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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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确定案件类型后,我们一般通过运用法律法规知识,预 测案件发展态势,告知当事人案件可能的后果,使当事人 清楚的信任
• 当事人信任是调解的前提,在调解准备阶段,通过询问、倾听、观察 肢体语言等方法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感受和法,从而建立起与当事人 的感情,赢得其信任。 • 当然,赢得当事人的信任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首先
告知当事人我们的经验判断 (如果调解员工作经验丰富的话)
其次
让当事人明白,调解以事实为基础, 坚持公正公平原则
再次
调解员对当事人要具备“四心”, 即爱心、诚心、信心、耐心
爱心是基础,对待双方当事人有 仁爱之心,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 始终关心爱护当事人,赢得当事 人的信任。
诚心是催化剂, 诚恳对待当事 人,可以感化 当事人,促进 沟通交流
3、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发展,中断了30年的劳动争
议仲裁制度于 1986年得以恢复。1986年 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 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区要十分 注意做好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工作。同年7年,国务院在《关于发布 改革劳动制度 4个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劳动人事 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上述精神, 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同年 10 月,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又正式提出要“建立劳动仲裁制 度”。经过6年的实践,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为推 进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保证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推动企 业思想政治工作,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的综 合治理和劳动关系的良好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6年多的仲裁实践也 证明《暂行规定》已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1993年8月1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 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也表明我国劳动 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的施行,使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跃上了新台阶。
准备阶段
开始
阶段
劳动争议案 件的调解步 骤
中间阶段
最后
阶段
这个划分是一般性的,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然经过这四个阶段, 有些案件在准备阶段就调解成功了,有的经过这四个阶段的一个或 两个阶段就达成和解了。
准备阶段的技术步骤 和工作技巧
• 调解员的准备 • 在准备阶段,调解员要运用自己的业务知识和调解技巧, 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案件进行分析,找出案件突破, 巧妙地将案件调解成功。这种技能的获得和培养是一个长 期的准备过程。
在调解前一般做到以下四点
3 1
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力求吃透案情
不断沟通交流,赢得 当事人的信任
4 2
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 策,做到以法示人, 以理服人
综合分析判断,寻求 最佳调解方案
一是在案件调解前,通过初 次接触当事人,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分析案件的类型( 有的案件当事人申诉请求不 清楚,不具体,需要从多个 角度,运用多种方法启发引 导当事人申诉和陈述请求事 项);
1、全面了解 案件情况, 力求吃透案 情
二是通过查阅案卷,进一步 确定案件的类型,帮助理清 调解思路;
三是通过对当事人的请求进 行初步分析,筛选出哪些是 一般请求,具有容易调和的 特点;哪些是特殊请求,需 要进一步查实,找出案件的 矛盾点和利益点,为调解做 好第一步准备。
2、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做到以法示人, 以理服人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中止
• 由于理论指导上的错误,认为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完成后,资本
家阶级消灭了,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是越 来越少。而且随着国内形势的发展,劳动争议也确实大量减少,如 1953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5588件,而1954年共受理28117件,下降 率38.3%;1955年只受理17514件,下降率为37.7%。于是,中央劳动部 于1955年7月以后便陆续撤销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劳动部的劳 动争议调处司,各地劳动局设立的调解处、科,以及在城市设立的劳 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等规章也自行停止 实行。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此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按 照归口交办的原则,由信访部门承担起来。
劳动争议调解 技术步骤和工作技巧
背景材料: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
1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
2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中止
3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
• 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业中存
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其中第27条 对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中 央劳动部门也专门设立劳动争议调处司。1950年6月,劳动部发布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据此,各地区由劳动部负 责聘请总工会、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的代表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担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同年10月,劳动部又发布了 《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处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一切 国营、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因雇佣、解雇、 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奖罚、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因执行劳 动纪律、工作规则、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1954年,劳动部就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卫生等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发 出指示,上述争议由单位和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处理 ;无法解决时,可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这两项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使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初步建立,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取得可喜的 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至1954年全国31个城市的劳动争议处理 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20多万件,有力地保证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 主义改造,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 当事人信任是调解的前提,在调解准备阶段,通过询问、倾听、观察 肢体语言等方法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感受和法,从而建立起与当事人 的感情,赢得其信任。 • 当然,赢得当事人的信任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首先
告知当事人我们的经验判断 (如果调解员工作经验丰富的话)
其次
让当事人明白,调解以事实为基础, 坚持公正公平原则
再次
调解员对当事人要具备“四心”, 即爱心、诚心、信心、耐心
爱心是基础,对待双方当事人有 仁爱之心,在案件调解的过程中 始终关心爱护当事人,赢得当事 人的信任。
诚心是催化剂, 诚恳对待当事 人,可以感化 当事人,促进 沟通交流
3、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发展,中断了30年的劳动争
议仲裁制度于 1986年得以恢复。1986年 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 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区要十分 注意做好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工作。同年7年,国务院在《关于发布 改革劳动制度 4个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劳动人事 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上述精神, 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同年 10 月,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又正式提出要“建立劳动仲裁制 度”。经过6年的实践,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为推 进我国劳动法制建设,保证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推动企 业思想政治工作,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安的综 合治理和劳动关系的良好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6年多的仲裁实践也 证明《暂行规定》已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1993年8月1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 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也表明我国劳动 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的施行,使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跃上了新台阶。
准备阶段
开始
阶段
劳动争议案 件的调解步 骤
中间阶段
最后
阶段
这个划分是一般性的,并不是每个案件都必然经过这四个阶段, 有些案件在准备阶段就调解成功了,有的经过这四个阶段的一个或 两个阶段就达成和解了。
准备阶段的技术步骤 和工作技巧
• 调解员的准备 • 在准备阶段,调解员要运用自己的业务知识和调解技巧, 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案件进行分析,找出案件突破, 巧妙地将案件调解成功。这种技能的获得和培养是一个长 期的准备过程。
在调解前一般做到以下四点
3 1
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力求吃透案情
不断沟通交流,赢得 当事人的信任
4 2
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 策,做到以法示人, 以理服人
综合分析判断,寻求 最佳调解方案
一是在案件调解前,通过初 次接触当事人,听取当事人 的陈述,分析案件的类型( 有的案件当事人申诉请求不 清楚,不具体,需要从多个 角度,运用多种方法启发引 导当事人申诉和陈述请求事 项);
1、全面了解 案件情况, 力求吃透案 情
二是通过查阅案卷,进一步 确定案件的类型,帮助理清 调解思路;
三是通过对当事人的请求进 行初步分析,筛选出哪些是 一般请求,具有容易调和的 特点;哪些是特殊请求,需 要进一步查实,找出案件的 矛盾点和利益点,为调解做 好第一步准备。
2、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做到以法示人, 以理服人
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中止
• 由于理论指导上的错误,认为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完成后,资本
家阶级消灭了,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是越 来越少。而且随着国内形势的发展,劳动争议也确实大量减少,如 1953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5588件,而1954年共受理28117件,下降 率38.3%;1955年只受理17514件,下降率为37.7%。于是,中央劳动部 于1955年7月以后便陆续撤销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劳动部的劳 动争议调处司,各地劳动局设立的调解处、科,以及在城市设立的劳 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等规章也自行停止 实行。人民法院也不再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此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按 照归口交办的原则,由信访部门承担起来。
劳动争议调解 技术步骤和工作技巧
背景材料: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
1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
2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中止
3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
• 1949年1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为了及时合理地解决当时私营企业中存
在的劳资争议,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其中第27条 对劳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的处理程序作了规定。中 央劳动部门也专门设立劳动争议调处司。1950年6月,劳动部发布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据此,各地区由劳动部负 责聘请总工会、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的代表组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担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同年10月,劳动部又发布了 《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该规定处理的劳动争议包括一切 国营、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因雇佣、解雇、 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奖罚、劳动保险、劳动保护,以及因执行劳 动纪律、工作规则、劳动合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1954年,劳动部就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卫生等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争议的解决发 出指示,上述争议由单位和上级主管行政部门处理 ;无法解决时,可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这两项规章和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使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初步建立,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取得可喜的 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50年至1954年全国31个城市的劳动争议处理 机构共处理劳动争议20多万件,有力地保证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 主义改造,推动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