法定备案情况;16、法定公告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晋政办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2024年经营主体深化年行动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和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开展经营主体深化年活动的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1.深入推动“个转企”。
建立“个转企”培育库,进一步激发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
健全“个转企”培育机制,优化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完善后续配套措施。
建设“个转企一次办”模式试点,降低转换成本。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人行山西省分行)2.稳步拓展“小升规”。
推动中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建立完善全省规下工业企业基础信息库,动态更新“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
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纳入“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范围,实施重点帮扶、精准服务、专业指导。
开展常态化入企服务,助企达产升规。
到2024年底,力争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净增600户。
(责任单位:省民营经济发展局)3.持续推进“规改股”。
重点突出发展势头良好的“四上”企业,加大培育帮助力度,指导企业规范提升,引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的企业,加快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开展股改专题培训会。
帮助完成股改的企业对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强化管理、提质增效。
太原打企业征信报告
太原打企业征信报告一、引言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一直以来都是山西经济发展的重要节点。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太原的企业数量也日益增多,企业征信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篇报告中,我们将对太原市企业征信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投资者和国内外合作伙伴提供准确的企业信用参考。
二、太原企业概况太原市是山西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同时也是山西省最大的商贸中心之一。
太原的企业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等。
这些企业涵盖了各个产业领域,包括煤炭、钢铁、机械制造、电力、建材、交通运输等。
三、企业信用分析1. 信用评级太原市的企业信用评级主要由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定。
评级标准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评级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BBB、BB、B、CCC、CC和C等。
投资者和合作伙伴可以根据企业信用评级来判断企业的可靠程度和风险。
2. 企业经营状况在太原市的企业中,煤炭和钢铁行业占据较大的比重。
然而,由于全球能源转型和环保政策加强等原因,煤炭行业面临一定的困境,部分企业面临经营压力。
与此同时,太原市也在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如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
这些新兴产业的企业在经营状况上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
3. 企业财务状况太原市的企业财务状况一般较稳定。
太原市金融机构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贷款、企业信贷等,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环境。
同时,在财务审计方面,太原市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4. 企业信用记录太原市的企业信用记录在近几年来得到了有效管理和监控。
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和相关部门在失信企业的纳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投标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此外,一些信用服务机构也在提供企业征信服务,收集并整理各类信用信息,为投资者和合作伙伴提供方便。
四、结论太原市作为山西省的经济中心,企业征信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无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06(000)018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8-11)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0
【相关文献】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办法》和《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 [J], ;
2.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J],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J], ;
4.湖北省行政机关归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试行办法 [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记录办法》和《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布办法》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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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
集和发布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6
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 56 号
《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于2006年10月2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企业诚信水平,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促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实现政府管理资源互认共享,为社会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和企业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掌握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真实记录。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太原市人民政府“信用太原”建设领导组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信用建设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用办)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建立“信用太原”网站,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承担太原市“信用太原”网站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理、发布、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并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情况、投资情况等;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影响企业信用的其他信息;
(三)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资信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资质等级记录、定期检验审核记录、责任追究记录等;
(四)金融机构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五)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六)以约定方式向企业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七)依法征集的企业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七条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信用办提供有关信息,并指定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
(一)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生产、经营许可、投资行为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包括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稽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三)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质量认证、行政许可、执行标准、国家免检、原产地保护、监督抽查、质量违法处理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四)环保部门提供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放情况和依法缴纳排污费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五)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安全生产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七)物价部门提供价格信得过单位、价格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八)卫生部门提供企业卫生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九)公安、消防部门提供企业消防安全许可、特种行业许可、消防安全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统计部门提供企业统计违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十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提供企业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企业采矿许可、土地登记证号、违法记录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三)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注册、商标、广告、合同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四)园林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等级、资质年检情况、违章施工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旅游企业、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质量保证金缴纳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处罚记录等信息;
(十七)海关提供企业分类管理、海关管理等级、走私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八)人民银行提供企业金融资信等级、逃废金融债务和金融违法记录等信息。
信用办可根据实际需要有权指定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其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信用办可通过各种途径征集司法机关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通过政府专网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行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可通过互联网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未具备条件的可按约定方式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提供信用信息单位应当对所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建立信用信息原始资料档案。
第十条各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信用办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更新的,应当即时提交或更新。
提交时应加盖单位公章,确认其真实性。
第十一条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可以向社会发布:
(一)企业基本信息
可以公开的登记注册记录、专项许可记录、认证记录、定期检审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依法掌握的其他基本记录;
(二)企业诚信记录
合同履约率、驰名或着名商标记录、名牌产品记录、产品免检记录、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
(三)企业失信记录
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认定的企业纳税、信贷、合同、质量、社会保险、行政处罚等违法事实记录;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掌握的企业不正当竞争的记录;投诉人对企业有效投诉的记录;
(四)企业资质信息
企业取得的资质等级的记录;
(五)企业自愿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查询企业的非公开信用信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当事企业书面委托的,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行政机关依法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三)司法机关因涉案,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四)其他组织持有效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查询当事企业的信用信息。
查询企业非公开信用信息可以按约定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的期限设定如下:
(一)基本信息,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诚信信息,期限为有效期内;
(三)失信信息,期限为履行法定义务后1年;
(四)企业自愿发布的信息,至企业要求终止发布止;(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信用信息发布的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发布期限界满后,查询系统解除记录,转为长期保存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企业的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管理活动中,应当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五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信用办提出书面更正申请,信用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经核对与原提供信用信息单位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更正、发布;与原提供信用信息单位提供的信息一致,但企业仍认为有误的,信用办应当通知原提供信息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结果报信用办,信用办在收到核查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信用太原”建设领导组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提供企业虚假信用信息的;
(二)拒绝、拖延或越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企业信用信息;
(四)拒绝或拖延办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或其它机构违反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各种形式举报企业失信行为,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泄漏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