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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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保护规章
1、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如:国 家 环 保 总 局 •† 行 政 处 罚 办 法 ‡ 修 正 案 ‣ („2003‟4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 „2005‟28 号 令 ) , 财 政 部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排污费资金征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17 号 令), 国家发 改委、 财政部 、国家 环保总 局 • 排 污 费 征 收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 ( „2003‟31 号 令),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保执法中若干问题 的复函‣等。
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 间具有 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㈢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㈣ 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 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 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 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如何做好环境执法工 作
(三)其他法律部门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 法‣、•可再生能源法‣、•畜牧法‣、•清洁生 产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农业法‣、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外贸易法‣、•乡镇 企业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
三、环境保护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 保护规范。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污染 防治暂行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水 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 2、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 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护规范。如•江苏省长 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 条例 ‣ 、•江 苏省经 济开发 区管理 条例 ‣ 、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
一、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
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 根本性要求,是环境保护法的基础和环境立法的依 据。我国宪法第26条和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 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 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 者破坏自然资源。”
五、环境标准
1 、国家环境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包括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 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2 、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在该 省辖区内适用,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 物排放标准。
3、 国家环保总局标准: 又称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环保工作范围 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又没有相应的国家环境 标准时制定的标准。如环境工程设施的技术 性规定,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保护档案管理 规范等。国家环保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 施,一旦相应的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实施后, 相应的国家环保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二、环境保护法律
(一)环境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环境保护单行法 1、污染防治法7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环境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 府规章。 5、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规章。 6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自治地方内优先适 用。 7、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优先适用。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黑龙江省环境监察总队
高利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范
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 其他法律部门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环保法律
环境保护 法律体系
环保法规
环保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国家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
1.加强学习,精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2.认真履职,敢于执法—提高工作责任心。 3.注重思考,善于执法—提高执法技巧。
谢谢!
2、地方政府规章: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 批准的较大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发布的有关环境保 护规范。如: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 工业污染源治理 实现达标排放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苏政发„1997‟10号)、江苏省•关于开 展创建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活动的 意义‣(苏政发„2003‟19号),•湖南省污染源 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03号) 等。
六、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 国际条约 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缔结或参加的 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是我国环境法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我国已缔结或 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有 20 多个。 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里 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 ‣ 、 •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 、 •21 世 纪 议 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控制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公约‣、•京都议定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 摩公约‣、•卡特赫拉生物安全议定书‣等。
2、环境资源法14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