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案小说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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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案小说概况

(一)“公案”的含义

“公案”是中国古代小说中的一个题材类型,但古代资料中并没有留下“公案”的明确定义,因此我们不得不从古代相关资料中查找它的用处,归纳它的含义。

有学者称,“公案”一词最早出现在唐五代,大多是在谈论法律或公务时使用,如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程者,依令:‘公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赵远《请超选朝官能活冤狱奏》:“委刑部据状追取本道雪活公案参验,如事理合得元赦,便仰给付牒。”李商隐《为绛郡公上李相公启》:“馈飨将药瓯并进,假牒与公案相随。”有人还将公案入诗,如子兰《寄乾陵杨侍郎》:“步量野色成公案,点检樵声入奏闻。”到宋元时期,这一词语已得到较为广泛的使用,见于当时的史籍、文集及笔记中,如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一书中,“公案”一词频频出现。也有学者认为,“公案”一词既非秦、汉、唐人的概念,也非近人、今人才有的名词,而是首见于宋

人“说话”的名目,经过元明清盛极一时而终归泯灭。其实“公案”

一词在宋元时期有多种含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指官吏审案听讼时所用的桌子。如元陶宗仪《南村辍耕

录》:“孔某者,皇庆癸丑间,为浙江省掾吏。身躯短小,仅与堂上公案相等。”

二,是指各种类型案件。 如宋话本《错斩崔宁》:“府尹也巴不得了结这段公案。”

三,指官府公文案牍。如苏轼《辨黄庆基弹幼子》:“今来公案,见在户部可以取索按验。”再如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有“诏法寺有疑难公案,并具刑名并执见不同,申中书、枢密院,方得禀白,令御史台觉察。”

四,指争论较多,长期未能解决的难题。如严羽《答出继叔临安吴景仙书》:“仆

之《诗辩》,乃断千百年公案,诚惊世绝俗之谈,至当归一之论。”

此外它还被引申作佛教名词。禅宗认为前辈祖师之言行范例犹如官府案牍,具有效力和权威,可用以判断是非迷悟,故借用之。如释圆悟《碧岩录》:“劈腹刻心,人皆唤作两重公案。”一般来讲,一个词的

具体词义大致包含了当时人们对该词所代表事物、现象或观念的基本认识。从上面所举宋元时期人们所使用的“公案”一词来看,

“公案”一词的各个义项多与官府、案件相关。

从现有史料来看,最早把“公案”一词与文学联系起来,形成所

谓“公案传奇”即“公案小说”这种文学概念的,当出现于宋朝。南宋灌园耐得翁在其《都城纪胜》“瓦舍众伎”条目里说:“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子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搏刀赶棒及发迹变泰之事……” 除了宋代民间说书艺人及其话本中提到“公案”外,当时文人作家在写这类故事时,也使用了“公案”这个概念,比如南宋洪迈撰著的《夷坚志》中就不乏其例。洪迈所写的《何村公案》、《艾大中公案》之类的故事,并不是话本体而是笔记(传奇)体。显然在宋代不同文学体裁的创作中都已经使用“公案”一词了。

(二)公案小说的发展过程

1、唐以前零散的公案故事

在中国古代文学史上,公案题材不仅源远流长,而且历来被广泛运用在不同的文学体裁中,成为我国古代文学史上重要的题材形式之一。神话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源头,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族精神的形成及其特点。上古神话中就有了跟案件有关的“法”的意识和文化渊源。先

秦“春秋三传”、《国策》、《国语》,虽然已记载大量与法制有关的人物故事,但却散乱无序,后来却全被《史记》吸收。史传文学对整个古典小说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并为公案小说确立了一个局内之义与一个局外之义的思想传统,既强调“公正廉明”,又肯定了“仗义行侠”的精神。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志人”、“志怪”开始以描绘案情为主,虽然大多数只写到案发情况,忽略了勘案、判案、结案的过程,但也出现了少数具备完整结构的公案,如《搜神记》中的《苏娥》。据黄岩柏统计,在此时期18种“志怪”书中有112则公案故事。14种“志人”书中有37则公案片段。“这些公案故事有的是佛教宣传品,有的表现鬼神虚幻或阳世现实,由此反映出深刻的社会内容。”艺术上,文字简洁生动,谋篇起落有致,然而这毕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小说文学,所以仍处于“梗概”或“片段”的局限之中。

2、公案小说的形成

唐人小说以其有意虚构而极大地摆脱了历史真实的束缚,具备了文体的独立性,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小说。公案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矛盾纠葛,容易编织曲折离奇的故事,因而在小说文体独立之初便被纳入其中,成为重要的文学因素之一。这一时期的公案作品已经具备了发案、勘案、结案三层结构,初步形成了公案小说的模型。例如《玉堂闲话》中的《刘崇龟》、《北梦琐言》中的《刘方遇》、《桂苑丛谈》中的《李德裕》、《大唐新语》中的《武三思既废五王》、《逸史》中的《孟简》、《阙史》中的《赵江阴政事》、《逸史》中的《公孙绰》等均有上述三个案件结构。

公案故事在唐代的发展成熟还表现在传奇与笔记小说中。其中杰出的代表有《谢小娥传》、《苏无名》、《崔思竟》、《赚兰亭序》等。唐高宗时进士张鷟对公案文学的贡献较大,他不仅编撰了著名的判词集《龙筋凤髓判》,还撰写了一批反映案狱斗争的笔记体公案小说,代表是笔记小说《朝野佥载》。唐公案文学中“精察”官吏形象的出现,是中国式的推理侦探小说—即公案小说所独具的特色之一,具有浓烈的民族色彩,对后来西方推理侦探小说的创作也产生过相当大的影响。另外,五代末宋初和凝、和蠓父子的《疑狱集》,宋代郑克(生于北宋末南宋初)所编的《折狱龟鉴》,桂万荣(南宋时人)的《棠阴比事》(约成书于1225-1264年);还有宋慈(1186-1249年间)的法医书《洗冤集录》(刊刻于1247年)等其他法家案例书,对后代公案小说的创作也有一定影响。

3、公案小说的成熟与完备

宋元时期,公案小说才真正成为一种较成熟的小说类型。对于公案小说的定义,我们依照大多数学者的思路进行了一番分析,基本上得到了以下认识:公案小说是中国古代小说中描写作案、断案的小说。大都以清官断案折狱为主,主要歌颂刚正不阿、清明廉洁的清官。古代小说发展到宋元时期,形成了文言和白话两个系统。其中的公案类作品自然也就构成了两个分支,表现出不同的文化形态。一方面讲述讼狱故事的文言短篇小说开始以“公案”命名,如洪迈《夷坚志》中的《和村公案》、《艾大中公案》等;另一方面,耐得翁的《都城纪胜》、罗烨的《醉翁谈录》都将“公案”列入“小说”诸家。这些不仅意味着“公案”正式得到了广大小说家的认同,开始堂而皇之的地在小说创作中占据重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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