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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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侵权责任篇
《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的整体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共计九十二条条文。
其第一条就明确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目的“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而《民法典》则由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开始侵权责任篇的规定描述,原《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定义至第三、四条的“侵权”行为及“责任”定义则分别并入了《民法典》人格权篇、总则篇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八十条,通过提前定义的方式,将更利于各个法律篇章的协调规定,也更符合《法典》的整体结构要求。
贰
《民法典》就原《侵权责任法》
有哪些具体修改
1、在侵权责任的构成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对于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要件进行了完善,由“侵害民事权益”变为“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这一改变更加符合法律实务中对侵权行为进行责任认定时的操作,比如行为人高空抛物,这就是一个侵权行为,但是下方无人,或者抛出物没有伤到他人,没有造成损害结果,那么就不能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行为。
但也要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躲过了民事侵权责任,却触犯刑法,一样被法律所制裁,高空抛物不可取!
2、新增“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回应实践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是一条完全新增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自甘风险”原则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备受瞩目的事情,最关注这一问题的,莫过于体育法律界的朋友们,体育类活动是最容易造成人体损伤的,小伤自然不必多说,但时不时发生的严重损伤,非常容易引
起侵权责任纠纷,体育活动的组织者,特别是校园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校方,都会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束手束脚。
例如体育老师组织学生折返跑导致学生摔倒受伤、公司组织员工进行足球比赛队员鼻骨受伤断裂等案件,都有判定学校或组织者甚至参与者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可能这些实务判例中有多方面的考虑才让组织者承担了部分责任,但不可避免的是普通大众看到这种新闻时并不会仔细研究其中的判决依据,只会记住事件的起因和结果,那么就会导致文体活动的开展大大受限,大家都对这样的事情畏之如虎,体育课换成数学课,周末运动俱乐部换成上网打游戏,不利于全民身心的健康发展。
因此,这次立法将“自甘风险”纳入是一次极大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体育行业的时代关怀,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正是组织文体活动可能带来风险,只有释放这样一种风险,才能够激发更多举办活动者的热情。
但注意,这一条文也不是所有组织或者参与者的“免责尚方宝剑”,任何组织或者参与者也都应当尽到自己的应有义务,在大街上组织踢球,怂恿喝了酒后进行跑步等剧烈运动,那么等到的很有可能就是《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惩罚。
3、新增“自助行为”条款,并明确了其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同样也是一条全新的法律条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
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何为“自助行为”,根据法律条文的描述,不难想到留置权,留置权的定义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
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实务中常常引用留置权的纠纷就有交予维修物品又不支付维修费用的案件,比如维修手机,维修过后不支付费用,维修方不返回手机,对手机行使留置权。
那么“自助行为”与以前《担保法》及《物权法》所规定的留置权有什么区别呢?
此前,早在我国2009年以前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第三稿就删除了第一、二稿中有关民事自助行为的规定,其原因就是该“自助行为”条款实为免责条款,有着它存在的必要意义,但不同于留置权要求“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且财产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如上述维修手机,手机交予维修人被合法占有,拖欠的维修费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自助行为”不要求基于合法途径占有侵权人财物,可以直接“扣留”,更不要求所占有财物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关系。
因此,这样的免责条款很有可能受到滥用,所以被删除。
但是,“自助行为”在生活中却是存在并具有合理性的,例如有人想吃“霸王餐”,在饭店用餐后声称没钱,拒绝买单。
饭店限制其离开,并打电话报警,这种行为即为民事自助行为,缺少对这样行为的法律定义与限制的法律体系就是不完整的。
所以此次民法典修订,再次将“自助行为”条款加入侵权责任篇,同时为了防止滥用,明确了适用条件为“不立即采
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并规定“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同时并不赋予受害人百分百的免责权力——“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人身损害赔偿新增“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而原《侵权责任法》未规定赔偿“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中进行了新增,将司法解释中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纳入了立法,提升了立法层级,现在被明确的可以合法主张的费用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5、完善了对侵权造成财产损失的赔付顺序规定
原《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先按照所受损失进行赔偿,所受损伤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这样会出现一种情况即被侵权人能举证的所受损失小于侵权人所获利益时,被侵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完全保障,侵权人也得不到应有惩罚,有可能使得侵权人更加肆无忌惮。
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对此进行了完善,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为同一赔偿顺位,按照最高的进行赔付,进一步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完整权益。
6、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四条纳入立法
我们时常看到有“熊孩子”毁坏他人物品被索赔的新闻,但这类新闻大多因为熊孩子毁坏的物品价值高昂,不好好管教“熊孩子”的“熊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