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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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注射剂、生物制剂(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批准

一.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的初审(注射剂、生物制品、特殊药品及跨省委托生产

(一)许可审批及受理部门:

审批: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省政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办

(二)设定依据及操作依据: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十三条。

2、操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条;

2)、《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四章。

(三)收费:无

(四)申请条件:

1、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2、受托方应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相符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F证书》,且具有与生产该品种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

3、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4、《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

5、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规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委托生产。

(五)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一式四份);

3、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5、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6、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7、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标;

8、委托生产合同;

9、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三批试产产品检验报告书。委托生物制品的,其三批样品由受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所抽取、封存,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

10、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11、申请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资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2、申报资料及领取许可结果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药品委托生产延期申请所需要的申请材料项目:

1、上述1、

2、

3、

4、11、12 项资料;

2、前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3、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

4、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包括:1、变化后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色标;2、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考核意见);

5、委托生产合同。

(六)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1、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药品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中需要申报的材料顺序排列。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2)、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 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3)、形式要求

(1 )按《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1 套原件,药品委托生产材料1 套原件。

(2)本申请书填写应内容准确完整,字迹清晰。

(3)资料和文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左边距不小于3cm,页码标在右下角;封面中标注申请企业的名称。

(4)申报资料所附图片、照片必须清晰易辨,不宜使用复印图片或彩色喷墨打印方式。

2、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表》该表是申请人提出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药监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审批的依据,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的重点,其填写必须准确、规范,并符合填表说明的要求。

(1)写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过认证的剂型、拟委托的品种及其药品批准文号。

(2)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3)申请委托生产的范围,是指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

(4)血液制品、疫苗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5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

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2)、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资料

(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中有申请委托生产剂型的生产范围,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中企业注册地址一致,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员。

(2)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双方均具有与拟委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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