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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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港区内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车辆畅通,确保公司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港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港区范围内所有车辆及人员。
三、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港区内各区域、各类作业活动的交通安全的协调管理,负责港区内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2.设备机电部对维修作业过程中的交通安全负管理责任。
3.商务部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
4.生产部、综合管理部对港内汽运物料作业活动负管理责任。
5.各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部门职责范围内区域的交通安全负管理责任,对生产及办公用车,由使用部门自行负责管理。
6.类作业活动主责部门对该作业活动的交通安全负管理责任。
7.卫负责进出车辆的检查、登记等出入管理工作。
四、机动车驾驶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服从公司交通管理人员及港口保安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2.车辆行驶前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行驶过程中时刻注意车辆状况。
3.驾驶人不得酒后驾车。雨、雪、雾等恶劣气候情况下行车要保持安全速度,谨慎行驶。
4.车辆上路行驶时,驾驶员和副驾驶乘员要按规定正确系好安全带。
5.车辆进出港区,必须自觉出示有效证件,主动接受保安人员的检查;保安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仔细检查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
6.积极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并主动热情宣传交通安全常识。
7.驶入港区车辆限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高度不得超过 5 米。
8.机动车的转向、制动必须灵敏可靠,灯光、喇叭、反光镜、雨刷器必须配
备齐全;各种车辆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可靠。严禁驾驶机件失灵的车辆。
9.驾驶车辆必须三照齐全,严禁无证开车,严禁交给非司机开车,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不得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准驾驶与执照不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准超员坐人。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乘人,驾驶员身后载人不准侧坐,二轮摩托车载人不准超过1人;驾驶摩托车不准手中持物或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11.载重车货物必须捆绑牢固,宽度不超过左右车箱各20 厘米。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5米;长度前后共不得超出车体2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12.货车挂车,平板车、翻斗车、吊车除驾驶室可按规定乘人外,其它部分严禁乘人。载货高度超出车箱时,押运人员不准躺卧。货物高度超出驾驶室时,必须留出安全乘车位置。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13.冬季作好防寒防冻,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14.发生肇事后,要立即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报公司领导及公安部门听候处理。
15.严禁在车行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辆位置;严禁在生产现场危险位置停放车辆。
16.不准在港区任何场所试车、练习。
17.不准辗压绿化草坪、损坏路牌、各类标志,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18.车辆必须严格按交通标识正确、谨慎行驶。主干道机动车最高时速30km/h,其它见下表。
注:按《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
五、作业车辆管理规定
1.流动机械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流动机械一般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车辆之间及与流动机械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发生碰撞。
3.作业车辆须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遵守各区域限速要求,严禁逆向行驶。
4.作业车辆须做好防护,运输沿途不得出现洒漏。
5.汽运车辆在堆场内限速 20 公里以下,禁止超速行驶,靠近作业垛位时注意观察装载机等其他车辆动态,从流动机械后方安全距离外绕行,待装卸、待衡时须按列依次停放,禁止多列并停。
6.夜间作业时,要打开示宽灯和尾灯,防止碰撞。
7.自卸车必须待翻斗完全回位后方可行驶。
8.作业车辆及人员禁止进入装载机、吊车等的作业范围。
六、骑自行车规定
1.骑自行车进出港区及各大门时须减速慢行,必要时须配合保安人员的检查。
2.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观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3.在生产现场骑行时,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穿越无行人保护的高架皮带机或皮带机配重,严禁在危险位置停放自行车。
4.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
5.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6.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7.须在规定位置停放自行车,严禁乱停乱放。
七、港内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港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车辆。
2.办公区域、码头等有停车位的区域,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位内;在其他无停车位的区域应将车辆停靠于右侧路边或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指定位置。在车辆流量大、人员密集、道路狭窄、视距不良、坡度大等不安全路段,应避免
停车。
3.在停车场内停放时,要停放整齐,保持车辆有能够驶出的间隔和距离。
4.汽运矿物料作业等较多车辆停放时要有秩序,停放在安全位置,不得影响正常作业并保持道路通畅。
5.停放好车辆后,须锁好车门,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八、行人规定
1.在港区内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生产现场等没有人行道的地方须靠路边行走。
2.在作业现场内,要注意各项音响信号、安全标志。要在有标志的安全通道内通行,严禁在其他路径通过。
3.接近作业线行走时,要注意设备动态,注意周围和空中有无障碍物、可能坠落物。
4.不准钻跨皮带机。不准在皮带机上和机下停留;不准在各种装卸机械行走、回转范围内停留;不准跨越栏杆、沟、坑等。
5.作业现场不准抢道、钻车或从车箱间穿过,不准在轨道上、车底下和道档处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