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依赖程度有两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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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依赖程度有两个标准:

1、《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公安部下发的行业标准。规定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

这个评定标准对受害者利益保护较为充分,也较为符合实际。但肇事者负担就很重,所以法院通常以公安部文件不属于法律,仅供参考为由,不予完全采纳。

如果受害者的律师能在举证时候拿出这个标准,那么法官在参考此文件后,可能会酌情提高护理费的比例(完全参考不太可能)。

2、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如果是工伤,那就直接按照这个标准来。如果道赔案件,那么法官认为可以参照这个国务院的标准,即完全护理依赖为5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40%,部分护理依赖为30%。和公安部的行业标准相比,分别相差50%、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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