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依赖程度有两个标准

护理依赖程度有两个标准

护理依赖程度有两个标准:

1、《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公安部下发的行业标准。规定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这个评定标准对受害者利益保护较为充分,也较为符合实际。但肇事者负担就很重,所以法院通常以公安部文件不属于法律,仅供参考为由,不予完全采纳。

如果受害者的律师能在举证时候拿出这个标准,那么法官在参考此文件后,可能会酌情提高护理费的比例(完全参考不太可能)。

2、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如果是工伤,那就直接按照这个标准来。如果道赔案件,那么法官认为可以参照这个国务院的标准,即完全护理依赖为5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40%,部分护理依赖为30%。和公安部的行业标准相比,分别相差50%、40%、20%。

护理依赖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 147-2014) 2016-08-15 15:03:26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2014年9月3日发布 2015年1月1日实施1 范围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躯体伤残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功能丧失或障碍,导致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丧失。 2.2 精神障碍 the mentally disordered 因各种损害造成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紊乱或者异常,社会功能受损。 2.3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 人在躯体健康的情况下,日常生活必需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共性的活动能力。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等能力。 2.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y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 人在正常思维支配的情况下,自我料理个人日常生活的能力。包括:进食、修饰、更衣、整理个人卫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 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y of body 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 护理依赖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2.7 护理依赖程度 leVel of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2.8

护理服务考核评分标准

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目标责任 考核评分表 医院名称总分:200分得分 普通病房实际床位数普通病房护士数普通病房床护比1: 病区总数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病区数开展比例% 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方法 扣 分 得分扣分原因 组织领导(40分)一、加强组织领导(20分) 1、制定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方案,方案目标明 确,措施切实可行。(4分) 1、无推广方案,扣4分。 2、方案简单,目标不明确,扣1分,措施 不具体,扣1分。 2、院领导每季度召开会议或行政查房一次,听取意见, 共同研究解决护理改革的有关问题。(2分) 1、4-6个月记录一次扣1分; 2、>6个月记录一次不得分。 3、全院普通病房平均护士数与病房实际床位数的比例 应当>0.4: 1。(10分) 1、查人事部门提供的全院普通病房数及普 通病房护士人数。 2、护士与床位数比≤0.4扣2分;护士与床位 数比<0.38扣4分;<0.35扣6分;<0.30,不得 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考核方法 扣 分 得分扣分原因 4、落实专人每月按时向上级卫生、中医药行政主管部 门报送活动信息;信息内容丰富、真实、具体。(4 分) 1、查厅、局备案记录,一次信息无故推迟 3天以上上报扣2分,缺一次扣3分,缺3 次以上即为0分。 2、信息内容简单、形式化,扣2分。 二、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病区覆盖率(10分) 1、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病区数与普通病区总数之比 (10分) 数据以检查前一月上报卫生厅或卫生局信 息表为准。(>80%,得10分;≤80%,扣4 分;<70%,扣6分;<60%,不得分) 2、随机抽查一病区,如同时有以下两项完全不符合创 优要求的现象,则取消本条目所有得分。(病区内无公 示服务项目;护理工作模式不正确。) 现场查看服务项目有无公示;抽考2名护士 对所管病人病情的熟悉情况。 三、加强培训工作(5分) 1、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省中医 药局印发的优质护理服务相关文件、规范,组织开展 全员培训,使管理者和护士接受先进的护理管理理念, 为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2分) 1、查护理部培训记录及抽考医院护士长、 护士各1名对“优质护理服务”的知晓情况。 回答不流畅,理解不正确,每项扣1分; 2、建立并落实护理人员层级培训制度,与护士岗位职 责、个人职业生涯发展及专科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 形成长效的临床教育机制。(3分) 1、查培训资料,未建立培训制度扣3分。 2、培训内容单一,未紧密结合岗位职责、 专科人才队伍建设等,每项扣1分。 四、加强宣传交流(5分)

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

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一、不构成护理依赖的情况下,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护理费是指因为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在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依赖护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费的赔偿涉及到的根本问题是人身损害后暂时或一段时间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问题,正确合理地确定生活能力的丧失程度和期限是确认赔偿费的关键。人身损伤后伤者本人的生活能力能否自理、是否需要他人帮助,应通过其对护理依赖的程度来判断。所谓护理依赖程度,是指因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洗澡;五是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护理依赖,对于完全护理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应当给予护理费,部分依赖者可以给予护理费。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定残后如生活不能自理的,也可以主张护理费,这和以前是不同的。定残后的护理,要根据伤者的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再根据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用。而护理级别的确定,有人建议采用鉴定的方式。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汇总

------------------------------------------------------------精品文档--------------------------------------------------------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言前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1 范围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度的评定要求和方法。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躯体伤残导致全部或部分活动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功能丧失或障碍,能力 丧失。 2.2 the mentally disordered 精神障碍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因各种损害造成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出现紊乱或者异常,社会功能受损。2.3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进食、包括:基本的、共性的活动能力。人在躯体健康的情况下,日常生活必需反复进行的、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等能力。 2.4 ability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人在正常思维支配的情况下,自我料理个人日常生活的能力。包括:进食、修饰、更衣、整理个人卫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 ability of body moving 躯体移动能力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 nursing dependency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2.7 leVel of nursing dependency 护理依赖程度 1 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分为完全、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赖。 2.8 end of treatment 治疗终结人身损害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2.9 injury involvement in nursing dependency 损伤参与度损害因素对造成护理依赖后果所起作用的大小比例。 3 一般规定 3.1 评定要求必要时应做相关辅助对被评定人应进行详细询问,

养老院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养老院 分级护理标准及服务内容 一、分级护理标准 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及特殊要求分为六个级别:流动护理、三级、二级、一级护理、特级护理和专人护理。 1、流动护理标准:(免费) 生活行为完全自理者。健康状况良好,有正常生活能力,能去餐厅就餐、自己洗澡、自己散步、自己去卫生间、头脑清楚、可整理个人物品、能参加集体活动、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穿脱衣服、自己洗漱、自己打扫房间等。 2、三级护理标准:(300元每月每人) 生活行为基本自理者;无夜间监护,不依赖他人帮助的,无严重器质性疾病的老人。 需要帮助洗澡、提醒按时服药。 2、二级护理标准:(600元每月每人) 需要他人帮助;需要夜间护理。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尚可交流和表达意愿);或患有二种疾病以上者。 不能自己去卫生间。

3、一级护理标准:(900元每月每人) 卧床或轮椅。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视力障碍、肢体残疾或患有多种疾病者;或需要24 小时护理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4、特级护理标准:(1200元或面议) 不能准确表达自己意愿,大小便失禁,或随时可能离世,一切均需照料者。 或老人及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给予特殊照顾者。 5、专人护理标准:(1800元) 达到特级护理标准,需送餐到房间,护理员服务对象不超过2人。 说明:凡符合以上等级护理标准中的任何一条款项,即可确定为该等级。 二、分级护理服务服务内容 1、流动服务 1.1流动服务包括一日三餐、定时清洗外衣及床单、被罩。 1.2代采购日常用品。 1?3流动服务无专人监护。 2、三级护理 2.1帮助老人做好“流动护理”全套护理工作。 2.2督促安排老人做好个人卫生(包括洗澡、早晨漱

人身损害护理费如何计算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人身损害护理费如何计算 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者受伤住院,并且需要人员进行相应生活护理的,日后的赔偿项目中就会有护理费方面的赔偿。那么大家知

伤残护理依赖陪护人数

护理依赖陪护人数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 目录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 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附录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锦、王葆元、王岩、成映泽、焦晋岩、张宏斌、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杜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l 躯体残疾者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 障碍,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人。2.2 精神障碍者 the mentally disordered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人。2.3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 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 2.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ies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 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动的能力。包括: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 2.5 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ies of body 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 loss of ADL 躯体残疾者因各种损害因素导致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部分或全部 永久性丧失。 2.7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loss of abilities for taking care of oneself 精神障碍者因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智力等出现异常,部分或全部丧失料理自己日常生活能力。

工伤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

工伤生活护理费计算标准 职工工伤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情况和计算公式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是否完全不能自理,可以参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有关护理依赖的规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完全护理依赖就是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均需护理者。部分护理依赖就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因此所谓统筹地区,一般指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这一范围。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有关规定,部分护理依赖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者。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计算 护理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评定人护理依赖的护理费用的司法判定规则计算标准_-_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在受理的大量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受害者及其亲属请求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损失中护理费是一项比较常见的项目。因为受害人在没有遭受人身伤害之前,本来能够自主处理自己的生活,无需他人的帮助,而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致受害人受伤就医生活不能自理和定残后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就不得不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护理费用。因此该笔财产损害的发生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自然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掌握,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护理费,而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赔偿问题则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这种情况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法官为了作出公平合理的判决,需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作出认定。笔者对此情形护理费赔偿的实务操作,发表一点浅见。 一、现行有关的规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的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a) 完全护理依赖100%;b)大部分护理依赖80%;c)部分护理依赖50%。 二、关于护理依赖程度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的程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 三、护理级别的确定应注意的问题 1、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损害及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为依据,综合评定。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残疾需要护理依赖的,必要时确定本次损伤因素的参与度。被评定人同时有躯体残疾和精神障碍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重的定级。 2、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一年以上治疗后进行。

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标准

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赔偿标准 一住院生活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都是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来补助。其陪护人员不享受此项赔偿。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附:相关法律与司法机关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第第4款前半句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3款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1款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宝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第2款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参照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二,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可谓简单明了,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几乎可以说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国标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 人身, 评定, 损害 本帖最后由金公于2010-9-2 17:02 编辑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下发 目录 前言 1、范围 2、术语和定义 3、总则 4、躯体残疾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5、精神障碍者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附录A(规范性附录)损伤参与度 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附录C(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 参考文献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法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宁锦、王葆元、王岩、成映泽、焦晋岩、张宏斌、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杜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日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l 躯体残疾者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的人。 2.2

精神障碍者the mentally disordered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受损的人。 2.3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ADL) 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 2.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bilities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 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动的能力。包括: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 2.5 躯体移动能力abilities of body 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2.6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loss of ADL 躯体残疾者因各种损害因素导致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部分或全部永久性丧失。2.7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loss of abilities for taking care of oneself 精神障碍者因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智力等出现异常,部分或全部丧失料理自己日常生活能力。 2.8 护理依赖dependence on being nursed 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需经他人护理、帮助以维系日常生活。 2.9 护理依赖程度dependence levels of being nursed 躯体残疾者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帮助的程度。 2.10 他人接触身体的帮助help with touch for the disabled by injury 躯体残疾者需要他人给予抱、抬、搬、背等帮助。 2.1 1 治疗终结medical treatment finality 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固定。 3 总则 3.1 评定原则 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伤害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损害及并发症和后遗症导致日常生活能力或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为依据,综合评定。 3.2 评定要求

护理费计算标准及原则三篇

护理费计算标准及原则三篇 篇一:护理费计算标准的原则 一、护理的残疾划分等级 是否需要护理即是否存在护理依赖的基础是器官严重缺损(失)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这决定了残疾者能否自我移动、自理日常生活、进行各种活动。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的分级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交通标准)的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以及我省制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人体标准)的残疾等级划分依据均把有护理依赖的残疾划入一至三级。 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劳办发(1994)306号文:“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条件不能用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替代。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依据伤病者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必须同时具备护理条件,才能享受护理费。不能认为凡是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全部都能享受护理费。 由于护理依赖程度是残疾的划分依据之一而不是唯一依据,工伤标准、交通标

准及人体标准的一至三级的具体条款并不都具备护理依赖的要件,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是否有护理依赖存在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只有存在护理依赖的情形,才能获得护理费的赔偿。 三、护理依赖的分级 由于残疾者器官缺损和功能障碍的情况各不相同,生活自理、各种活动的影响程度各异,护理依赖的程度也不同,我省在制订人体标准的有关条款时参照工伤标准及交通标准的有关内容,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生活自理范围的护理依赖的分级如下: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大、小便;(3)翻身;(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是指因伤致残者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级: 一级护理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二级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1)、(2)2项加上(3)、(4)、(5)3项之一需要护理者; 三级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四、护理费的赔偿 (一)护理的阶段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8日颁布的法发(199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规定: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必需陪护人的合理费用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所雇请的护理人的费用。 第一阶段:残疾者治疗达到临床症状稳定时,这阶段的护理大多在医院进行,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1 范围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 评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躯体伤残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

人卫 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 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y of body 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 护理依赖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2.7 护理依赖程度 leVel of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2.8 治疗终结 end of treatment 人身损害直接导致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治疗,达到临床治愈或临床稳定。 2.9 损伤参与度 injury involvement in nursing

护理分级制度及标准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 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 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第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员工关系详细的生活护理费的概念和计算公式

生活护理费的概念和计算公式 生活护理费的概念和计算公式 1、生活护理系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以及工伤职工已 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而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或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必在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三种护理等级的区分可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的标准,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对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对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未作规定,因此可参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 2、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 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 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 现实的标尺。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 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 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制度”。是在通过其执行力对人们的行为 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的,使其从纸面、文字或是人们的语言中升腾出来,成为社 会生活中人们身边不停发生作用的无形锁链,约束、指引着我们的行为和尺度。无论是正式 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都须有其执行力,只不过差别在于正式制度的执行力由国家、法庭、军队等来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执行力则是由社会舆论、意识形态等来保障的。在笔者看来,认清制度所具有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葆元、宁锦、王岩、焦晋岩、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 1 范围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造成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 评定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的评定,但国家已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躯体伤残 the disabled due to body injury 因各种损害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复的结构破坏、功能丧失或障碍,导致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 丧失。 2.2 精神障碍 the mentally disordered 因各种损害造成大脑功能失调或结构改变,导致感知、情感、思维、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紊乱 或者异常,社会功能受损。 2.3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 人在躯体健康的情况下,日常生活必需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共性的活动能力。包括:进食、床上活 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转移、行走、大小便、用厕等能力。 2.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y of taking care of oneself 人在正常思维支配的情况下,自我料理个人日常生活的能力。包括:进食、修饰、更衣、整理个人卫 生、大小便、外出行走、使用日常生活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等能力。 2.5 躯体移动能力 ability of body 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 护理依赖 nursing dependency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2.7 护理依赖程度 leVel of nursing dependency

护理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护理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年月实得分:项目考核内容及目标标准分考核标准扣分仪表仪容遵守院内及科内10 分1、上班时间未按规定着装每次扣 2 分 劳动纪律考勤制度及各项2、迟到、早退每次扣 1 分;擅离岗位、串岗扣 2 分 规定3、未经科护长同意私自换班者扣 2 分 4、上班玩手机或干私活每次扣 5 分 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违反医院的其他规定一次扣 5 分 工作质量认真履行各班职40 分1、各种登记本漏记或登记错误一次扣 1 分 责,使基础护理、2、护理记录不及时一次扣 1 分、字迹潦草一次扣 1 分、漏项扣 1 分 病房管理、消毒隔3、体温单测画不规范、有漏项、测量次数不符合要求一次扣 1 分 离、护理文书等各4、医嘱单执行后签名不及时每次扣 2 分 项目标均合格4、治疗室、办公室各种物品放置紊乱、不规范,每次扣 1 分; 5、病床不整洁病房有乱挂乱晒现象,每次扣 1 分; 6、患者指甲过长扣 1 分/人次、床单有血迹、过脏扣 1 分/张 7、发生护理缺陷扣 3 分;发生差错扣 6 分;隐瞒差错者经核实严惩 8、未能准确及时执行各项医嘱,响治疗效果及手术,每次扣 2 分; 9、因为责任心不强,在电脑多收、少收、漏收费的,每次扣 2 分; 10、出院病人未终末消毒,每次扣 1 分。 优质服务解释耐心、做好宣10 分1、接诊不热情、主动,对入院病人没有详细介绍住院须知,解释不详教不与患者发生 细造成病人投诉,每次扣 3 分; 争吵2、病人提出问题未认真解答或未及时处理的每次扣 2 分 团队精神、沟通协3、因服务态度生硬,顶撞,与患者争吵扣10 分 调良好4、同事之间不团结扣 3 分;工作不协调,无合作精神扣 3 分 5、没有做好检查前的准备、术前准备及一些用药、治疗等宣教,导致 影响诊疗及病人投诉的,每次扣 3 分; 护理安全能够及时发现存10 分1、急药品物品无清点不及时补充,急救仪器未成备用壮态每次扣 5 分。 在的安全隐患防2、因查对不认真而出现差错但未作用到病人每次扣 2 分 止意外发生3、交接班时未到床边交接时每次扣 2 分 4、未按照护理级别进行巡视者此项不得分 5、巡视马虎导致病情变化不及时发现每次扣 5 分 6、危重病人(术后)没按时翻身导致皮肤破损及褥疮发生,扣 5 分 理论知识认真学习各种专20 分1、无故不参加内业务学习者扣 3 分;有事请假扣 1 分 技术操作业知识及相关知2、学习无笔记扣 2 分/次 识考核合格3、考试不合格扣 4 分 遵守操作规程、操4、理论知识提问未掌握扣 3 分/次; 作熟练考试合格5、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每次扣 2 分 消毒隔离严格执行各项无10 分1、送供应室灭菌的物品不按要求在病房初步处理干净,每次扣 1 分; 院内感染菌操作、确保无感2、各种消毒液不按要求定时更换,每次扣 1 分; 染事件发生3、无菌物品超过有效期扣 2 分 4、无菌物品无名称、消毒日期、有效期,责任人,每次扣 1 分; 5、各种物品不按要求做好消毒隔离每次扣 1 分(如湿化瓶、听诊器等) 6、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要求扣 2 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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