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CON 94金康94统一杂货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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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合同
又称租约,是载有租船订约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的一种运输合同。程租使用较广的有"标准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 PARTY--DENCON)简称金康合同。期租则有"标准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CHARTER PARTY-BALTIME)又称巴尔的摩租船合同。程租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合同当事人;
2.船名和船旗;
3.货物;
4.装卸港;
5.受载日和解约日(LAYDAYS AND CANCELLING DATE);
6.运费(FREIGHT);
7.装卸费用的划分;
8.许可装卸时间(LAYTIME,LAYDAYS);
9.滞期费和速谴费(DEMURRAGE AND DESPATCH MONEY)。
期租合同的主要条款:
1.船舶说明(DESCRIPTION OF THE SHIP);
2.租期(CHARTER PERIOD);
3.交船(DELIVERY OF VESSEL);
4.租金(HIRE);
5.停租与复租(OFF HIRE/SUSPENSION OF HIRE OR ONHIRE);
6.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
7.转租。
补充:
Charterparty 租约。租约是指长期或短期或在特定航次租赁船舶的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有人认为它起源于中世纪拉丁语的“carta partita”或“charta partita”或“charta divisa”,做法是将写在一份文件上的两个相同协议分撕为两部份,每方各保留一份,以便到时拼接吻合。现代用复印等备份的方式各方保留一份似乎更为可取。租约是部分租赁(a part contract of hire (affreightment))加上部分运输(a part contract of transport (carriage))的合同。租船(affreightment)部分的成分从光船租赁到期租再到程租逐渐减少,而相反运输的成分则逐渐增加。租船(affreightment)实质上是将船舶交由另一方处置,
而运输(transport)实质上是承运人掌管货物。光船租赁和期租项下所支付的租金(hire)是对价和约因,程租和提单项下支付的运费(freight)是对价和约因。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简称《金康合同》或《金康格式》(GENCON),是国际上标准的航次租船合同范本。1922年由国际著名船舶所有人组织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公布,分别于1976年、1994年进行修订。使用较多的是《GENCON 76》,可适用于各种航线及各类杂货的航次租船。
《金康合同1976》(《GENCON 76》)共2个部分。主要条款包括:第1部分,船舶经纪人;地点和日期;船舶所;承租人;船名;总登记吨/净登记吨;货物载重量吨数;现在动态;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装货港口或地点;卸货港口或地点;货物;运费率;装卸费用;托运人;滞期费率;解约日;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第2部分,船舶的所有人与承租人;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绕航条款;运费支付;装卸费用;装卸时间;滞期费;留置权条款;提单;解约条款;共同海损;赔偿;代理;经纪人费用;普通罢工条款;战争风险;普通冰冻条款。《金康合同1976》明确规定,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1部分和第2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1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2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金康合同1994》(《GENCON 94》)共19条。其主要内容包括: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绕航条款;运费支付;装卸(费用、风险、船吊、装卸工人损害);装卸时间;滞期费;留置权条款;解约条款;提单;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共同海损和新杰森条款;税收和使费条款;经纪人费用;代理;普通罢工条款;战争风险(Voywar1993);普通冰冻条款;法律和仲裁。
《金康合同》作为重要合同范本,在世界上被广泛采用。国际标准合同(Uniform. Contract Forms)是海事国际惯例的重要形式之一,既有非政府组织(如航运协会)制定的,也有某个大船运集团制定的。如,在海事审判中,经常碰到的有两种租船合同格式,即《金康格式》和《波尔的摩格式》。
《金康合同1994》(《GENCON 94》)
第一部分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第二部分
1.兹由第3栏所列的下述船舶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
船舶名见第5栏,总/净登记吨见第6栏,货物载重量大约吨数见第7栏,现在动态见第8栏,根据本租船合同作好装货准备的大约时间见第9栏。
上述船舶一旦完成前个合同,应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装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货,则由承租人承担风险。)(承租人应提供所有垫船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经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许使用船上任何垫舱木料。)承租人约束自己装运该货,船舶经此装载后,应驶往第11
栏所列的,在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交付货物
2.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尽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船舶所有人对由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即使是由于船长或船员或船舶所有人雇佣的船上或岸上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如无本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或由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他任何时候不适航所造成的,亦概不负责。
3.绕航条款
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和/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4.运费支付
(a)运费应按第13栏规定的费率,按所装货物的数量计算以现金支付。
(b)运费预付。如按第13栏规定运费应预付,则运费视为已挣得,无论船舶/货物是否灭失,不得返还。除非运费已支付给船东,否则船东或其代理无需签发运费预付提单。
(c)运费到付。如按第13栏规定运费或部分运费为到付,则运费直到货物卸完才视为挣得。不论(a)款如何规定,如运费或部分运费为到付,租家有权在开舱前选择按卸货重量/数量支付运费,且该重量/数量可由官方计量器或联检或理货确定。如经要求,承租人应现金垫付船舶在装货港的经常费用,而按最高兑换率折合并附加2%抵偿保险费和其他费用。5.装卸
(a)费用/风险
承租人负责把货物送至舱内,装船、积载和/或平舱,绑扎和/或加固,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如要求并为保护所装货物,承租人应提供并放置所有垫舱物料,船东允许在船上使用所有有用的垫料。承租人根据本租约负责在卸货后移走所有垫料,并计入装卸时间。
(b)船吊
除非船舶无船吊或双方同意并在第15栏中记载不使用船舶装卸设备,船舶应在整个装/卸货物的过程中提供该装卸设备,并提供足够的动力。所有该设备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除非由于装卸工人的疏忽,所有因船舶装卸设备或动力不足引起的时间损失——根据本租约规定的船吊/温车数量按比例计算——不得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应要求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船员充当船吊/温车司机,如当地法律禁止,则承租人应负责岸上的劳工费用。船吊/温车司机由承租人负责风险和责任,装卸工人视为其雇佣人员,但由船长监督工作。
(c)装卸工人损害
承租人负责装卸工人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除正常的损耗)。该损害应由船长尽可能快地通知承租人或其代理和装卸工人,否则承租人不负责任。船长应尽力取得装卸工人的书面责任证据。
承租人必须在航次结束前修复装卸工人所造成的对船舶的损害,但如该损害有损船舶的适航则应在造成或发现损害的港口起航前修复,所有额外费用由承租人负责,时间损失按滞期费率由承租人支付给船东。
6.装卸时间
(a)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