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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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教案

教学目标:

1.让学生了解黑恶势力的定义和特征。

2.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和相关罪行。

3.掌握恶势力的典型案件和常见伴生行为。

教学重难点:掌握恶势力的典型案件和常见伴生行为。

教学课时:1课时

教学方法:采用教师讲课和学生问答等方式,力求通俗易懂。

教学内容: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

“危害性特征”。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这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避免不当认定。

根据该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罚则根据罪行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三、恶势力的认定

恶势力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得经济利益的犯罪组织或个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规模性、持续性和危害性。恶势力的典型案件包括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赌博、贩毒、盗窃、抢劫等。而常见的伴生行为包括涉黑涉恶的宴请、娱乐、赌博等活动,以及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贿赂等行为。

通过以上教学,学生应该了解黑恶势力的定义和特征,以及相关罪行和典型案件。同时,学生还应该了解恶势力的常见伴生行为,避免受到其影响。

根据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被认定为“恶势力”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情形:经常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欺压百姓,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情况下,这种组织由三人或以上组成,纠集者相对固定,主要从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还可能涉及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行为。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恶势力”等表述来描述犯罪事实认定部分。

根据《两高两部》的《指导意见》,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必须满足犯罪集团法定条件,其特征表现为:由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组成,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和固定的重要成员,成员经常在一起,共同实施三次以上恶劣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犯罪活动。

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XXX和人民法院应根据上述规定,区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充分运用《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依法从严惩处。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三款规定,“包庇”行为不要求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应酌情从重处罚。如果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先有通谋,则应当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恶势力的典型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和故意伤害。此外,还可能伴随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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