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同达土地核查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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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纠纷案件法律意见书范文

关于土地纠纷案件法律意见书范文

关于土地纠纷案件法律意见书范文尊敬的[咨询者姓名/相关方]:一、案件基本情况。

据您所说,这块引发纠纷的土地位于[具体地理位置],面积大概是[X]平方米。

您认为这块土地是您的,主要是基于[阐述您方认为拥有土地的依据,例如祖辈传承、早年的购买协议等]。

对方却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对方称[简要说明对方的主张内容]。

这就像是两个人同时看中了一块美味的蛋糕,都说自己有资格独享一样,矛盾就这么产生了。

二、相关法律规定。

# (一)土地所有权方面。

在咱们国家,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情况。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就像是一个大框架,规定了土地的“大老板”是谁。

如果您的土地是在农村地区,那就要看看是属于村集体的哪个部分管着呢。

# (二)土地使用权相关。

如果是涉及土地使用权的纠纷,那就得看有没有合法的取得依据。

比如说,如果是通过承包经营取得土地使用权,那就得有承包合同。

这个承包合同就像是土地使用权的“身份证”,明确规定了您在这块土地上能做什么、做多久。

如果是其他方式,像转让或者继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得有相应的合法手续,比如转让协议、遗嘱之类的。

这就好比您要住房子得有钥匙一样,这些手续就是您合法使用土地的“钥匙”。

三、证据分析。

# (一)您方现有的证据。

您提到有[列举您方现有的证据,如土地契约、证人证言等]。

那咱们先来看看这些证据的“分量”。

比如说您那个土地契约,如果它是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写明了土地的范围、归属等关键信息,那这就是个很有力的证据,就像游戏里的一张强力“手牌”。

但是呢,咱们也要注意这个契约有没有什么瑕疵,比如有没有涂改、是不是完整之类的。

再说说证人证言,证人要是靠谱,对您的情况清楚,那也能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不过呢,证人证言相对来说可能没有书面证据那么有说服力,毕竟这有点像“口说无凭”,得综合其他证据来看。

# (二)对方可能提出的证据及应对。

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意见书

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意见书

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甲方:根据您的需求,我方为您提供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见。

以下是针对您提供的合同内容,我方给出的法律意见:一、合同主体及签订程序1. 确认甲乙双方主体资格:确保甲方为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乙方为具备承包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签订程序:合同签订前,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竞价或者协商,确保承包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合同内容1. 承包土地的权属和用途:明确承包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等,以及土地的用途(如农业、工业、商业等)。

2. 承包期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3. 承包费用:明确承包费用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确保费用合理、明确。

4. 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同时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保持土地肥力、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

5. 违约责任:约定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的支付、合同解除等。

三、合同履行及监管1. 合同履行: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监管: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管,确保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变更和解除1.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2.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应符合《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五、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可以约定仲裁或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

2. 争议解决机构:如选择仲裁,应约定仲裁委员会;如选择诉讼,应明确诉讼法院。

六、其他注意事项1. 土地承包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

2.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3. 注意合同中的法律法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内容。

综上,我方建议您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项目法律意见书

项目法律意见书

项目法律意见书一、背景介绍本项目是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某市中心区域,总占地面积约100亩,计划建设多栋住宅楼和商业综合体。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就项目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估和提供法律意见。

二、项目法律问题评估1. 土地使用权:根据我们的调查和研究,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获得,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为70年,属于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符合项目规划。

2. 建设许可证:我们已核实该项目已获得建设许可证,符合建设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设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项目的建设。

3. 建筑规划:项目的建筑规划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法的要求,包括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绿化率等。

建筑设计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范,能够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安全。

4. 施工合同:项目已与一家知名的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

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5. 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已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表明项目的建设对环境影响较小,并且符合相关的环保要求。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6. 售楼合同:项目已开始进行售楼工作,已签订了多份售楼合同。

合同明确了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房屋交付时间、房屋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

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三、法律意见根据对项目的法律问题评估,我们认为该项目在法律上具备可行性,并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然而,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我们建议以下几点:1. 合规性审查: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应定期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项目的各项事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建设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应加强监督和管理。

2. 合同管理:对项目中的各类合同,包括施工合同和售楼合同,应进行严格管理。

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执行,避免纠纷的发生。

同时,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应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西部材料: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6

西部材料: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6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关于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5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四楼401会议室召开,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宏远、陈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刊载《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办法等重大会议事项。

2010年11月11日,公司发布了《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之欧阳组创编

法律意见书之欧阳组创编

法律意见书致: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传媒”)之委托,就“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金源”)是否为无锡金正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源”)的控股股东,无锡金源是否具有对金正源的控制权”之事项进行法律分析并发表法律意见。

对于本次发表的律师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已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上述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听取了华闻传媒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的介绍。

2、本所律师发表意见以“华闻传媒提交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陈述的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之处;所有文件均有效且具有执行力;所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为前提。

3、本法律意见书仅是本所律师基于华闻传媒所提供的有关事实情况及文件资料,以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情况的说明介绍,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法律角度对华闻传媒所委托之事项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发表律师个人意见。

4、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供华闻传媒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报备之目的使用,亦可随华闻传媒其他文件一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不得被华闻传媒以及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有关事实情况,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已获知之事实情况1、年12月,无锡金源、汇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汇博(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汇博”)以及上海奇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奇赛”)共同投资设立金正源,金正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无锡金源持有金正源55%的股权,天津汇博持有金正源20%的股权,上海奇赛持有金正源25%的股权;2、年5月21日,金正源召开股东会,作出“关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承诺”的决议,天津汇博和上海奇赛共同承诺未来一年内各自所持公司股权比例不超过无锡金源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无锡金源目前及未来一年内仍是持有金正源股权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享有对金正源的实际控制权;3、年7月14日,金正源召开股东会,作出“核减公司注册资本并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决议,决定将金正源的注册资本调减为3亿元。

金沪证法意【2016140号-china

金沪证法意【2016140号-china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巨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金沪证法意【2016】140 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7层电话:021-6079 5656 传真:021-6079 8759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巨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山东巨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巨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并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担任公司本次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山东巨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第二部分法律意见书正文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在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路与华夏路交汇北200米路西公司办公室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16年5月13日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网站()刊登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6-01)。

经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ST唐陶: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2011-01-07

ST唐陶: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2011-01-07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二○一○年八月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金证法意【2010】字0819第0115号致: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已于2009年10月22日出具金证法意【2009】字1015第0129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09年11月11日出具金证法意【2009】字1113第0144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09年12月3日出具金证法意【2009】字1127第0155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0年6月4日出具金证法意【2010】字0603第0062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现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及相关协议自2010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意见期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重组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等均未发生变化。

688025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2021-01-15

688025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2021-01-15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深法意字[2021]第21号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五层518000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深法意字[2021]第21号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郑素文律师、赵蔚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征地补偿纠纷法律意见书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征地补偿纠纷法律意见书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征地补偿纠纷法律意见书尊敬的XXX律师: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对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征地补偿纠纷进行法律意见书如下:一、背景介绍:(在此部分可简要介绍纠纷的背景,包括纠纷的当事人、土地征收补偿的目的和程序等)二、法律分析:(在此部分,我们将对与该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和解释,并给出相关的法律观点和建议)1.征地补偿纠纷的法律适用:征地补偿纠纷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目的、程序、征收补偿等方面的规定,作为本案的基本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补偿条例》: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为本案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还可以参考其他与土地征收补偿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征地补偿纠纷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征地补偿纠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土地征收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征地程序是否合法、征收通知是否合法等问题。

(2)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土地价格的确定、补偿费用的计算等问题。

(3)征地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拖欠问题:包括征地补偿款的支付时间、方式、是否拖欠等问题。

三、法律建议:(在此部分,我们将根据法律分析的结果,针对纠纷的各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法律建议)1.合法程序的重视:建议当事人注重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征收通知的合法性,如有合法性问题,可以提出相关异议或申请复议、行政诉讼等。

2.补偿标准的争议解决:建议当事人对于补偿标准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3.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支付:建议当事人要求土地征收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支付征地补偿款,如遇到拖欠问题,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上述法律意见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进一步咨询或具体操作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审查工程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工程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委托方:根据您的委托,本律师对您提供的工程合同进行了审查,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经审查,合同双方均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甲方为工程项目的主办方,具备项目建设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乙方为施工方,具备施工能力和资质,符合工程建设的相关要求。

二、合同项目合法性审查根据提供的资料,合同项目已经取得了相关审批手续和证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和损害委托方利益的因素。

三、合同条款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主要审查意见如下:1. 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条款明确,具备可操作性。

2.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不存在免除乙方责任或加重甲方责任的情形。

3.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工程质量保证、工程验收等条款符合行业惯例和法律法规规定。

4.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合法有效,具备可执行性。

四、合同签订和履行注意事项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核实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3. 合同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4.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结论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该工程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同条款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合同双方具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主体资格。

建议委托方在签订合同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具体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律师签名: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建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11层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致: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城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合同》,作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指引》、《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及完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要求,本所律师审查了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的材料,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在审核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材料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正本与副本一致。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作出判断。

4、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而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一)公司依法设立、发行并上市1、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1999】68号文批准,沈阳商业城(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沈阳市联营公司、沈阳储运集团公司、沈阳铁西商业大厦、沈阳化工原料总公司等多家发起人,于1999年7月26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

关于土地纠纷案件法律意见书范文

关于土地纠纷案件法律意见书范文

关于土地纠纷案件法律意见书范文# 土地纠纷案件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相关方]:一、案件基本情况。

首先呢,咱得搞清楚这纠纷到底是咋回事。

据我了解啊,您这块土地好像是[简要描述土地的位置,例如在村子东边靠近小河那片地],然后和[对方相关情况,比如邻居老张或者是某个公司之类的]产生了矛盾。

矛盾的焦点是[概括纠纷的核心问题,例如土地边界划分不清,或者是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有争议等]。

二、涉及的法律法规。

# (一)土地所有权相关规定。

咱国家的土地,那可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

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这就好比住在城市里的房子,地都是国家的。

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呢,就归农民集体所有啦。

这就像在农村,村子里的地那是大家集体的财产。

# (二)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

对于土地使用权啊,一般都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

比如说,您要是在农村有块宅基地,那得是经过村里批准,按照规定的程序来的。

要是农用地呢,那也得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来使用。

在这个纠纷里,如果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争议,那就得看看当初取得这个使用权的时候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啦。

# (三)关于土地纠纷解决的法律规定。

要是有了土地纠纷,可不是谁嗓门大谁有理哦。

咱们国家规定,可以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这就好比两个人坐下来好好唠唠,看看能不能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办法。

要是协商不成呢,可以找人民政府处理。

这就像找个公道的“大家长”来评评理。

如果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呢。

三、案件分析。

# (一)从证据角度看。

在这个案子里啊,证据可太重要了。

您得找找看有没有能够证明您对这块土地享有权利的东西。

比如说,有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啊?这就像是土地使用权的“身份证”一样。

要是有以前的地界标记的照片,或者是村里老一辈人能证明这块地一直是您家在使用的证人证言,那也是很有用的。

如果您这边证据比较充分,那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就更有底气啦。

# (二)从历史和习惯角度看。

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本

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意见书范本

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意见书尊敬的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土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土地基本情况1.1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市/县/镇/村_______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块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

1.2 该地块的土壤类型为_______,土地等级为_______。

1.3 该地块的承包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年__月__日止。

二、承包金及支付方式2.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承包金,承包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计人民币_______元。

2.2 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支付方式,分_______期支付承包金。

首期承包金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_日内支付,后续期次的承包金支付时间及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三、承包经营范围及条件3.1 乙方在承包期内有权对承包土地进行经营,包括但不限于种植、养殖、林业等活动。

3.2 乙方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3.3 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得将土地转包给第三方,如乙方确需转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在承包期内,如甲乙双方同意提前解除或变更本合同,须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4.2 在承包期内,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承包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及解释等事项,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5.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6.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之日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月__日以上是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意见书的范本,仅供参考。

中工国际: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0-11-11

中工国际: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2010-11-11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0】字0812第111号致: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8月5日出具的上市部函〔2010〕184号文《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反馈意见的函》第3项提出:标的资产改制的时间与本次重组间隔约一个月,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及评估机构对改制过程的规范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进一步核实,并对本次重组的影响明确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就此反馈意见回复如下:经核查,中农机的改制过程及决策程序如下:1、2009年7月1日,国机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将中农机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机集团现行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十七)项关于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国机集团董事会有权决定其企业内部业务重组和改革事项。

该公司章程系经国资改革〔2009〕1410号文批准执行,国机集团董事会依据该公司章程规定批准中农机的改制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2、2009年7月15日,中农机形成《2009年第一次党政联席会会议纪要》,同意对相关资产进行剥离。

3、2009年7月17日,国机集团以国机资〔2009〕417号文《关于同意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整体改制的批复》,同意中农机剥离相关资产后实行整体改制,同意中农机以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为国机集团出资,整体改制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机集团持有其100%的股权。

4、根据2009年7月22日国机集团国机资〔2009〕424号文《关于同意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划转有关资产的批复》、2009年9月14日国机集团国机资〔2009〕554号文《关于划转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有关资产的通知》和2009年9月26日国机集团国机资函〔2009〕37号文《关于无偿划转中国工程与农业机械进出口总公司货币资金的通知》,中农机通过资产划转剥离了相关资产。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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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主要客户投标项目
(1)建信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 (万元)
1
[建信金科]2022 年度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 采购-上海地域采购结果信息公开
建信金融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
\
*按近 1 年中标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公告时间 2022-08-25
(2)贵州省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的中标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小于 10 万元区间,占总中标数 量的 50.0%。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0 个。 近 1 年(2022-08~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2 日 生成
2 / 14
1.3.2 重点项目
4 / 14
序号 息公开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二、竞争能力
2.1 中标率分析
近 1 年月度中标率在 0%至 100%之间波动。目标企业在贵州、上海的中标率相对较高,在这些地方 表现出较强的地域优势。 近 1 年(2022-08~2023-08):
(1)企业采购系统(2)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
贵州省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年 法律顾问采购项目
贵州省工业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
29.8
2
[建信金科]2022 年度常年法律顾问 服务的采购-上海地域采购结果信
建信金融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
\
2023-01-17 2022-08-2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法律意见书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地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姓名
刘云树 倪路伦 黄倩如
张日忠
杭天 王志贤 邓伟栋
任职情况
海外运营总监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兼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国籍
中国 中国 中国香港
中国
中国 中国 中国
长期居住地
斯里兰卡 中国上海 中国香港
(三)收购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招商局国际主要从事港口与相关业务,根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PWC)
出具的[2009]独立审计师报告、[2010]独立核数师报告,以及[2011]独立核数
师报告,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表:
资产总额
科目
2011-12-31 2011 年度
87,086
金额单位:港币百万元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2]0923 第 0243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6518 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目录
法律意见书
释 义............................................................................................................................3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7 二、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12 三、收购方式.............................................................................................................. 13 四、收购资金来源...................................................................................................... 17 五、后续计划.............................................................................................................. 17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18 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21 八、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22 九、结论意见.............................................................................................................. 23

ST唐陶: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2011-01-07

ST唐陶: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2011-01-07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金证法意【2010】字1116第0151号致: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律师已出具《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冀东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四)。

现本所律师就以下法律事实发生变化的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所涉债权债务的处理截至2010年6月30日,唐山陶瓷母公司负债总额为51,253.32万元,就本次重组事宜已取得债权人同意函和已偿还的负债金额合计48,861.13万元,占公司2010年6月30日唐山陶瓷母公司负债总额的95.33%,其中取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和已偿还的对金融机构的负债金额占公司2010年6月30日对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比例为10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其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原因未发生变化。

未获同意函中不含单笔500万以上的重大债务。

明确不同意出具同意函的债权人共计3个,合计金额为41.64万元,占唐山陶瓷母公司负债总额的0.08%。

盾石机械、盾石电气、盾石建筑、盾石筑炉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未发生变更。

二、关联交易1、四家标的公司模拟合并报表的主营业务收入中与冀东集团及其下属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收入所占比例情况如下:单位:万元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2010年1-10月,四家标的公司模拟合并报表(未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34,106.52万元,其中向冀东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和合营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收入为65,630.45万元,关联交易比例为48.94%。

2、根据四家标的公司和冀东集团的预测,未来3年内四家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合计情况如下:单位:万元自2012年以后,唐山陶瓷与冀东集团及下属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比例将控制在30%以下。

三、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情况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结论性法律意见不构成影响。

中工国际: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 2010-11-11

中工国际: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 2010-11-11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金证法意【2010】字0301第018号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JINCHENG TONGDA & NEAL LAW FIRM二零一零年三月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金证法意【2010】字0301第018号致: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受中工国际委托,作为中工国际向国机集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购买其持有的中农机100%股权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经于2010年1月19日出具了编号为金证法意【2010】字0119第004号的《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有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

《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发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中工国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组相关议案2010年3月1日,中工国际召开了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2、《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2)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3)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4)发行数量;(5)拟购买的标的资产;(6)标的资产的定价;(7)标的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期;(9)上市地点;(10)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11)本次发行的利润补偿;(1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决议的有效期。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2】字0529第0131号致: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受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钢铁”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为2011年度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河北钢铁2011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201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十二次董事会决议召开,并于2012年0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2年5月29日上午09:00,会议地点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40号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2年5月21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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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金证其【2015】字0412第0093号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100004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金证其【2015】字0412第0093号致: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聘用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依据国发[2010]10号文、国办发[2013]17号文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监管政策》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完工、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1、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3、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并保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房地产专项核查问题发表意见,并不涉及本次发行的其他事项。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引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本所系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1992年12月在北京市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有权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全部律师业务。

本所现有合伙人80余名及律师240余名,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10层。

本所经办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业务的律师为贺维、张晓明两位律师;该两位律师执业至今均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两位律师的基本情况如下:1、贺维律师,主要从事首发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私募融资、新三板等非诉讼法律业务,曾主办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股票并上市、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承德钒钛及邯郸钢铁、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与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资产置换、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河北古城香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私募债等证券业务。

贺律师联系方式:010-5706 8099 E-mail:hewei@2、张晓明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发行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新三板、私募发行备案及股权投资、公司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曾主办、参与办理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A股、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H股、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天津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度公司债券、山东鲁信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业务。

张律师联系方式:010-5706 8280 E-mail:zhangxiaoming@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简要过程:本所于2015年3月受聘为发行人律师,指派律师组成工作团队,开始参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工作。

期间,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本所和发行人所签订的专项委托协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进行了尽职调查。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向发行人下发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在根据事实确信发行人已经符合本次发行的条件后,按照《监管政策》的要求,本所律师通过书面审查、现场勘察、实地走访、当面访谈及网络查询等各种途径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完工、在建、拟建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与此同时整理并制作了房地产专项核查的律师工作底稿。

正文一、本次专项核查的范围本次专项核查的范围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完工、在建及拟建项目,共计92个。

其中完工项目22个,在建项目62个,拟建项目8个。

具体如下:二、本次专项核查的法律依据(一)国发[2010]10号文1、该文件在第(八)条中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2、该文件在第(九)条中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国办发[2013]17号文1、该文件在第五条第一款中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2、该文件在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三)《监管政策》1、该文件明确要求“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用地违法违规被查处的情况。

上市公司申请涉房类再融资、并购重组项目时,应当公开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公开承诺,相关房地产企业如因存在未披露的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2、该文件明确要求“加强中介机构把关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应当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在专项核查意见中明确说明是否已查询国土资源部门网站,相关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本次专项核查的方式本所律师严格按照国发[2010]10号文、国办发[2013]17号文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要求,通过如下方式对本次专项核查事项进行查验:(一)关于土地事项的核查方式本所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完工、在建、拟建项目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是否涉及炒地行为等采取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查验发行人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等财务文件;2、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完工、在建、拟建项目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通知、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3、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完工、在建、拟建项目立项批文/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批准文件及证照;4、现场走访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核查并访谈相关项目的负责人,听取相关人员的介绍及说明,取得发行人出具的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声明和承诺;5、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分区域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项目运作情况,核实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及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证明;6、查询相关国土资源部门的官方网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网站、项目所在省、市、县、区的地方国土资源厅/局网站;查阅项目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的闲置土地行政处罚信息;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及项目所在地的部分地方人民法院网站是否存在重大诉讼;通过搜索引擎(百度)查询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查询过的主要网站如下:(二)关于房产事项的核查方式本所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完工、在建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情形采取的核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查验发行人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等财务文件;2、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完工、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抽查商品住房预售/销售合同、商品住房价目表、房价备案表等,分析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阴阳合同哄抬房价的情形;3、现场走访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部分完工项目,实地核查并访谈相关项目的负责人,听取相关人员的介绍及说明,取得发行人出具的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声明和承诺;4、根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并结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分区域核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项目销售情况,核实项目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不存在违反房产管理法规的行为及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证明。

四、本次专项核查的结果及意见本所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完工、在建、拟建项目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是否涉及炒地行为,商品住房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情形进行了逐项核查。

具体如下:(一)对是否存在土地闲置情形的核查1、法律依据(1)《通知》第(六)条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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