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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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是指针对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安排。

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可能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损失,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首先,证券民事赔偿制度需要明确违法违规行为和受害投资者的范围。

证券市场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这些行为都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而受害投资者包括直接受损的投资者和间接受损的投资者,直接受损的投资者是指直接投资于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证券的投资者,间接受损的投资者是指因为市场价格受到影响而造成投资价值下降的投资者。

其次,证券民事赔偿制度需要建立起合理的赔偿机制。

赔偿机制应该包括赔偿责任的确定和赔偿方式的选择。

赔偿责任的确定需要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是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

而赔偿方式的选择可以采取补偿性赔偿、恢复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不同形式,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的赔偿方式。

进一步,证券民事赔偿制度需要完善受理和审理机构。

在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受理机构主要是证券监管机构和法院。

证券监管机构负责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受害投资者进行赔偿,而法院则是负责对于涉及证券民事赔偿的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受理和审理机构应该具备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判断违法违规行为和受害投资者,并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和审理相关案件。

此外,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还需要建立起有效的补偿机制。

补偿机制包括合理的补偿标准和快速的赔偿渠道。

补偿标准应该能够真实反映投资者的损失,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差异化赔偿。

而赔偿渠道应该便捷、高效,能够及时向受害投资者提供赔偿,并能够迅速调查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还需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罚。

除了进行民事赔偿外,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以起到威慑效果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赔偿的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诉讼与赔偿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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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额计 算上做 了相应 的规定 。美 国法 律通 过追究
违 法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是 民事 赔 偿 , 大 限 度 地 尤 最 保护 投资者 的利益 。
( ) 大 利 亚 二 澳
澳 大利亚 通 过 2 0 年 的金 融 服 务改 革 法案 01
修改 了《 司法 》 将 违 反 内幕交 易规 定 的行 为 置 公 , 于 民事 处罚 之下 。 大 利亚 《 司法 》 1 4 L条 澳 公 第 03
总第 5 8期
Su NO.8 m 5
南京广播 电视大学学报
J u ao Naj gRa i T Unv rt o r l f ni do& V iesy n n i
21 0 0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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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证券 内幕交易民事诉讼 与赔偿 的研究
魏 彬
( 南京广 播 电视 大 学 , 苏 南 京 2 00 ) 江 10 2
幕 交 易 和 证 券 欺 诈 执 行 法 》 明确 规 定 , 握 非 公 都 掌
者 的合 法 权益 , 护证 券 市 场 的健 康 发展 , 维 建立
证 券 民 事 责 任 — — 特 别 是 多 年 缺 位 的 内 幕 交 易 民事诉讼 、 偿机制具 有现实 意义 。 赔

开信息 的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或通 过透露 非公 开信 息帮助 他人进 行证券交 易 ,必须 赔偿 同时参 加反
美 国 是 世 界 上 最 早 对 内 幕 交 易 进 行 规 制 的 国
家 , 1 3 年证 券法 》 13 {9 3 和{ 9 4年证 券交 易法 》 为美 国现代 内幕交 易的立法 奠定 了基石 。 后 , 此 国会又 制定 出的{ 9 4年 内幕交易 制裁法 》 1 8 18 和{ 9 8年 内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摘要: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及其相关民事责任写入了法律,为广大普通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行使赔偿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这不失为证券法的一个缺憾。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代表人诉讼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也呈现日渐火爆的态势,随之而来的就是内幕交易现象数量的上升,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因此而更加隐蔽和复杂,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悉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以上规定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

一、概述内幕交易指内幕人或利用非法渠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或者避免损失,自己实施或建议他人或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即内幕交易人因其内幕交易行为而致投资者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内幕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具有内幕交易的行为,即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行为。

2.主观过错构成内幕交易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情,则无法认定其为内幕交易之行为。

3.损害事实构成内幕交易的损害事实应是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的确定的财产损害。

内幕交易案件的受害人应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此种损害事实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造成损害的原因是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损害仅限于财产范围内,精神损害不包含其中;第三,损害事实有确定的范围或金额,是可计量的;第四,此种损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

4.因果关系构成内幕交易还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内幕知悉者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浅析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制度浅析
2 1 年 6月 02
太 原 大 学 学 报
J u n lo iu n U ie st o r a f Tay a n v ri y Vo . 3 . u 1 1 No 2 S mNo 5 .0
第 1 3卷 第 2期 总 第 5 0期
文章 编号 :6 1— 9 7 2 1 ) 2— 0 2— 5 17 5 7 ( 0 2 0 0 2 0
市 场秩 序 、 害 股 民利 益 等 问题 , 中 山公 用 公 院审理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引发 的民事赔偿 案件 侵 如
司内幕交易案… 、 黄光裕 案- 等 。因而 , 券 内 2 证 进行 了规定。 2 0 ② 0 7年 5月 3 0日, 最高人 民法 院
幕 交 易 民事 赔偿 诉 讼 制 度 的建 立 , 于投 资 者 通 副院长奚晓明在全 国民商事审 判工作会 议上 的 对
① 《 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 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 l 规定 。 第 条 ② 20 年 1 , 02 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于受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 陈述引发 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 问题 的通 知》20 ; 3年 1 , 0 月 最高 人民发布《 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 陈述引发的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 。
台了相关 监 管 政 策 , 证 监 会 制 定 的 《 券 市 场 在着手开展 内幕交 易和操纵市场 等证券欺 诈行 如 证
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 为的案件审理和 民事 责任 的调研 ” 将 尽快制定 》《 ,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 、 关 司法解 释。 此举必将加快我国内幕交 易民事赔 于依法 打 击 和 防控 资本 市 场 内 幕 交 易 意 见 的 通 偿诉讼制度建立的进程 。 知》 , 等 证券 内幕交易 的民事赔偿诉讼 制度却 尚 由此可见 , 现行《 证券法》 虽规定 了证券违法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

内幕交易监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根据未公开信息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是市场中存在的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的职责以及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一、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内幕交易监管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和透明。

监管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信息差造成的不公平交易行为。

以下是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基本原则:1. 公开与公平: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持有人在未公开信息公开之前,不能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所有投资者都应享有同等的获取信息和公平参与证券交易的权利。

2. 信息披露: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获得对公司业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全面了解。

同时,监管机构也有责任监督和指导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3. 内部控制:监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等,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识别能力。

二、内幕交易监管机构的职责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和执行内幕交易监管规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定监管规定:内幕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修订内幕交易监管规定,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变化。

2. 监督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内幕交易调查:内幕交易监管机构有权对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证据。

一旦发现内幕交易行为,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4. 信息共享和合作:内幕交易监管机构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开展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对市场和交易数据的监测和分析,提高监管的效力。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市场违法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研究摘要内幕交易一直是证券市场的重点监管内容之一。

简而言之,它是指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使证券市场交易各方失去了平等享有信息的机会,影响投资者决策,造成其经济损失,进而威胁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世界上证券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历来都注重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我国也不例外。

因此,本文以证券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为借鉴,结合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发展状况,通过对内幕交易主体资格、内幕信息、因果关系、过错以及损害赔偿额问题的探讨,试图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希望通过完善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追责程序,最大程度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维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美国证券法损害赔偿作者简介:魏倩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73-03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内幕交易责任的组成部分,旨在赔偿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对实现证券市场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国长期侧重于对内幕交易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研究和立法,疏于对民事责任的规范。

尽管2005年《证券法》中承认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可诉性。

然而这一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因内幕交易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无法得到真正的赔偿,不利于一个公正健康证券市场的建立。

一、内幕交易的基本含义及重要意义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英美国家叫做内部人交易,台湾叫做内线交易、内部交易或者内情人交易。

作为证券监管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它在基本概念上却没有达成一个完全一致的定义。

布莱克法律大词典的解释为“公司职员、董事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买卖公司证券的行为。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内幕信息是指“公司的经理或者其他知情人以还没有向其他股东或外界公开的重要信息来对公司股票进行交易,以此获得利润。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

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利用自己掌握的内部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在证券交易市场中,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平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一直受到各国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和严格打击。

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豁免情形是证监会、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对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时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但可能会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来自公司内部财务、经营等方面,也可能是即将公开的重大事件,如重大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签订重要合同等。

对于涉及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如公司业绩、重大合作或重大资产变动等,往往容易产生内幕交易的嫌疑。

2. 交易人是否知悉信息:内幕交易的一大关键就是交易人是否具备内幕信息。

如果交易人明知是内幕信息而进行证券交易,则构成内幕交易。

但是,如果交易人并不知情,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则不构成内幕交易。

3. 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关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相关人员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是否与内幕信息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如果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密切相关,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获利较大,往往会被认定为内幕交易。

以上三个方面是内幕交易认定的核心标准,在实践中,证监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在进行内幕交易认定时,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实际案件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二、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在内幕交易认定标准之外,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也是审理内幕交易案件时重要的考量因素。

内幕交易豁免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券买卖过程中的正当行为:如果交易人在证券买卖过程中是出于正当的、合理的目的,而非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或者是在公开信息基础上进行的证券交易,那么这样的交易行为就不构成内幕交易。

2. 投资者间非内幕交易:如果某些交易行为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并不涉及内幕信息的掌握和利用,而只是基于公开信息的自由交易,则不构成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的法律探讨[摘要]光大乌龙事件引发了学界对于内幕交易受害者私权救济的探讨。

文章从法理和现实两方面来探讨股民维权困难的原因,并提出了通过建立集团诉讼制度、证券错误交易撤销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证券专业调解制度四方面来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内幕交易;私权救济;证券民事责任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因系统错误引发了上证指数一路上扬,误以为是利好消息的投资者纷纷跟进。

光大证券为了降低风险、减少预期损失隐瞒了系统错误导致市场异动的消息,在内幕信息披露前进行了反向交易,而大量投资者最终惨败而归。

虽然光大证券最终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并处以巨额罚款,但是受害者的损害赔偿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股民面临的诸多困境导致维权之路异常艰难。

一、股民维权的法理困境我国证券法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为第一价值取向,其次才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证券法的社会本位制导致法律规定重公序轻私利,证券民事救济规定少且模糊,投资者索赔困难。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证券市场初创、问题颇多,国务院出台了《股票发行和交易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通过行政管制来监管、规范相对混乱的证券市场。

为了全面规范证券市场,防范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1998年我国第一部《证券法》正式出台,1998年《证券法》消除了《暂行条例》的行政管制色彩,其主要目的是防范市场风险。

可见,《暂行条例》和1998年《证券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以社会为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效率。

虽然2005年新修改的《证券法》增加了为数不多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条文,规定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确定的“实体性责任”具有其进步的一面,但对于“程序性责任”,即投资者如何获得赔偿以及获赔数量的认定,法律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投资者就不能通过程序的正义实现实体的正义。

我国证券市场不成熟,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完善,以维护我国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危险为首要目标,而疏于对私权利的有力保护,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有待完善。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和打击措施。

一、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对内幕交易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都被视为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规定使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执法机关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内幕交易的特点和危害内幕交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所利用的未公开信息通常只有少数人知道,使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差异,使得少数人能够借此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正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3. 不公平交易:内幕交易行为打破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使得交易市场的秩序失去了靠谱性和公正性。

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伤害投资者利益:内幕交易使得普通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投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2. 破坏市场公正: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得市场失去了正常的运行机制。

3. 侵蚀公众信心:内幕交易的存在,将会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产生不信任感,不信任投资机构,降低对市场的参与和投资,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内幕交易的打击手段和措施为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正常运行,证券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包括:1. 监管机构的监督: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等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2. 刑事处罚: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可以构成犯罪。

一旦查实,相关人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关键字】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三大公害,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大力打击的对象。

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得该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获得不当利益或避免应受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因其通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故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一)、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依法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对公正的规范。

内幕交易者凭借其获得的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或避损,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三公原则。

(二)、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欧美证券法中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

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的义务,即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简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简论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非法 获取 内幕 信息 的人 利用 内幕 信息 从事 证券 交易 行 为做 了禁 在 证 明 内幕交 易是 否 存在 已经 自己的损 失 几乎 不可 能 。在 内幕
止 性 规定 。 内幕 交 易、 欺诈 客户 、 纵市 场和 虚假 陈述是 证 券市 交 易 的案件 中 , 操 普通 投 资者只 有在证 券监 管机构 ( 监会 ) 证 对被 告
中图分 类号 : 93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0 )0160 10 - 9(0 91-5.2 0
新‘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2 0 于 06年 1 1日开始 实施 , 月
( ) 一 内幕人 员规 定 的范 围不全面 , 内幕人员 的规 定有遗 漏 对 《 证券 法》 7 条 关于 内幕人 员的规 定列举 性的规 定几种 内 第 4

( ) 二 关于民 事法律 责任规 定 不具体 < 券法 》 7 对 内幕 交 易民事 法律 责任规 定失之 于 原则 , 证 第 6
仅 仅规 定 内幕 交易 违法 行为给 他人造 成损 失, 当对 其承 担损害 应

内幕 交 易概念
赔偿责 任 。这样 的规 定 欠妥 当 , 法实践 中缺 乏可操 作性 , 司 很难
者造 成损 失 的, 为人应 当依 法承担赔 偿责 任” 但 是这 个规 定 比较原 则, 司法 实践 中不 具有 可操作 性 . 文主要 分析 了 行 . 在 本
我国现有规制内幕交易法律所存在的不足, 并提 出了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 . 关键词 内幕交易 民事责任 公平原则
良内幕交 易案 , 吉林敖 东 内幕交 易案和杭 萧钢 构 内幕交 易案 等 。
多 内幕 交易 的案例 中 , 有些 违法 主体 在事 实上属 于 内幕 人 员 , 但

试析构建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

试析构建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
正 常秩 序 , 损害 投 资青 的利益 , 因此为 各国证券立 法所禁止 , 成 求 民事 赔偿 方面 困难重 重 。 因此 , 何克服技 术上 的障碍 , 如 进一 为证券 法律监 管 的对象 。 但是 内幕交 易并非 从一 开始 就做禁 止 。在如 今内幕 交 易立 法相对较成 熟完善 的美国 , 甚至 在华 尔街也 曾经 流行一 句投资格 言—— “ 内幕 交易是投 资制胜 的惟 一 法宝 ” 。 国证券 交 易委 员 。荚

我 围 列 内幕 交 易 行 为 舰 制 的 立 法 删 状
我国证券 市场起步较 晚 . {相关 制艘 包括对 危害 证券市 场 信息 负有保 密义 务的人 _ , 要包括 公 司的董 事、 = I 『 l ; 主 j 高管或控 制持 的 行为的 监管还不够 壳 善, 内幕交 易钳制 的法律 仍较 为欠缺 。 对
中图分类 号 : 9 00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0 90 9 (0 9 I一 6 2 l0 —5 2 2 0 ) J 4 — 0 0 可 以说 , 以上 这些法律 规 定为我 围确 立 内幕交 易的民事损害
随着中 国证券 市场的 不断发展 , 证券交 易【 的 各种违 法行 为 1 ]
有关 问题 的通 》 重 新恢 复了人 法 院对 证券 民事 赔偿案件 的 销 商 、 汁师 、 师和顾 问等外 部人 员。 , 会 律
受理 , 仅仅 定 了因虚似 陈 而 引发 的民事侵权纠 纷案件 的范 但 民法院 发布丁《 关于 审理证券 市场 因虚似陈述 引发的 民事 侵权纠 纷案件有关 问题的若干 规定》 对损 失 汁弹 、 ¨受 、 , 如 归责原则 、 举证 责任的 分配等作 j较 为弹尽的 定 , u 厂证券 氏m 俊权 J妊 J 案件审 理的可操作 性, 但也 只规定 了虚似 陈述 引发 民事 侵t f X ̄ ,  ̄N r j 救济 , 内幕 交易并 未提 及 。2 0 年 1 , 对 05 0 新修 订的 《 券法》 证 我围法 律并 未将 矢 悉 内幕信 息 的 人员的 配偶及其 他有共 同 ¨ 内幕交 易行 为就游 离在 法律之 外 ,  ̄  ̄ 幕交 易的监管 。 不f : x I J j N ( ) 二 内幕信 息 , 是指有 关上 市证 券的 非公开 的重 大信 息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诉讼探究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诉讼探究
民事责任基 本上属于侵权责 任, 承担责 任的方式 @
是 民事赔 偿 。

问题 的提 出
对于反 内幕交易 ,从立法与执法 的实践来看 , 我国采取的是公法规制的政府监管模式 ,并没有建 立 内幕交易私权救济制度。学者们通过实证研究和 理论分析以及观察 国外反内幕交易的法律实践 ,认 为证券市场上各种经济关系与经济矛盾主要还是应 该通过私法调整加以解决 , 单纯的公法规制很容易 出现政府失灵 ,给证券市场带来消极影响。过分严 厉的刑罚与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的 内在逻辑是矛盾 的,并且保护证券交易 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首要 目标 ,建立 内幕交易民事
约责任。确定 内幕交易的性质是指导立法和适用法 律的理论前提。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一 种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 的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 。 笔者也 同意这种 观点 ,根据侵权 行为 的构 ②
成要件 ,内幕交易构成侵权应该是完全成立 的,虽 然在特殊情况下 ,内幕交易会造成侵权责任与违约
诉缺乏可操作性 ,诉讼制度 的缺 失使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得不到 有效保 护 ,降低 了投资 者对 市场 的信 心 ,影 响证
券 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立 内幕 交易民事赔偿 的诉讼制 度有 重要 的现 实意 义。要 建 立 内幕 交 易民事赔偿 的诉讼 制 度 ,需要针对 内幕交 易的特殊性 ,从 民事诉权 、代表人诉讼 、管辖 、举 证 责任 、裁 判效 力等 几个 方 面给 予 理论
方面也会使前置程序更 好地发挥调解 纠纷的作
用。所以鉴于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频繁发生 和有法可依 的法治要求 , 建立相应的诉讼程序制度
维普资讯
第 1 卷第 6 9 期 20 0 6年 i 1月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摘要:内幕交易是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活动。

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破坏了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民事赔偿责任具有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功能,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没有任何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提出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建议有三:确立归责原则;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建议一、内幕交易的含义学界一般认为,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又称内部人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或减少损失。

按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如果相关的知情人员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内幕交易,并造成其他投资者财产损失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

若其根据知悉或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与行为人自己进行内幕交易具有相同的危害性,也可能构成该民事责任主体。

二、内幕交易的危害性1.内幕交易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内幕交易会给予内幕信息有关联的公司造成损害:第一,对公司效率的正常运行有严重的不利影响。

设想内幕交易是合法的,在内幕交易的控制下,在证券市场上反映出来的公司股价不可能是正确的,肯定不能说明此公司真正的生产经营状况,如此一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可能得到准确的信息并据此作出决策,公司的营运效率怎么能提高?第二,内幕交易会损害公司的信誉。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32-02摘要我国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便规定了内幕交易主体的刑事、行政责任,但是关于内幕交易相关的民事责任方面尚属空白。

本文借鉴国外的可行经验,认为我国内幕交易的责任人范围应该有所扩大,原告范围确定应以同时进行相反交易的实际交易者为标准,因果关系应借鉴推定因果关系,最后阐述了用差价法计算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关键词内幕交易当事人因果关系民事责任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机会市场。

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享有公平获利的机会,就必须严禁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①。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立法也不完善,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上规定不完善。

只有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使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得以平衡,才能调动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监督,更有效的查处内幕交易,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和效率,从而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一、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许多国家和地区习惯上都使用内幕人员来指代内幕交易的主体,但在法律上,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的范围要大于内幕人员。

在各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中,内幕交易的民事主体除内幕人员外,往往还包含接受内幕信息者和盗用内幕信息者等外部人。

依美国的实践,传统内幕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公司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者能够以股权的数量控制公司;二是对公司或者公司股东负有一定的信赖义务②。

可见由于美国规定的信赖义务后,其传统的内幕人就比我国的公司内幕人员的范围广。

基于这样一种信赖关系的要求,一些来自公司外部和公司业务有一定业务关系(含服务关系)的人员,也可以构成“准内幕人”。

除了传统内幕人和准内幕人之外,美国证券法还将“消息受领者”也成为内幕人。

一般来说,在法律上要构成内幕信息的受领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须公司内部人或准内部人有传达给受领人的故意;二是公司内部人或准内部人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将内部信息加以传达。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2015年6月中上旬,A股市场冲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随之而来的便是一场惊心动魄的股灾。

在这场风波中一代“股神”徐翔跌落神坛,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110亿元巨额罚款。

徐翔并非因内幕交易被处罚的第一人,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也曾因为内幕交易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几年,中程租赁内幕交易*ST新海股票案、杨某等人内幕交易鲁商置业股票案、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健康元案、张秋菊等内幕交易易见股份案等一系列案件都被监管机构列为典型,成为证券市场法治不断完善的注脚。

长期以来,内幕交易一直是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之一。

相较于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似乎显得离广大投资者更加遥远,更加“神秘”。

然而其对于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同样不应被忽视。

截止目前,内幕交易实施者承担的大多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较少。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主张该赔偿责任的,需要厘清以下三个问题:1. 责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2. 承担上述责任的条件是什么?3. 什么主体可以请求责任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在涉及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例中,最为广大投资者所熟知的,当属光大证券“乌龙指”一案。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策略交易系统程序错误,造成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引发市场剧烈波动,投资者在上午买入证券后受到损失的很多。

但是监管机构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时间仅限于13时开市后至14时22分,在未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的情形下,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以此回避损失。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存在着重行(刑)轻民的特点,使得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失后受害人的损失寻求不到法律救济。

因此,加强对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研究,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全面规范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一、问题的提出据统计,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大约80%的违法案件与内幕交易有关,大约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案件有关。

因此,各国都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通过制定立法,赋予政府或个人实现司法救济的途径,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控制网络,来达到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目的。

然而,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却出现了重行(刑)轻民的特点,使我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出现了裂痕。

纵观我国整部证券法,涉及民事责任的仅有8条文,即第42条、第63条、第115条、第145条、第161条、第192条、第202条、第207条,在其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的36个条文中,涉及民事责任的也仅有3个条文,即第192、202、207条。

我国与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也只字未提。

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因内幕交易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则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寻求救济,但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民商事法律关系所比,它采用的是集中竞价、电脑自动撮合成交的方式,参与者众多,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者互不谋面,互不相识,加之很多证券交易皆在瞬间完成并不断连续进行,影响交易价格因素之多、交易转手速度之快、频率之高,都是其他民商交易活动所望尘莫及的。

这就使得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害后果后的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确定、损害后果的确定、赔偿额的确定等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行为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困扰,如心理上的不安和焦虑。
行为人的过错
过失
内幕交易行为人对其泄露或使用内幕信 息的行为存在过失,即应当预见该行为 可能造成损害而未采取避免措施。
VS
故意
内幕交易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法且可能对 他人造成损害,仍然故意为之。
04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赔偿损失责任
01
02
03
赔偿金额
内幕交易行为人需赔偿因 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赔 偿金额通常根据受害者的 实际损失确定。
计算方法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通常 包括实际损失、市场价值 损失和期待利益损失等。
连带责任
在内幕交易中,如果多个 主体共同实施违法行为, 各主体对受害者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停止侵权责任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
汇报人:
日期:
• 内幕交易概述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预防措施 •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案例分析
01
内幕交易概述
内幕交易的定义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该公司证券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建
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是证券市场禁止的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的背景和起源
内幕交易是在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最初源于欧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 家。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摘要: 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暗礁,受到各国立法的严厉规制。

中国的内幕交易监管呈现出重刑事、行政而轻民事的纠察式监管特点,忽视了对广大投资者权益的直接救济。

本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立足中国证券市场实际,反思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归责理论,并对内幕交易构成要件进行立法上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 内幕交易内幕人员民事责任代表人诉讼一、前言内幕交易是指证劵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活动。

①内幕交易行为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都带来严重的损害。

我国《刑法》、《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都作了较为明确规定。

而对于其民事责任,仅于《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董正青案还是黄光裕案,我们都只看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救济,这无疑打击了投资者对国内证券市场的信心,减轻了交易者的违法成本,有碍市场竞争的良性运行。

二、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与归责理论归责理论,是指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和法律原理。

归责理论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都是赔偿责任主体,《证券法》第七十条详细列举七类”知情人”都是因特殊地位或职业的关系可以直接接触原始内幕信息的人员,我国现阶段从事内幕交易的主体也是以这七类内幕人员为主。

对其他内幕人员是否为赔偿主体,我国法律只有兜底条款概括规定。

至于非内部人员来讲,立法只笼统地称为”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非法的界限在哪里?并不明确,有必要从理论上给予界定。

从发达国家的证券法归责理论来看,主要存在三种学说:(1)”公开信息”说。

即内部人获得重大信息时,除非将之公开,否则就只能选择放弃利用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也不能推荐他人进行交易。

论完善内幕交易案件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论完善内幕交易案件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On Perfecting Representative Lawsuit System of
Inside Dealing Cases
作者: 刘薇;石涛锋
作者机构: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出版物刊名: 安阳工学院学报
页码: 72-75页
主题词: 诉讼;交易;案件;法律规范;竞争秩序;证券市场;投资者;不确定;人数
摘要:因为缺乏法律规范,内幕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往往会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完善内幕交易案件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提起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原告的确定、诉讼管辖、赔偿额的确定、判决的效力及执行等问题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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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学者归纳和法条的解读,笔者认为,对于内幕交易可大致下如下定义:内幕交易就是内幕信息的掌握者,其为了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凭借利用内幕信息以泄露、买卖、建议他人买卖的手段而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内幕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实际情况中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难以进行具体罗列,而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七十六条的规定和《修订草案》第九十条可将内幕交易大致划分为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内幕信息的掌握者自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二是内幕信息的掌握者对他人进行提议、鼓励涉及内幕信息相关证券的利好交易活动这种行为具有明示的表现,最后一种形态为内幕信息掌握者对内幕信息的内容进行泄露的行为。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归纳,我国法律对其的认定较为全面,与其他国家的相关划分并没有十分大的差异,因此可以根据上述三种主要表现形式进证券市场中获得利益的机会和权利
证券市场对于信息具有极强的依赖性,谁掌握第一手信息那么同等条件下谁就握紧了获得利益的机会,其在证券市场上地位更具优势。内幕信息本应是被披露出来的信息,投资者根据这些信息进而进行投资活动,内幕交易则是在信息公开前的证券交易,那么内幕交易人与其他投资者便不是在“同一起跑线”上。掌握未被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得利好信息为例,证券市场中证券份额是有限的,但是投资者的需求是无限的,通过内幕交易便可抢先占据了证券的份额其他投资者本可以持有的份额减少那么其他投资者只能从剩下份额进行购买,最终影响获利。内幕交易的存在则使其他投资者处于信息获得不平等的地位,剥夺了其他投资者获利的机会。
(三)内幕交易的危害
有观点认为,市场经济为自由经济,通过利用市场信息,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常态,者也利于创业者筹集资金。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对其决定要深思熟虑,投资失败是投资者应承受的商业风险。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自私的,诚然投资者应对自己的投资决策承担风险但这应基于投资者在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否则就不公平就是损害投资者利益。再者内幕人所获得的利益更多用于个人,其谋的是私利,并不会用于公司的发展,因此内幕交易是应该得以禁止的。
证券市场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了巨大的贡献,但其中却存在相当多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行为。内幕交易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的证券欺诈行为,是证券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颗毒瘤。然而我国对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及救济手段并没作相关具体规定,投资者难以维权。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树立投资者的信心为广大的投资者创造更良好的投资环境,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研究与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内幕交易概述
对于内幕交易的概念认定学术界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而清晰的定义,各国法律及学者对于内幕交易的相关概念的认定或多或少存在差异。本文研究的是我国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因此将会从我国对内幕交易相关概念的认定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为研究材料。
(一)内幕交易的法律概念
对于内幕交易,我国内幕交易研究学者杨亮认为:“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得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1]笔者认为该定义较为全面,而在我国立法方面虽然法条没有十分直白地写出其法律概念,但从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从这条规定可对内幕交易这一行为有较为清楚的结构认识。根据上述内容可得知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信息掌握者即行为主体、内幕信息即交易行为所对应客体、内幕交易行为即行为内容、行为方式。这三个构成要件在我国《证券法》中亦有相关的规定,如第七十四条是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所作出的列举式规定,而2015年4月出台了《证券法》的修订草案(下文简称《修订草案》)其中的八十八条、九十三条对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范围相较前者作了更加广泛的规定和更细化的描述;《证券法》第七十五条为内幕信息的法律概念,即:“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第二款也对内幕信息进行具体列举本文不再赘述,在《修订草案》中第八十九条将“公司”一词换成了“发行人”,第二款将更多相关法条的情况罗列到了内幕信息的范围。此外《修订草案》第九十三条对未公开信息也列入了内幕交易的处罚范围中,即虽不属内幕信息但是利用该未公开信息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非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参照内幕交易进行处罚。由此可见,对于内幕交易的认定与相关与内幕交易有同等影响的行为的处理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投资人的维权范围将更加广泛。《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二款对内幕交易的表现进行了概括性列举,本文将于下文进行研究。
3、内幕交易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内幕交易的获利者所得利益并不是凭空而来,一方获利那么比有另一方遭受损失,内幕交易给投资者最直接的影响是带来金钱损失。投资者失去了投资的信心,下一次就会更加谨慎,资金的流通速度就会下降;内幕交易得不到规制,内幕交易人所获利的资金就会用于满足内幕人的私利而不是用于真正需要的地方使得证券的功能难以实现,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利用。此外,内幕交易若不加禁止那么股价就不能反映其客观价值相关专业指数的计算结果的参考价值就被削弱,相关的决策、调控就会面临巨大风险,最终可能导致经济危机的发生。
2、对于公司的声誉造成影响,阻碍公司后续发展
内幕交易的人员中,公司内部人员占大比例,其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就是对公司的不忠诚且该内幕交易行为也会影响公司的决策执行。投资者对公司投资就是因为对于公司各方面的综合因素考量的决定,其中更多的是对于公司的管理层的信任,若公司内部人员出现内幕交易的事件,信心受打击的投资者就会减少或推退出对公司的投资而证券市场中其他潜在投资者就更加不会对该公司进行投资。公司的声誉便如公司的无形资产,但内幕交易会使这无形资产价值减损名誉扫地。此后,公司要重新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则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内幕交易行为,使投资者遭受损失,而内幕人获益、投资者退出投资此后会出现公司运营成本增加、管理层怠于维护公司利益等等“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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