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司法鉴定报告(挪用资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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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 [2014]第***号

四川****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

委托类型:会计司法鉴定;

鉴定事项:对涉案人员***涉嫌挪用公司货款的金额进行鉴定;

委托日期:2014年6月19日;

受理日期:2014年6月19日;

鉴定材料:

1、《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侦查卷宗》(合计18本);

2、部分《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刑事侦查卷宗》;

3、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鉴定聘请书:成公金(沙)鉴聘字[2014]***号;

4、346家企业询证函;

5、***社保证明复印件;

6、经办员与***确认的截留款项明细表;

7、四川*****有限公司自查的***截留款项明细表;

8、关于***收款及缴款流程说明;

9、四川***药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开出的编号为:0003005的收据复印件;

10、四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四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2、四川*****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鉴定日期:2014年6月19日-----2014年7月14日;

二、鉴定要求及鉴定原则:

据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于2014年6月19日出具的成公金(沙)鉴聘字(2014)****号《鉴定聘请书》载明,为了查明***涉嫌挪用资金案,对四川*****有限公司员工***涉嫌挪用货款的金额进行司法鉴定。

本次鉴定恪守依法、独立、科学、客观、公证的工作原则,本所及参加此次鉴定的全体人员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受被鉴定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与被鉴定各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三、鉴定申明

1、本鉴定结论是依据证据资料提供人所提供资料的内容真实的基础上出具的,若因证据资料提供人提供虚假鉴定材料,导致鉴定结论失实及产生的后果应由鉴定结论资料提供人承担全部责任。

2、本鉴定结论根据资料提供人提供的鉴定资料为依据得出,为本次委托鉴定目的服务。根据独立、客观、公证、科学的原则确认本鉴定结论。

3、本鉴定结论仅供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在办理“***涉嫌挪用资金案”作为参考依据之目的而使用,本鉴定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

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或超出本委托目的,第三人不得使用,鉴定机构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除外)。

四、检案摘要

本次鉴定工作所涉人员***,女,29岁,身份证号:513922************,系四川*****有限公司终端事业部账务管理员,负责现金收银结算、支票管理和传递并与公司财务部平账交接工作。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截留、隐藏收款收据、拆东补西等方法,截留经手的货款挪于它用。事后于2014年4月主动向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交代其截留货款情况,目前***处于在拘期间。

五、鉴定方法

1、鉴定方法的选择:

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内控制度为:销售商品,发货时未挂往来账,存货也未下账,待收到货款时直接确认为收入,本次鉴定主要采用与本案相关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相关票据金额的准确性、涉案金额现金流的函证、询问等程序来分析确认。

2、鉴定方法的适用

本次鉴定中,我们通过分析现有证据材料,对证据效力结合能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存在、对应货款已真实流入并经手***的证据予以采用,所能证实的交易我们予以确定,对于该货款我们予以认定,对于部分因证据不充分,难以证明交易真实性或难以证实货款已真实流入并经手***的部分,我们不予确认,仅予以列示。

六、鉴定过程

1、***公司的业务流程及内控制度

***公司超市业务为:开票员根据客户计划制作《药品出库复核单》,并由发货员将货物装箱待发,其中《药品出库复核单》一式五联:白色为业务联;黄色为随货同行联,客户确认收货后该联由客户留存;红色为发货员留存的复核联;蓝色为账务管理员留存的终端账务联;绿色为财务联(终端客户未使用该联)。账务管理员根据蓝色终端账务联计算当日配送员或业务员配送货物应收金额并登记后,由配送员或业务员配送至客户,送达后配送员或业务员将收到的货款交到账务管理员处(***的工作岗位)。账务管理员根据蓝色终端账务联做交接单据明细表,并将单据明细表、蓝色终端账务联和对应现金交到公司财务部,并由财务部开具现金交接手续,财务部根据交接单据明细表、蓝色终端账务联核对实缴现金,在财务系统登记并记账。如客户未付款,则由客户在白色业务联上签字确认未付款,由配送员或业务员交至账务管理员处保管,以便下次配送收款。如客户已付款或配送员已交款,但未交到公司财务室,则蓝色终端账务联、交接单据明细表和现金都保存在***处。

2、交易真实性的查证

我们认为,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是确认现金流入的前提,鉴于此重要性对此我们秉着谨慎性原则,以***公司提供的交易明细清单为依据,就涉嫌挪用的货款所对应的1207笔交易分别对***公司的346家客户发函进行询证,截止报告之日,共计收到322家客户回函,确认交易合计1118笔,对***公司提供的明细交易清单进行核对后,对于交

易双方确认一致的1117笔交易我们予以确认,对截至报告日仍未回函或回函不予确认的25家客户90笔交易,因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该交易,据此我们谨慎性的暂予保留。

3、现金流的查证

(1)对客户和经办业务员或配送员进行询证、查验及核对

在确定交易真实有效性的前提下,交易金额是否准确,付款金额是否属实是案件的基础,我们认为应对客户付款的金额进行核实,以明确货款金额的准确性。经向346家客户函证后,共计收到322家客户回函,确认交易合计1118笔,涉及货款1,510,728.85元,对比***公司提供的明细交易清单,对于交易双方确认一致的1117笔交易及对应的货款金额1,510,687.85元(其中含77,104.10元货款所对应终端账务联已遗失)我们予以确认,我们就上述经确认的交易及货款向经办人即配送员或业务员进行询证,其经核对确认。对截至报告日仍未回函的24家客户89笔交易金额的153,632.22元和回函金额不一致的1家客户1笔交易金额的41元,合计金额153,673.22元货款我们予以保留。

(2)对***经手货款数额的查证

在确定交易真实有效,交易金额明确,现金流入确定后,货款现金流是否经手***是案件的关键。我们在成都市公安局**区分局民警协同下依法会见***,***仔细回忆后确认流经其手并被其截留的***公司货款为1,587,256.97元,对应交易1144笔,所涉客户344家。后,我们就其确认内容与本鉴定报告中第“2”点认定的1117笔交易、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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