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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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大学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过渡,大学生就业环境日趋激烈。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探讨和分析大学生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不仅仅是回答大学生何以就业难的问题,而且对营造两性平等竞争、就业机会平等的劳动力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表现以及影响

(一)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表现从职位因素、年龄因素、婚姻生育等因素综合分析,得出在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现象确实普遍存在,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在录用名额中明确规定录用男性。一些国家政府部门、银行、高校、医院、报社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招聘条件中明确提出“只要男生”,由此就见,“只要男生”的性别歧视,使同样具备应聘资格的大量女生失去竞争机会,宁可岗位空缺也不招聘女性。[

2.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隐性歧视女生。与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中直接打出“限招男生”的字样不同,有的用人单位不写明招收人员的性别,但以种种理由拒招女生或以“名额已满”为由拒绝女生。

3.招聘单位提高录用女生的标准。一些招聘单位对女生的要求近乎百般挑剔,对女生提出了除职业要求外的一些额外要求,如身高、体重、容貌的要求,甚至还在有无恋爱上做文章的。2003湖南省在录用公务员的过程中,竟把“女性第二性征发育是否正常,乳房对称无包快”列入招聘的体检标准中,使20%的通过笔试和面试

的女考生因这一条而不能进入国家机关工作。

4.在劳动合约中限制女生的基本权利。在就业过程中,即使有女生能够过关斩将通过面试,但单位在签约时规定三五年内不得结婚或生育。

(二)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影响

1.对女大学生自身素质的影响。随着大学生就业中歧视女性现象的增多及女大学生自身对这一现象的切身体验,使得越来越多的女大学生对自己的前途不抱希望,如果用人单位不招收女性劳动者,就会造成社会对女性在教育、培训、提拔等方面的投入不足,认为女性接受高等教育是没有用处的,那么势必会对女性的整体素质的提高产生不利影响。

2.对家庭的影响。“丁克”家庭突增,男性承担的负担增加。

3.对社会的影响。女大学生失业率高、就业率低引发的家庭不和谐最终将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关系到整个社会发展的问题。

二、大学生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偏见的影响

在传统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下,我国封建社会所形成的“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等思想根深蒂固,女性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虽然今天已进人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也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但是这种社会偏见和性别歧视依然存在。一方面,社会在对女性的理解上,普遍认为女性的优势在于心细、有着较强的记忆和学习能力,但是却缺乏创新精神和开拓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创新精神和开拓力恰恰是一个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法宝,因此一些企业尽

量避免录用女性应聘者。另一方面,受长期以来社会对女性角色期待的影响,社会对女性的期待更多的是贤惠温淑、端庄持重、遵守传统、相夫教子。传统观点认为,女性在结婚之后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家庭上,不利于专心工作和事业开拓,这使得许多单位拒绝接受女性。传统的社会性别意识使得用人单位片面夸大女学生的负面效应。让很多德才兼备、学有所长的女大学生,连参与面试进入竞争的机会都没有,就被用人单位冷酷无情地拒之门外,在实际择业中处于劣势地位。

(二)用人单位利益驱使的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讲求“经济人理性”,追求利润最大化、成本最小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单位都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由于各种生理因素的影响,使得女大学生的成本要高于男大学生。首先,女大学生工作不久便会面临婚育等系列问题。用人单位需要为此付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女性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承担岗位空缺填补成本,造成直接成本。另一方面,生育问题使女性产生工作生涯的中断,重返工作岗位后又需要一段时期的恢复和调整,由于相关法律的制约,重返者的工资水平不能低于退出时的水平,这样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成本负担。其次,从长远来看。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一般要比男职工提前5—10年,这就意味着,她们比男职工们要少贡献5—10年,而多拿几年的工资,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单位的成本。再次,由于生理等多种原因,女大学生到工作单位后,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工作需要随意安排工作。这一系列因素的影响,使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用人单位对女性实行非准入机制。还有我国尽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男女平等,但由于对违法主体缺乏具

体的罚则,所以对用人单位难以约束。

(三)相关的法律政策不健全

关于性别歧视,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关乎于此的综合性法律,《反就业歧视法》的制定尚未被提上议事日程,相关条文只散见于各种法律之中,而且仅有禁令却无罚则,劳动监察缺失,司法渠道不明。以我国《劳动法》第13条为例,“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之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禁令虽有,却无任何可操作性,哪个部门负责监察、将采取何种惩戒措施惩罚违法企业都不得而知。因为无论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将反对就业歧视的法律条文落在实处。可以讲,立法的缺失在客观上纵容了就业歧视的畅行。

三、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的对策思考

(一)改变传统性别观念,树立平等意识消除传统文化中关于女性固有的“角色”定位的刻板印象,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推动社会树立男女平等的社会风气,从思想意识的根源上消灭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从而为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维护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媒体宣传方面,消除带有性别歧视和不良性别导向的宣传,加大对成功女性的宣传。同时,性别教育是一种终身教育,应该从儿童时期就帮助人们树立两性平等、共同发展的新型社会性别观念。用人单位应纠正性别歧视的做法,转变观念,使男女在同一能力标准面前公平竞争。

(二)健全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应当通过制定积极的公共政策,创造女大学生公平就业的法律环境和社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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