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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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案例一:
红光花园私搭乱建案
本案要点:私搭乱建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仅靠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查处难 度较大,应整合各部门力量,形成合力。 一、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4年间,红光花园滨河路一层13户业主未经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乱建,擅自占用滨河路扩建房屋,建花台、水池,乱 搭雨棚等,违法建设行为至立案调查时均建成投入使用。该案件涉案面 874.62平方米,违法建设堵塞滨河路,情形严重、恶劣。 二、违法事实的认定 经调查核实,涉案业主均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 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 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决定》
《决定》第9条 对应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 但符合规划条件在集体土地 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公益设施、以及乡村基础设施等,规定完善相关批 准手续,对于不符合规划条件、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 反规划许可内容的,规定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0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决定》
案例二: 未按规划审批建设案
本案要点: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若强 制拆除会对建筑结构造成质量安全隐患,应当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违法收入 应当委托相应单位进行评估。 一、基本案情 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在批后监察中发现该市某大饭店有限公司未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遂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于2011 年6月1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一幢主体18层、裙楼7层的项目, 总建筑面积68889.3平方米。该公司实际建设主楼21层,东、西裙楼各7层,主 楼从4层开始向南北两侧扩建,裙楼向东、西扩建。该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为 84314.714平方米,超出批准建筑面积15425.414平方米。 二、办案过程 2012年4月23日,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发放《责令停止违法(章) 行为通知书》。该公司以项目为市三产服务业重点项目为由,一直扩建。同年 10月30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再次向该公司发放《责令停止违法(章)行 为通知书》,该公司以相同理由继续施工。2013年1月19日,市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支队对其未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进行现场实 地勘察,对法定代表人汪某等进行调查。
《决定》
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程序
案件来源、 立案 7天 调查、责 令整改 21天 停止建设、查 封、扣押
10天
停止施工 自行拆除
21天
当事人权 益维护
42天
强制执行
26天
结 案
《决定》
《决定》的第8条就是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细化(没收实物、违法收 入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 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
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 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证。”该建设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 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 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拆除 。”据此,县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局对康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处 以建筑工程造价5%的罚款,约32万元。 四、案例评析 违法建设人康某等在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进行违法建 设,在大多数住宅楼已经竣工的情况下,天池镇人民政府才启动执法监察程 序,与该镇的规划管理体制有较大的关系。该建设位于天池镇康家坪街道,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天池镇人民政府负责,为优先发展天池镇经济,存在 “先上车,后补票”的现象,镇政府为利用康某投资天池镇街道市政设施建 设,承诺以投资款抵扣罚款,一直未对康某等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理,拖成遗 留问题才移交到县执法局进行处理。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 划管理职责的规定相违背。 该案报告县政府后,引起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召集相关部门召开 专题会议,商讨解决处理办法,本案中的处罚决定,实在综合考虑天池镇街 道配套建设等因素基础上做出的,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天池镇发展,同时起到 了警示作用。
《决定》第8条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没收实物、违 法收入、依法处置(该条更加明确了执行的部门) 。
《决定》
《决定》第8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4条释义
1.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定正在修建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可以 使违法建设处于停滞状态,避免违建者损失扩大,执法成本的增加和wk.baidu.com法难 度的加大。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 》 解 读
《决定》
1 背景
2
依据 《决定》共19条
3
《决定》
《决定》的1-6条明确了各级职责: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修订,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控和治理工作责 任制,加强城乡规划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排查 、联合执法、司法衔接等联动机制。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接到报告及时 受理和处理,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要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 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 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工作。 政府、部门、媒体:加强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宣传 力度,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法治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接到报告及时受理和处理,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要 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巡查、发现、劝阻 、报告给城乡建设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正在建设或已建设完工且情节较轻的违法建设,通过改正,可以达到 消除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这类违法建设行为在改正后,违法行为没有非 法利益可得,法律规定当事人“限期改正”后,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的510%的罚款。 3. 违法情节严重的已经完成的违法建设或尚未完成的违法建设,(如高 层建筑中底层违法而工程已建至高层。)法律责任规定为“限期拆除,不能拆 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强制性适用。
《决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本建筑 的违法建设部分不能拆除,因此决定对该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 法收入约3320万元,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约507万元,共计3827万 元。 对于本案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 行严肃处理。 五、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在批后监管过程中发现,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 进行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典型案例。 1.全程监管,责任到人。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起,就把建设 工程列入监管范围,跟踪管理,并将监管内容做详细记录,避免规划审批 和规划监管脱节。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个人,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追究个人 责任。 2.依法处罚,严格执法。严格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 取证,根据违法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违法事实认定和处罚。对于发 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理,以达到惩戒违法行为、有效遏制违 法建设的目的。
《决定》
案例三:
未经规划审批违法建设案
本案要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建立日 常巡查制度,分片区落实巡查责任,接到报告应及时受理和处理。 一、基本案情 2008年9月,南江县天池镇康某等17户居民,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 证》,擅自在天池镇康家坪街道,占地738.56平方米,联合修建住房三幢, 建筑面积6444.98平方米,房屋于2013年7月竣工。2012年天池镇人民政府立 案调查,2015年5月18日移交县城乡规划建设执法局调查处理。 二、违法事实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
《决定》
根据《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分析报告》和《房屋结构安全评估分析报 告》,该建设工程与扩建部分已组成一个完整的受力体系;如拆除扩建裙 楼,会破坏整体结构,使整幢建筑处于不安全状态,建议保留违建部分。 相关单位对建筑物总体造价和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单价为人民币2152 元/平方米,建筑工程总造价为101,430,600.94元。 三、违法事实的认定 该公司实际建设地上建筑面积60092平方米,超建面积为15326平方米, 地下实际建筑面积为24222平方米,超建98平方米,总建筑总面积为84314 平方米,共超出批准建筑面积1542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 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属于未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此处,涉及本案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
《决定》
《决定》的第7条就是对《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细化(责令限期拆除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 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 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 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 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决定》第7条: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的建构筑物; 2.未经批准、经批准没按照审定设计方案、超过批准期限的建构筑物; 3.侵占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4.在法定保护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5.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决定》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 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 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016年2月,县执法 局牵头成立了由县住建、规划、工商、公安、司法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南江镇 政府及南磷社区组成的工作小组,依法启动了强拆程序,对13宗违法建设实 施强拆,于3月底全部拆除完毕。 四、案例评析 该小区紧邻河面,群体性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沿河的市容景观,引起媒 体、市民、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普遍关注,如处理不当,极易加剧对政府 职能部门不依法行政或选择性执法的认知与误解。 由于前期行政监管不力,该地段违法建设呈愈演愈烈态势。在强制拆除 上述违法建(构)筑物后,私搭乱建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维护了城市规划的 严肃性和广大市民的合法利益。
《决定》
《决定》
《决定》第10条 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违法建设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城乡规划行政执法 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当事人对 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 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 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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