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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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成都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配售
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制度,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负责本市中心城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确认、准购证发放等工作,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配售管理等工作,区房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申请家庭及个人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四条家庭年收入7万元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在万元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一)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无自有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家庭。
(二)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年满35周岁,无自有住房的单身居民;
(三)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3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四)具有成都市户籍,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3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年满35周岁的单身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五)夫妻双方非成都市户籍,在中心城区工作,两人连续在中心城区缴纳5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自有住房的外来从业人员。
第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最近一年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六条无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第七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
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八条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三章申请审核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一)主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主申请人为非成都市中心城区户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劳动(聘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户籍所在地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社区进行为期十五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公示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本辖区房产管理部门。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申报的租住公房情况进行核实,根据申请材料核实申请对象的人口、收入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同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市房委办。
(四)市房委办自接到区房管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在五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核实,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
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日。
(五)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委办最终确认申请家庭申购资格,出具《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单》。
第十一条经确认的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有效期为一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程序参照资格审核程序执行。
第四章轮候配售
第十二条经确认获得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或个人进入轮候期,由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按照《成都市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规则》组织摇号配售。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业主须在项目配售30日前公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批次、名称、位置、套数、户型面积、销售价格、认购登记时限、登记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配售。
第十五条摇号配售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等监督。
摇号排序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排序结果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或相关媒体公布。
第十六条申购家庭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户口本、身份证、《选房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按照顺序选房,申购家庭或个人选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合同。
第十七条申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签订购房合同,视同放弃该项目房源选购资格,但可重新参加其他项目摇号排序。
在申购资格有效期内,同一申请家庭或个人只能放弃两次申购机会,之后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销售价格比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市场价低15%-20%。
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销售,不得在审定价格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标准为单身居民购买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2人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75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购买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超过限购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第二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实行预售许可和网签备案制度,《限价商品住房认购通知单》须作为办理分户产权的要件之一。
第五章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转让住房,确需转让或再购买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或转为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购房人按市场价出售所购限价商品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四条购房人在轮候期内因家庭收入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委办取消其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
第二十五条购房人申报不实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一经查实,由限价商品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限价商品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以自住为目的,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用于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
违规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纠正的,收回其住房。
第二十七条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摇号、配售、退出等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