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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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渊源【内容摘要】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其目的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刑事诉讼法作为以宪法为依椐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在坚持宪法根本宗旨的基础上,并结合自身特点,将宪法权利具体化为诉讼权利,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从而使宪法的各项相关规定得以落实。

本文从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展开,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实践,简要分析我国刑事诉讼在保障公民权利上与宪法的冲突,并据此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刑诉权利的宪法化可诉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的制度,其要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刑事权作为最为重要的一种国家职权,也是一种最容易被滥用的一种公权力。

因此各国的宪法都普遍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方面的内容以规范刑事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些宪法规范,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的最基础性的渊源,体现了刑事诉讼与宪法共同的价值追求:保障公民权利。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时常出现刑事诉讼与宪法价值冲突的现象,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救济,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因此如何实现宪法与刑事诉讼的良性的互动,对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实现宪政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的定性宪法是一部调整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部根本性的大法,规定了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

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刑事诉讼法的地位从横向来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一套严密的程序,这套程序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监狱系统等国家机关相应的职权等。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

《刑事诉讼法学》习题及答案集第一章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按照法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刑事诉讼法属于( ABD )A.实体法保 B.公法 C.私法 D.基本法 E.一般法律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 ACDEF )A.宪法 B.诉讼法学家的著述 C.国际公约 D.司法解释E.行政法规 F.地方性法规二、名词解释1.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机关解决双方的争议。

可以从两个层面上去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基本诉讼主体的活动;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

3.刑事诉讼阶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称为刑事诉讼阶段。

4.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5.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扩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三、简答题1.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特征。

答: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什么?答: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是:(1)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

(2)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3)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

(4)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

(5)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3.简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

答: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且刑事诉讼法本身是符合公正标准的。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它非法手段取证。

(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202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

202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

+2021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真题姓名年级学号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一、单选题1.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是()。

A.党的政策B.宪法√C.国际条约D.刑事实体法解析: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指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上位法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所有法律部门都有约束力,刑事诉讼法也要以宪法为根据制定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

而且,同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更为密切,宪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更大。

2.刑事诉讼最根本和最重要的一对价值是()。

A.实体和程序B.公平和正义C.公正和效率√D.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解析:在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各种价值中,最根本和最重要的一对价值是公正和效率。

公正是刑事诉讼应当追求的主体价值,即国家展开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效用在于通过刑事司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诉讼公正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效率是刑事诉讼应当追求的辅助价值,即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刑事诉讼应当尽可能快速推进,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久押不审,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期限办案、结案。

3.下列基本原则中,不属于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的是()。

A.无罪推定原则B.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C.一事不再理原则D.依靠群众原则√解析: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主要有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控审分离原则、控辩对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是各国长期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对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普适理解与追求,表征着人类社会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化进程。

4.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定罪量刑权的主体是()。

A.公安机关B.人民法院√C.检察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解析: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是刑事诉讼中享有定罪量刑权的唯一主体;审判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阶段,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才能确定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处刑。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其转变——解读我国“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的历程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其转变——解读我国“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的历程

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设计也是 出于职权机关 的权力便利, 始终缺少人权保障的视角——体现出一以 贯之的各职权机关一致对付被追诉人的强大威慑倾 向。2 0 0 4 年以来 , “ 尊重和保障人权” 作为原则、 任 务, 经历了从人宪 【 5 到入法 的历程 , 这一历程不仅是我国宪法理念现代化转变的一部分 , 也是我国刑
事诉讼法的现代化转变历程的一部分。因而 , 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我国从 “ 人权人宪” 到“ 人权人法” 的转变历程表明刑事诉讼法肩负贯彻落实宪法的责任 、 宪法上的重大变动必将带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 也以中国经验再次证明了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测震器、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会随宪法的发展变化而不断 演变这一历史规律 , 并为这一规律注入了中国式的注解。 ( 一) 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松散型关系 从规范层面考察 , 1 9 7 8 年《 宪法 》 与1 9 7 9 年《 刑事诉讼法》 均呈现一种离散的关系。1 9 7 9 年第一
2 0 1 3年第 2 期
中图分类号 : D F 7 3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9 2 8 5( 2 0 1 3 ) o 2 —0 0 l 1 —0 8
总第 8 2期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其转变
解读我 国 “ 人权入宪”到 “ 人权入法” 的历程
陈心 歌
【 摘 要】 继2 0 0 4年《 宪法》 规定 “ 国家尊重和保 障人权” 之后 , 2 0 1 2 年《 刑
事诉讼法》 修改将 “ 尊重和保障人权” 写进法典, 我 国实现 了 从“ 人权入宪” 到“ 人权 入法” 的立法转变。如何在立法和司法层面落实 “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的基本要 求, 是一个需要持 续关注的问题。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进行历史考察和理论 解读 , 揭示 2 0 1 2 年《 刑事诉讼 法》 修 改在两法关系方面的进步及存在的问 题, 以促进 两法 关 系的未来发展 。

北京大学2004年法学综合卷(A卷和B卷)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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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04年法学综合卷(A卷和B卷)专业课考研真题试卷及分析A卷:宪法20分1.请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的基本内容(10)2.辨析:行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10)行政法30分3.请简述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内容(10)4.辨析: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10)5.案例10分王某认为A县政府作出的撤消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侵犯自己权益,多次到县政府上访。

县政府认为王扰乱公务,口头对其宣告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无处罚决定书)。

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1)A县政府行为是否合法?(2)王欲诉讼,可向哪级法院提起?刑法40分6.请简述缓刑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条件(10)7.请谈谈对我国刑法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的理解(15)8.案例(15)甲见乙旁有一摩托车(乙尚未发动),怀疑是偷来的,便装作认识问到”你到哪里去?“,乙以为甲是车主,弃车而逃。

甲见四周无人,便欲据为己有,驶出一段距离后,被追来的车主抓获归案。

问此案如何定性?国际公法30分9.请简述时效和先占制度的不同点(10)10.我国法院能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吗(10)11.外国军用飞机能否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进行侦察(10)刑事诉讼法30分12.(理论)为什么说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适用法13.(法条分析题)试根据刑事诉讼法156和157条的规定,谈谈对我国证人作证制度的看法(10)14.(基础知识题)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案件应履行的法律手续(10)B卷法理学20分1.法治和法律意识的互动关系(10)2.请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角度谈谈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对市场经济的作用(10)民法45分3.物权与债权在效力上有何不同(10)4.请比较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概念不同(10)5.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它和一般抵押有何不同(10)6.案例甲与乙签定一房屋买卖合同,甲交付房屋、乙支付价金,但未到民政部门登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诉讼的概念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而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步骤,解决和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一)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刑事案件的专门活动,是实现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司法机关为主导进行。

(三)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方法、步骤进行的活动过程。

(五)、刑事诉讼只有通过控、辩、审三大职能的共同运作,才能真正完成。

三、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行使侦查权的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侦查部门。

1、人民法院(1)性质和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法院的职权具体包括:第一、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第二、强制措施权:第三、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四、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采取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等保全措施。

第五、收缴、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

第六、执行权:第七、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2、人民检察院1)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监督权。

2)职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权是检察权,包括:第一、自行侦查权:对三类案件行使侦查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案件。

第二、提起公诉权:唯一的公诉机关。

第三、法律监督权:(1)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并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诉讼法概述(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诉讼: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实体真实主义: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真实的目的观。

在实体与程序的关系上,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刑诉法是实现刑法的手段。

在人权保障和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处于优势地位,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正当程序主义:刑事诉讼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结构,指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一国对诉讼价值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影响一国制定刑诉法的目的,即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进而决定一国采取什么样的诉讼构造。

重点考点详解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特点1.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系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2.每一个诉讼阶段、机关都是一个相对独立和完整办案程序。

3.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生自由和财产权利,又称“小宪法”。

4.由公检法主持进行、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实现国家刑罚权、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1)由公检法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二)狭义和广义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广义是刑事诉讼法:一切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的渊源:6种1.宪法2.刑诉法3.有关法律规定4.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5.地方性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四)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

2.刑法重在实现实体正义,刑诉重在实现程序正义。

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法学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属于奴隶社会刑事诉讼特征的是()A.秘密审判 B.神明裁判C.实行法定证据制度D.刑讯逼供制度化2.对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刑法为主,刑事诉讼法为辅B.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重C.先刑法,后刑事诉讼法D.刑事诉讼法为主,刑法为辅3.狭义的司法机关是指()A.人民法院的合议庭 B.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C.人民法院D.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4. 下列属于诉讼参与人的是()A.人民陪审员B.诉讼代理人C.公诉人D.书记员5.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对第一审裁判不服()A.可以上诉,但必须经过被告人同意B.可以上诉,且无须经过被告人同意C.可以上诉,但必须以被告人的名义提出D.不得上诉6.应该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任务?()A.是指保障事实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B.是指保障实体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C.既保障实体上无罪的人也保障实际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D.是指保障形式上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7.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专门机关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司法部C. 人民检察院D. 监察部8.侦查阶段鉴定人的回避由()决定。

A.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B.公安机关负责人C.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D.直接负责本案侦查的公安人员9.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A.二日B.三日C.五日D.七日10.辩护律师自()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资料?A.接受委托B.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C.审查起诉D.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审判管辖可以分为()A.普通管辖和地区管辖 B.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C.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D.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12.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般应由哪一个管辖?()A.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人民法院B.有管辖权的几个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D.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13.犯罪分子遗失在犯罪现场一封信,但其内容与案件事实无关,那么,这封信属于()A.书证B.既属于狭义的物证,又属于书证C.既不属于狭义的物证,又不属于书证D.狭义的物证14.下列各种证据中,一般情况下都属于直接证据的是()A.证人证言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C.试听资料D.被害人陈述15.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A.取保候审 B.监视居住 C.收容审查 D.逮捕16.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是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他,该逮捕决定应当报请哪一部门同意?()A.该市人民政府B.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同级人民法院D.该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1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恢复诉讼期间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何时提出?()A.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B.在障碍消除后10日以内C.在障碍消除后15日以内D.在障碍消除后的合理期间内提出18.被告人岳某与6月30日接到一审人民法院的未生效的判决书,如果他不服此判决,决定上诉,他的有效上诉期限是()A.从7月1日至7月10日B.从6月30日至7月8日C.从6月30日至7月9日D.从6月30日至7月11日19.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有权监督,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主要形式是()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B.要求公安机关立案C.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D.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20.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其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应从()A.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B.拘留之日起计算C.逮捕之日起计算D.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之日起计算2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对于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安排会见?()A.48小时 B.36小时C.24小时D.12小时22.人民检察院对梁某抢夺一案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梁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A.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B.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C.作出不起诉的决定D.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3.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合议庭组成的人数是()A.5人 B.3人C.5人至7人D.3人至7人24.张某,17岁,涉嫌故意抢劫,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时()A.应当公开审理 B.不应当公开审理C.一般应当公开审理D.一般不公开审理25.人民法院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A.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驳回自诉B.移送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人民法院自行调查D.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继续进行审理的,可以()A.延期审理B.中止审理C.终止审理D.撤销案件27.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可以()A.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B.说服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C.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D.向下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8.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A.用判决直接改判B.用裁定直接改判C.用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用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9.高级人民法院符合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合议庭由几人组成?()A.3人 B.5人C.5至7人D.7人30.下列检察机关中,对A地区所辖甲县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是()A.甲县检察院B.与甲县同级的乙县检察院C.与A地区检察分院相邻的B地区检察分院D.A地区检察分院31.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某抢劫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发现原二审生效判决中,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量刑不当,请问,该法院应作何处理?()A.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C.应当撤销原判,予以改判D.应当维持原判32.对被假释的犯罪进行监督的机关是()A.指定的犯罪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B.犯罪所在单位、基层组织C.公安机关D.驻乡人民警察3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A.应当中止审理B.应当终止审理C.应当延期审理D.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3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下列哪个机关审核裁定()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35.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以下哪个年龄段的公民犯罪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A.16岁以上不满18岁B.14岁以上不满18岁C.10岁以上不满18岁D.14岁以上不满16岁36.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的执行机关是()A.公安机关 B.原公安机关C.原审人民法院D.原公诉机关二、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2.当事人3.审判公开4.指定辩护5.立案管辖6.书证7.传来证据8.强制措施9.取保候审10. 送达11. 立案12.通缉13.法定不起诉14.刑事裁定15.上诉不加刑16.死刑复核程序17.监外执行18.刑事赔偿三、简答题1.简述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关系

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关系

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关系前言:宪法作为一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其他部门法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它的显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宪法的发展历程对其他部门法的发展及完善也具有举足轻重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对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更多“涉宪性”的刑事诉讼法。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只有通过双向的良性互动才能适应现代法治的需求。

其中,宪法性刑事诉讼原则在整个刑事诉讼原则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层次,是刑事诉讼法治秩序宪法性依据。

纵观各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模式都呈现出向紧密型关系模式发展的趋势。

本文试图先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进行论述,进而得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模式并分析这种模式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紧密型关系一、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现状及评述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问题,理论界的大多数观点认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阐述这种关系的理由也几乎一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个国家的其他法律都必须以该国的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刑事诉讼法当然也不例外。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这种“母法”与“子法”关系,具体体现为宪法确定了刑事诉讼法制定权限的归属及方式、程序,宪法中确定的我国的国家性质、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等,决定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性质、指导思想、任务、目的、基本原则等相关内容。

上述观点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但只是二者关系的一种表层化、片面化的概括。

首先,该说淡化了刑事诉讼法在二者关系中的能动性。

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我们不应该只关注其地位的差别,更应该重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在运行过程中的互动。

其次,该说反映的是一种共性化的关系。

日前刑事诉讼理论界对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关系的定性,实际上只是简单套用了宪法与部门法关系属性的一般描述方式。

从而使该项研究陷于公式化、形式化、表面化。

①其实在我国,宪法对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只是在形式上是统一的,宪法的条文对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约束作用,但这种约束更多地体现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文本上一致性或者继承性上,当条文既定后,彼此的联系就会被阻隔开来。

刑事诉讼法学同步练习

刑事诉讼法学同步练习

刑事诉讼法学同步练习第一章概述(一)填空题1、国家的历史类型,诉讼可以分为( ) 、( ) 和( ) 。

2、根据法律的内容分类,国家的法律大体上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那么刑事诉讼法属于( ) 。

3、就起诉一方的身份而言,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和()之分4、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历史上的刑事诉讼可分为()、()、(二)单项选择题1、狭义的刑事诉讼是()A.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B.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活动C.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 D.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总称2、刑法同刑事诉讼的关系是()A.刑法为主,刑事诉讼为辅 B.刑诉法为主,刑法为辅C.先刑法后刑诉法的关系 D.刑法与刑诉法是平等并列关系3、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的差别是()A.作出裁决的机关不同B.当事人称谓不同C.所解决的实体问题和依据的实体法不同D.立法的根据不同4、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A.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B.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C.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D.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5、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是()A. 刑法B.人民法院组织法C.立法法D.宪法(三)多项选择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A. 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B. 贯穿着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C. 是惩罚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的工具D. 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E.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2、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为()A.起诉制度上的差别 B.执行程序上的差别C. 实体解决问题的差别 D.都实行两审终审制E.陪审制度上的差别3、宪法中以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具体体现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害B.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C.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的特别规定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D.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E.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四)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2、刑事诉讼法(五)简答题1.根据刑事诉讼的含义说明刑事诉讼有哪些基本特征?2.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有哪些?国际条约成为刑事诉讼法律渊源的条件是什么?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什么?4.简答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

2023年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2023年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诉讼:由“诉”和“讼”组成,“诉”言语斥责,“讼”言之于公。

诉讼是当事人将争议的事实高于官府,并在官吏面前进行争辩以求得解决的意思(一)诉讼的基本要素:1、案件事实(必须有纷争存在);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必须有争讼的双方当事人)3、司法机关(必须结合专门机关);4、程序和规则(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

(二)刑事诉讼概念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

狭义刑事诉讼仅指审判,广义的刑事诉讼包含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狱政管理等。

(三)刑事诉讼法概念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和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是应用宪法三、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1、两者是形式和内容、方法和任务、目的和手段、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2、传统关系说(主从论)、现代关系说(同等论、从主论)3、我国重实体,轻程序四、刑事诉讼法的效力案例一:某国驻华商社的工作人员阿明策划、参与了与国内犯罪分子走私犯罪活动。

对阿明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如何解决? AA、合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合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其走私罪的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案例二:2023年1月5日,在我国驻美国使领馆内发生了一起谋杀案,此案原则上应:A A、合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 B、合用美国的刑事诉讼法C、合用国际条约D、以上都可以案例三:张某2023年4月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潜入王某住处开煤气导致王某中毒窒息死亡。

案发后张某逃跑。

2023年2月上海警方在云南将其逮捕归案,问案件审理中应遵循哪一部刑事诉讼法?AA、合用新的刑事诉讼法B、合用旧的刑事诉讼法C、都可以D、分时间合用(一)空间效力原则性规定为: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1)论文

试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1)论文

试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1)论文【论文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依据保障法互动论文论文摘要: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二者具有作为公法的同一性和差异性。

同时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是宪法性权利的保障法,二者是应该具有互动性的,才能有利于在权力与权利相对时达到共赢。

人类社会一直在在寻找更符合人类本性,更反映自然正义的理性原则,更科学合理的治国方案和社会运作方式,而宪政已经被实践证明迄今为止合理的制度。

但我国的社会现实也证明我国的宪政之路还很长,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要真正实现,需要各部门法的切实落实,刑诉法就是其中之一一、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③。

刘茂林教授在这个宪法概念中,指出宪法作为规则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法的规范体系。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就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公民权利等方面做出的规定,是国家法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其他各种法律,制定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更不能与宪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否则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刑事诉讼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二者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这也为《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所揭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规定,是制定、修改和实施《刑事诉讼法》时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和出发点。

《宪法》中关于国家性质和指导思想、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性质、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依据。

《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直接根据:l、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5、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人员,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论《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性功能

论《刑事诉讼法》的宪法性功能
实现 对社 会 的有 效 管理 , 通过 划 定权 力边界 和规 范执 法行 为来 限 制 国 家执 法机 关的权 力滥
用 。 而保 障公 民的基本 人权 不 受非 法侵 害。 以《 事诉讼 法》 称 为 、 法” 进 所 刑 被 J宪 。 关 键词 : 事诉讼 宪法 功 能 刑
21 0 2年 3月 1 日. 十 一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观化 以 , 法律体 系和法 律部 门标 准来 划分 , 4 第 所 依 刑事诉 讼 法》 并不 在狭 义 的宪法 范 围 内 , 但从 法 大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了修 改后 的《 事诉 讼法 》 《 刑 , 拟于 21 0 3年 1月 1日实 行 。 是 继 1 9 这 9 6年 《 刑 律 功能 上看 ,刑事诉 讼 法》 与宪 法有 着最 为直 《 却 最 宪 事 诉 讼 法 》 改 以来 的第 二 次 修 改 . 修 与上 一 次 不 接 、 近距 离 的关 系 。 法 是调 整 公 民与 政府 关 其 同 的是 . 次修 改从 规 划到 出 台 , 本 经历 了 1 O年 的 系 的法律 . 本 质是 制 约 和规 范 公 权力 的行 使 . 争 执 和酝 酿 .0 1 8 , 国人 大 常 委会 还 就 划定 公权 和私 权 的界 限 . 21 年 月 全 防止公 权力 侵 害公 民 的 草案 向全 国公 开 征集 修 改 意 见 . 短短 一 个 月 , 近 r 法权益 在 现代社 会 中 . 合 “ 宪法 的作 用 主要体 现 对 8万 条建 议 涌 向全 国人 大 这是 自建 国 以来 公 众 了两种价 值取 向 : 国家权 力 的 限制 和对 公 民权 参 与规 模最 广 泛 的修 法 活 动 。 立 法 的 民主 性 、 其 利 的保 障 。 一 , 生和 限制 国家 权力 。 其 产 主要是 指 公 开 性 以及 社 会关 注度 都 是前 所 未 有 的 。 《 在 刑 国家权力 如何 经人 民授 权产 生 . 同 国家机关 的 不 事 诉 讼 法 》 台前后 的几 千 次 报道 中 , 体 多 次 职 权 范 围 , 使 职权 的方式 和程 序 . 过这 些 必 出 媒 行 通 将 这部 法律 称为 “ 宪法 ”这 标 志着 公众 对刑 事 要 的措 施 以规 范 国家 权力 , 免 政府 滥 用 权 力 . 小 . 避 诉 讼程 序公 正 的重要 性 已经有 了宪法 性认识 。 损 害公 民权利 。 二 , 障公 民权利 . 其 保 是指 明确 规 定公 民的权利 . 求政 府 为这些 权利 的最 终实 现 要 所谓“ 小宪 法 ” 是公 众对 《 。 刑事诉 讼 法 》 有 具 定 的宪法 功能 的形象 比喻 . 而非 标 准 的法律 术 排 除妨 碍 . 供各 种 保 障 和救 济 措施 两 种 价 提 这 语 立 法 以及 法 律体 系 的层 面划 分 . 法 作 为 值取 向在 目标 的选择 上是 一致 的 从 宪 只有规 范 限制 国家 的根本 大法 . 所有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立 法 依 国家权 力 , 民权 利 才 能 得 到保 障 . 公 民权 利 是 公 而 据 . 规定 了 国家 的性 质 和 各项 基 本 制 度 . 它 国家 的实 现 , 又促使 国家权力 合理 有 限地行使 。① 刑 ”《 政 权 组织 形 式 . 国家机 构 组织 和活 动 原 则 . 以及 事诉 讼 法 》 然是 宪 法 的 “ 法 ” 虽 子 之一 . 其 打 击 但 公 民的基 本 权 利 和义 务 . 有最 高 的法 律 效力 。 具 犯罪 和保 障人权 的基 本 功能 . 使其 成 为与 宪法 联 而 其 他法 律 则 是根 据 宪 法 的其 中一 项 或 几 项基 系最 为直 接 的法 律 本 制 度 、 则 派 生 出来 用 以调 整 、 范 某 一 类 社 原 规 17 9 9年 7月 1日, 刑 法 》 《 事 诉 讼 法 》 《 和 刑 同时颁 布 . 为 继 1 7 年 宪 法 修 改后 颁 行 的第 成 98 会 关 系 的规 范 性 文件 . 宪 法原 则 的具 体 化 、 是 微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总论为什么说刑事诉讼法是宪法的适用法。

答:各国宪法中都规定了大量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条款。

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公民的23项基本权利中,有12项与刑事诉讼密切相关。

德国宪法第1条至第19条都是关于刑事诉讼的条文。

我国宪法若干条文也与刑事诉讼直接相关,有的条文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字不差。

可见,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非常密切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宪法的适用法。

这是因为:第一,宪法是规定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根本法,而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司法权和公民个人的权利直接发生了对话。

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两项最基本的权利,这两项权利也是其他一切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法治国家中,如果保证国家司法权的适度行使,防止国家司法权的滥用,使其不至于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理所当然地要成为宪法所关注的重点问题。

第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理念一致,都是在于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

再强大的个人,与国家权力相比,也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宪法通过权力的分立和制度的制约,保护公民免受来自于国家的权力的侵犯。

而刑事诉讼中,个人相对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法通过对各方主体权利(力)、义务的配置和各种程序性规定,保护个人免受国家司法权的滥用。

在这种意义上,刑事诉讼法是宪法在司法领域中的适用法。

评点: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很多老师都讨论过的。

本题依据是汪建成老师的《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

一文。

试述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作用。

【如何看待检察官的诉讼地位。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国家的宪法和各项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的职能。

因此,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地位。

检察机关所担负的这种职能是其控诉职能得以产生的主要根据。

因为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追诉活动,旨在通过使犯罪者受到惩处,维护刑事实体法的尊严和权威。

检察机关尽管居于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地位,但它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所担当的诉讼角色却只有一个——公诉人,并以此为基点对法庭审判进行监督和制约。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

浅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
三、 被告 人权 利宪法 化 的现状 分析
( ) 一 中国被告人 权 利宪 法化 的缺 陷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刑事诉 讼 法与宪法


宪 法作为 国家的根 本大法 , 其在 一个 国家法律 体系中 的地 位 和作用 无须 多言。 的 自由和生 命的权 利是 人能成 为人 的基 础 , 人

些学者 形象 的称 为 “ 国家基 本法 之测 震器 ” 应 用之 宪法 ” 、“ 及
“ 治 国的大宪章 ” 。 法 等
总体来讲 , 刑事诉 讼法 的制定和 实施 则为宪 法性权利 的维护 宪法 基础 。
提供 了法律保 障 。反过来 , 所确 立 的基本 原则和 基本权 利 又 宪法
被告 人权利 宪法 化 的缺 陷, 究其 根本 原因 , 主要 是因 为中 国 民基 本权利 则流 于一 种“ 言” “ 宣 或 口号” 的境 地, 刑事诉讼 程 使得 序 的实施 和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权利 的保 障, 都不 具备最法 与宪法 具 有如此 紧 密的联 系 , 以至于被 宪法 在刑事 司法 制度 中 已经 处于 边缘 化 的地 位, 所确立 的公 宪法
被 追诉 者 的重 要 诉讼权 利 宪法 化可 以追溯 到 英 国具有 宪法
意义 的 1 1 的《 2 5年 大宪 章》 现 在很 多西方 国家 的宪法 也将 犯罪 。 嫌疑 人 、 被告 人 的很多权利 规 定为 宪法 性权利 。如 , 国联邦宪 美
上的可 操作 性 。 辩护权 ” 权利 没有 更为详 细的规 定, 像“ 等 使刑 事 诉讼法 缺乏 根本 依据 。甚至 在 《 刑法 》 3 6 中规定 了:对 辩 第 0条 “ 护律 师追究 刑事 责任” , 从根 本上侵 犯 了被告人 的辩护 权 。 等 就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良性相关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良性相关

浅析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良性相关【摘要】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而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关于规范国家机关追诉犯罪、保护人权的基本法律。

传统法学理论界都把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看为一种从属的关系,这是片面地从它们的等级差异的角度来看待它们的相关性。

从它们的实质来看,这两者都是通过限制政府的权力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权利的基本保障法,因此可以看出它们之间有一种良性的动态相关性。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然涉及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因而研究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互动关系,对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要利用这种良性的相关,使宪法规范真正作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让两者之间良性的相关性能得到更好的体现。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性;良性;联系一、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基本知识宪法,或称宪章、根本法或宪制文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最基本的法律。

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修改,我国除宪法外一切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不得与之相违背。

刑事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1]。

二、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就我国目前的法律界来说,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一般被看作是母子的关系。

两者从调整与被调整的角度来分析的话可以看成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宪法宏观地调整整个国家的问题,而刑事诉讼法只限于制约与调整犯罪相关的程序和问题。

从法律的等级上来看,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级别较低,因此二者之间的这种从属关系也就更加显而易见了。

从这种从属关系的角度来看,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两者之间具有一种既相似又相异的动态关联。

同时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是宪法性权利的保障法,两者应具备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才可以在权力相对的情况时仍然实现一种良性的共赢。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类型分析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类型分析

权 力和权利在刑事诉讼 程序 中的延 伸和具体 化 ,因 此,二 者 可 以明确规定 自身的地位和作用 ,权 力和权 利内容都 比较明
母”与“子”关系也就显而易见 。即便 如此 ,二者的关 系模式 晰 ,宪 法 自身 的确 定 性 是 不 成 文 宪 法 所 不 能 比拟 的 .对 部 门
也并非整齐划一。笔者对其 他 国家 的宪法 与刑事诉 讼法 的 法 的指 引 意 义 更 是 显 而 易 见 。
宪法与刑 事诉讼法关 系类 型分析
夏 红
(辽 宁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辽 宁 大 连 116029)
摘 要 :世界各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各异 ,总体来看有 紧密型和分离 型两种关系模 式。在每一种 关系 模 式 中 ,由于 宪 法 与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具 体 链 接 方 式 上 的 差 异 ,紧 密 型 关 系 模 式 中 有 一 体 型 和 统 领 型 两 种 类 型 ; 分 离 型 关 系模 式 中有 分立 型 和 松 散 型 两种 类 型 。宪 法 与 刑 事 诉 讼 法 关 系 类 型 是权 力 与权 利 关 系 的 反 应 。 关键词:紧密型 关 系模 式 ;分 离型 关 系模 式 ;一 体型 关 系模 式 ;统 领型 关 系模 式 中 图 分 类号 :DF7l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00 1751(2006)03—0 2006年 5月
辽 宁 师 范 大 学 学报 (社 会科 学 版 ) Journal of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1.29 No.3 M av 2006
第一 ,该种模式主要出现在成文宪 法的国家 。宪法是否 与 市 民社会 的 自由之 问保 持平 衡 。”[1J在有 关 刑 事诉 讼 法律 规范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各个部门法的规定,均须依据宪法,而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因此,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而制定的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例如,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根据这一规定,国家行使逮捕权,而逮捕、拘禁任何一个公民,由于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必须规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条件、程序及具体手续,对宪法所规定的拘捕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加以具体化。

因此,刑事诉讼法是实现宪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有效手段;从这种密切的关系上讲,“有学者称刑事诉讼法为实用之宪法”1再如,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只有在刑事审判中加以贯彻实施,刑事案件的裁判才能客观公正,案件的质量才能得以保证。

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当然要以宪法为根据,排除一切干扰,代表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畏权势,不徇私情,秉公执法,这是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因此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作了补充规定。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决定着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不同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有着不同的刑事诉讼法,封建集权独裁制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民主制,两种制度下的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程序,有着明显的区别,例如,以封建集权独裁制为国体的刑事诉讼法视刑事被告人为诉追的客体,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以自由民主制为国体的刑事诉讼法,把被告人从客体的地位变成刑事诉讼的主体,赋予刑事被告人一系列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

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作者:————————————————————————————————日期:ﻩ刑事诉讼法题库:判断题部分第一组:1、在我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一向受到格外重视,一向强调“罪从供定”。

2、作为公诉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专门行使侦查权,执行控诉职能。

3、即使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诉讼活动,也具有法律效力。

4、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应是对立的关系,是制约中没有配合、配合中不能有制约的关系。

5、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6、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7、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是否抗拒改造,是对其予以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的唯一条件。

8、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9、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10、已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不得阻碍、抗拒执行。

第一组答案:1、×2、× 3、× 4、×5、× 6、√7、× 8、× 9、×10、√第二组:1、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是纠问式诉讼的最大特点。

2、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职能或辩护职能,是诉讼参与人必须具备的特点。

3、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同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4、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5、两审终审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人权入“宪”对《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影响

人权入“宪”对《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影响

人权入“宪”对《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影响【摘要】新《刑诉修正案》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对刑事证据制度、刑事强制措施、侦查程序等方面做出了较大修改。

尽管在刑事诉讼法的实践中一贯存在着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但该修正案仍保持了与宪法根本大法的一致,顺应了保障人权的世界潮流,捍卫了法律位阶的权威,部分调和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刑事诉讼特有的强制措施之间的矛盾,是立法层面的重大进步。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人权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其中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

[1]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部分条款仍有争议。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该条自草案公布之初便饱受争议,老百姓担心这样的条款可能导致“秘密拘捕泛滥”,致使被拘留人的人权受到严重侵犯。

然而,作为新《刑诉修正案》第八十三条基础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以及在1996年进行修订的《刑诉修正案》第六十四条,都将“拘留后的通知情形”规定为:“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比新旧两个条款,新法至少进行了三处改动:第一,将有碍侦查的情形仅限定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恐怖活动犯罪,不再适用于一切罪名;第二,将通知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中的所在单位删除,让被通知的对象不存在选择性,较大程度保障了家属的知情权;第三,增加了“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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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依据保障法互动论文摘要: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二者具有作为公法的同一性和差异性。

同时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是宪法性权利的保障法,二者是应该具有互动性的,才能有利于在权力与权利相对时达到共赢。

人类社会一直在在寻找更符合人类本性,更反映自然正义的理性原则,更科学合理的治国方案和社会运作方式,而宪政已经被实践证明迄今为止合理的制度。

但我国的社会现实也证明我国的宪政之路还很长,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要真正实现,需要各部门法的切实落实,刑诉法就是其中之一一、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宪法乃是人为了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有意识的组织政治共同体的规则,以及该规则所构建的社会秩序③。

刘茂林教授在这个宪法概念中,指出宪法作为规则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法的规范体系。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就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公民权利等方面做出的规定,是国家法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

其他各种法律,制定时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更不能与宪法规定的内容相抵触,否则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包括刑事诉讼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二者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这也为《刑事诉讼法》第一条所揭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宪法》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规定,是制定、修改和实施《刑事诉讼法》时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和出发点。

《宪法》中关于国家性质和指导思想、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性质、目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依据。

《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直接根据:l、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3、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5、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人员,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收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宪法》还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根本职能、机构建制、组织体制做出了规定,并对诉讼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成为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依据:[1][2][3]下一页[!--empirenews.page--] l、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的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2、被告有权获得辩护;3、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各民族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至高无上的属性,必然导致低位阶法律规范对宪法的绝对遵从的结论,形成一种”宪法统治”的局面。

二、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同一性和差异性根据罗马法的传统分类,法按其涉及国家权力和个人的关系,可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调整的内容之一就是国家与个人关系,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属于公法(一)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同一性1、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它以国家名义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构(统称为政府)的存在决定了公法的存在。

而这些国家机构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并没有一致的答案。

按照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和社会契约的思想,人民通过达成契约的方式设立政府,是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下”规定并实施人的权利和义务时的诸多不便”。

政府存在是必要的恶,但政府的存在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实现公共利益。

宪法的目的就是限制国家权利,保障公民权利,而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民,维持社会主义秩序。

2、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必然要依靠公共权力。

公共权力来自人民对自己部分权利的让渡人民通过宪法规定了政府权力,公法成为政府拥有和行使公共权力的依据,有政府公共权力作用的领域就存在公法。

宪法涉及到整个公共权力,解决政府公共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以及公共权力在不同的国家机构之间的配置与运行;刑事诉讼法则是以公共权力的一部分一司法权为核心,基于司法权而产生的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为调整对象。

3、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控制国家机构都是通过限制公共权力孟德斯鸠的”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训诫永远不会过时,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难保不会利用公共权力而谋得一己私欲。

公法为之设置了制约机制,宪法规定公民可以提及行政诉讼,也可以因为司法机关的不法及错误等行为提起司法赔偿。

(二)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差异性1、效力上的差异宪法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在效力上,宪法必然高于刑事诉讼法2、权利与义务配置上的差异宪法首先作为一部保障权利的”法“,它仅对公民提供基本权利保障、对政府施加尊重权利之义务,一般不对公民施加义务。

而在刑事诉讼法领域,权利义务具有”双向性”,公民和国家司法机关都要遵循法律为其设定的义务。

三、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龚祥瑞教授指出,”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动态的部分”,即我们通常所用的”动态宪法”宪法原则性的规定需要不同形式的法律部门将之具体化,刑事诉讼法是实现宪法的一个法律部门,宪法典有”静态宪法”之称,如果没有”动态宪法”,宪法就会是~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至少不会全部地见诸实践但包括刑事诉讼法的几乎所有的部门法都应该是”动态宪法”。

[!--empirenews.page--]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及规定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宪法规范的部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3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等等。

但关于法院如何独立审判、被告如何获得辩护、检察院如何监督,从宪法中无从得知,也不知道如何落实宪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直接体现了宪法对于国家权力划分的结果,刑事诉讼法汇集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还有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及海关缉私局等,这些机关在刑事诉讼法的配置下,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

刑事诉讼法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化规定,使得宪法精神,宪法意志可以反映在现实生活中,也使宪法条文具有可操作性,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上得到实现。

上一页[1][2][3]下一页四、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权利的保障法宪法是权利的宣言书,是权利的保障书。

虽然在宪法中有相当的文字在对国家权力进行明确的划分,宪法也绝对不是为了分权而分权,其目的在于控权,防止国家权力侵略个人的自由和空间,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权利是宪法的出发点和归宿。

”个人权利,既然它们高于宪法,先于宪法而存在,宪法中对个人权利的罗列并不给予任何权威,可能只是一种保障。

换句话说,并不是因为宪法提到了这些权利它们才上基本的;它们是基本权利,所以才写在宪法中。

”④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现在人类社会中自由和安全是享有其他权利和从事各种活动的前提条件,而刑事诉讼程序就是在面临国家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冲撞和抉择中依照法治的理念指引和规范保护公民的重大利益。

宪法的根本价值在于其是一种人权保障法,是公权力限制法,而保障被追诉者及所有参与人的权利也是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但是回到社会现实,刑事诉讼领域是公民权利受侵犯最严重的领域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各种不同形态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论是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还是损害公正审判的行为,有的即是直接践踏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宪法从第37条到第40条规定了一系列的公民权利,而对这些权利造成的最大伤害却可能是来自拥有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正因为此,刑事诉讼法作为”动态宪法”,作为宪法的适用法,就需要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做出完善保护,并在这些宪法性权利遭到侵犯时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刑事诉讼中对各个国家机关的分权,理论上应该可以使公民权利得到最大的维护,但实际可能的情况是各个司法机关本身即会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这就会与宪法性权利的保障法的地位还有实际的差距。

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有国家专门机关的存在,程序中的权力性和强制性特征特别突出,所以必须严格宪法授予国家专门机关的刑事司法权的行使程序,以确保刑事司法权运行的法律化,才能真正做到成为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法。

五、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应该是互动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宪法的适用法,而在有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有在宪法中直接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可见宪法也对刑事诉讼法给予高度的关注,其原因在于:[!--empirenews.page--] l、刑事诉讼法所关注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而宪政的题中之义也在于实现民主、法治和保障人权。

2、刑事诉讼法中国家的公权力和公民的私权利所发生的直接冲撞,也是宪法规范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权利而不得不需要关注的。

3、宪法决定国家的刑事司法体制,我国宪法规定了各个国家机构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紧密围绕宪法设计程序和保障权利,有助于增强宪法的”实在性”,刑事诉讼中重要权利内容的宪法化,又有利于宪法权利体系的科学化、民主化。

但在我国,宪法对与刑事诉讼法是”形统而神不统”,宪法的条文对刑事诉讼法有一定约束作用,但这种约束更多地体现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文本上一致性或者继承性上,当条文既定后,彼此的联系就会被阻隔开来。

这是与二者的良性互动发展相悖的。

各个权力机关存在着对公民权利以致宪法性权利的侵犯,如果宪法仅仅是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支撑,作为诉讼程序的坚实基础,而刑事诉讼法本身没有一个对权力滥用的良好救济机制,正如《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禁止非法拘禁,禁止刑讯逼供……但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会有怎样的直接的后果,却没有明文规定。

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缺乏的是互动关系的发展,宪法作为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作为诉讼程序的支撑已经早已被列入宪法条文,但互动关系却依然有待发展,刑事诉讼法应该发展成为一种”人权法”架构在宪法与刑法之间。

结语:宪法需要通过部门法的具体化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但是每个部门法的精神价值得到实现也需要自身的完善发展以及与宪法问的互动关系成熟,由此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发展为切实的紧密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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