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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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研究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研究摘要:我国证券市场在多年发展中,过分强调融资和为国企解困,而忽视市场规范化建设,导致屡屡发生内幕交易等欺诈侵权行为。

有的虽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但由于民事责任机制的缺位,使投资人的财产损失难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严重侵犯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证券民事诉讼与赔偿机制迫在眉睫。

论文试图从证券民事责任特征、功能、发展状况和世界部分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民事责任立法等方面入手,围绕民事诉讼程序及民事侵权补偿等方面,做一些研究与分析,作为对完善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民事赔偿我国证券市场经历十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资本筹集与配置方面,都已成为亚洲甚至世界极具影响的金融证券市场。

然而,由于证券市场最初的功能定位欠妥,过分强调融资和为国企解困,而忽视市场规范化建设,导致屡屡发生内幕交易等欺诈侵权行为。

有的虽受到刑事和行政处罚,但由于民事责任机制的缺位,使投资人的财产损失难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获得赔偿,严重侵犯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形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立证券民事责任――特别是多年缺位的内幕交易民事诉讼、赔偿机制具有现实重要意义和迫在眉睫。

一、证券内幕交易及其民事责任证券市场是一个瞬息万变的信息市场,谁在第一时间占有了某个证券相关信息,谁就等于有了金钱和财富。

证券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知悉的、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素,包括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

在三者相互关系中,其核心因素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而不在于是否是内幕人员,非内幕人员也能成为内幕交易的主体。

我国《证券法》及《刑法》中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及诉讼机制探讨

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及诉讼机制探讨

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及诉讼机制探讨论文摘要:不同类型的内幕交易受害人取诉权的条件和方式不尽相同。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各个构成要件都有其特定内涵。

内幕交易民事诉讼机制由代表人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所构成。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受害人诉权;民事诉讼机制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行为准则。

内幕交易是通过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来牟利,而对于证券市场的其他投资者而言。

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并且其中部分投资者因内幕交易行为而受损失。

因此,证券监管机构有必要严厉惩处内幕交易行为,强化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查办,同时。

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和补偿相关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所受损失而言,应该追究内幕交易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保护正当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但我国《证券法》没有明确规定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缺少从私人诉讼角度来规制内幕交易的措施。

为了规制我国证券市场上频繁的内幕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及诉讼机制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内幕交易受害者的请求权与诉权内幕交易是一种证券欺诈行为。

这是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是指对内幕交易人员违法利用内幕信息而牟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追究他们的民事损害赔偿法律责任。

在内幕交易中,有三类人属于受害者:(1)被诱使从事不利交易、与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投资者;(2)剥夺了证券交易机会的投资者;(3)高价买入或低价抛出的与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投资者。

举例说。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一条重要的利空内幕消息。

并将该消息告知其亲戚甲。

乙拟买该公司1000股股票。

丙打算以每股30元价格卖出手中股票,由于甲知道内幕消息,遂以29元价格抛售,乙从甲那里买到1000股股票。

丙抛盘没有成交。

丁见甲抛售,同样以29元价格抛售,几天后乙以每股价33元抛售给戊并一直持有。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研究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研究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研究【摘要】内幕交易行为不仅对投资者不利,也损害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有序,应当从多方面加以遏制。

现行法中仅详细规定了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对最能够安抚受害者情绪的民事赔偿却规定的含混模糊。

笔者针对这一现象,对现行法律中民事赔偿不完善的情况进行了自己的思考与研究。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建构中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以20世纪末期上海、深圳证交所的设立为标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证券市场的整体机制在不断完善,但不能否认的是,证券违法行为却屡见不鲜。

以内幕交易案件为例,根据证监会在2013年统计的数据,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监管部门共查处内幕交易案件122起。

①而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三种。

从统计数据看,处以行政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占大多数,约60%;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4件。

②而目前,并没有股民或利害关系人能够通过追究内幕交易主体的民事责任获得赔偿。

我们应当承认,在处理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追究其民事责任上,我国的立法态度是比较严谨的,但是相较于刑法制裁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的不断修改与完善,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却滞后不前,而根据国外的经验,要想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长足发展,必须依靠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三管齐下,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

因此,研究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构建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

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证券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可以从三个方面对该定义进行理解:第一,主体须是内幕交易信息的持有人;第二,内幕应当具有重大性和非公开性两个特点;第三,内幕信息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的一段时间内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或泄露的行为。

根据我国《证券法》76条,“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中外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启示
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建设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应借鉴其成功经验,加强我国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中外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05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实践困境
许多投资者对内幕交易的认知程度有限,缺乏主动维权的意识。
07
结论与展望
01
本文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性质、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等方面,系统地探讨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行实践。
研究结论
02
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的相关案例和法律法规,本文得出结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明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且在国内外已有一定的实践基础。
03
本文还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包括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举证责任、引入集团诉讼和降低诉讼门槛等措施。
2023
《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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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内幕交易理论基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演进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实践困境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结论与展望
01
导言
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
3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对投资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逐渐增多,司法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ຫໍສະໝຸດ 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现状
中外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比较
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相对较为成熟,而我国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设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论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论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论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法对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其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在实行过程中,内幕交易人更多地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现实中投资人很难追究内幕交易人的民事责任,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途径。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越来越强,内幕交易案件也日益增多。

近些年来重点查处了杭萧钢构(600477)、延边公路(现在的广发证券000776)、中关村(000931p内幕交易,在英美称为内部人交易,在某些地区称之为内线交易。

我国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这是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禁止性规定的权威定义。

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证券市场有句老话“最黑黑不过内幕交易”,可以说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危害最大的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内幕交易人的收益远大于风险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制度处于完善过程中。

这就决定了长期以来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得内幕交易人有利可图。

在内幕交易过程中,内幕交易人获得了巨大的收益,而被查处的可能性极小。

风险远远小于收益,这就导致虽有法律禁止但内幕人为利益驱动而从事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也因此成为证券市场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

2.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缺陷公司内部对于内幕信息管理的不完善,披露制度的不健全等等,都是造成内幕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虽然对于公司高管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限制,但是,现在的网上交易很难监管,内幕人员会以普通人员的身份来掩盖自己的身份进行交易。

我国证券市场虽然一个自然人只有一个账户,但是借用别人的账户却是很常见的事情,又是在计算机系统下完成,加大了确认有无内幕交易的难度。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探讨摘要:内幕交易是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活动。

内幕交易严重扰乱了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破坏了证券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民事赔偿责任具有有效遏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功能,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比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没有任何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导致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笔者提出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相关建议有三:确立归责原则;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建议一、内幕交易的含义学界一般认为,内幕交易(Insider Trading)又称内部人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或减少损失。

按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以及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如果相关的知情人员利用掌握的内幕信息,在该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内幕交易,并造成其他投资者财产损失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

若其根据知悉或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与行为人自己进行内幕交易具有相同的危害性,也可能构成该民事责任主体。

二、内幕交易的危害性1.内幕交易对公司造成的损害内幕交易会给予内幕信息有关联的公司造成损害:第一,对公司效率的正常运行有严重的不利影响。

设想内幕交易是合法的,在内幕交易的控制下,在证券市场上反映出来的公司股价不可能是正确的,肯定不能说明此公司真正的生产经营状况,如此一来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可能得到准确的信息并据此作出决策,公司的营运效率怎么能提高?第二,内幕交易会损害公司的信誉。

证券法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探析

证券法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探析

证券法内幕交易民事责任探析摘要:为了净化我国的证券市场,完善内幕交易的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在内幕交易的从而维护经济发展的平稳运行,本文对内幕交易的定义进行分析总结,并从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目前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制度漏洞等入手,深入分析中国的内幕交易行为,为建立和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做准备。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民事责任证券市场被誉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秩序的维持、国民生活收入的提高等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交流更加密切,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吸收外国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推陈出新,逐步建立起了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证券市场的发展迅猛,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提升。

但是随着时间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弊端暴露在了人们的面前,公民法治意识的淡薄以及政府监管的不到位、市场秩序的紊乱使得不法交易行为的种类层出不穷,且愈演愈烈。

这不仅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以及国民生活也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以内幕交易为例,内幕信息外泄、监管不到位以及追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屡禁不止。

为了改变我国的证券市场现状,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禁止证券内幕交易,完善立法、执法和司法显得尤为必要。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实践的不断推进,很多缺乏法制意识的人利用信息不对称钻法制的空子,为谋取个人私利而投机取巧,不仅破坏了个别交易,也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市场经济涉及的主体广泛,本身监管难度就较大,而且缺乏强有力的整改措施,投机取巧、知法犯法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这种局势愈演愈烈,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隐患。

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已经不足以规制内幕交易的现象了,各个国家不得不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通过刑事处罚来减少这类现象的发生。

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于开放以后,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仍不完善,故在此特从我国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入手,展开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法律规定的有关人员(如:证券市场的知情人员或者内部人员),为了帮助他人获取利益或者谋私利,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以及优势条件,掌握并且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促进证券交易的进行的行为。

最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诠释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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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诠释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公平原则论文摘要内幕交易就是内幕信息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咐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个规定比较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现有规制内幕交易法律所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建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76条明确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这一规定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公正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在法律修订后几个月内就发生了新疆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内幕交易案,吉林敖东内幕交易案和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等。

尽管证券会加大查处内幕交易行为的力度并对其做出及其严厉的处罚,但是,不足以阻止内幕交易行为大量发生。

主要原因是新《证券法》中内幕交易的规定不仅太原则,而且缺乏操作性,致使内幕交易受损的投资者不容易获得有效救济。

一、内幕交易概念内幕交易,在英美称为内部人交易,在台湾地区称之为内线交易。

0结合我国立法,在我国内幕交易的主流定义是指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非内幕人员,利用尚未公开的、可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我们认为,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是指因其特殊地位而获取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该信息转变为公开信息前的时间差,进行证券交易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也学者认为掌握未公开、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或者泄漏该信息使他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我国的证券法没有正面对内幕交易做出定义,而是在第73条对内幕交易从反面做了规定,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探讨2015年6月中上旬,A股市场冲到了一个史无前例的高度,随之而来的便是一场惊心动魄的股灾。

在这场风波中一代“股神”徐翔跌落神坛,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并处110亿元巨额罚款。

徐翔并非因内幕交易被处罚的第一人,国美电器创始人黄光裕也曾因为内幕交易被判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几年,中程租赁内幕交易*ST新海股票案、杨某等人内幕交易鲁商置业股票案、汪耀元等人内幕交易健康元案、张秋菊等内幕交易易见股份案等一系列案件都被监管机构列为典型,成为证券市场法治不断完善的注脚。

长期以来,内幕交易一直是监管机构重点打击的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之一。

相较于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似乎显得离广大投资者更加遥远,更加“神秘”。

然而其对于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同样不应被忽视。

截止目前,内幕交易实施者承担的大多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较少。

我国《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资者主张该赔偿责任的,需要厘清以下三个问题:1. 责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2. 承担上述责任的条件是什么?3. 什么主体可以请求责任人承担该民事责任?在涉及内幕交易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例中,最为广大投资者所熟知的,当属光大证券“乌龙指”一案。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策略交易系统程序错误,造成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引发市场剧烈波动,投资者在上午买入证券后受到损失的很多。

但是监管机构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的时间仅限于13时开市后至14时22分,在未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的情形下,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以此回避损失。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摘要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对外公开前,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也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本文将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特征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未公开信息是指尚未对外公布的与证券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有关的所有信息。

内幕交易的特征主要包括:(1)内幕交易行为发生在未公开信息公布之前;(2)交易者利用内幕信息来获取不公平的利益;(3)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

二、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规定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并明确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买卖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期货合约、金融衍生品等等。

内幕交易者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因内幕交易行为给受损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三、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1. 受损投资者的救济权利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受损投资者有权要求内幕交易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受损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要求内幕交易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要求返还非法所得、要求公开道歉等。

此外,受损投资者还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投诉举报内幕交易者,要求证券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内幕交易者的责任内幕交易者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内幕交易者可能被处以罚款,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

3. 公司的责任作为内幕交易的主体,公司在发生内幕交易时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如果公司未尽到内幕信息管理的责任,导致内幕交易的发生,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责任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现、调查和处理起着重要作用。

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_证券完整篇

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_证券完整篇

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_证券来源:证券市场导报ﻭ“红光实业”被XX认定为具有编造虚假利润、陈述虚假事实、骗取上市资格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处罚后,一位小股民状告“红光实业”全体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却被XX驳回.但是,由此人们已经注意到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ﻭ论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大学姜丽勇规制内幕交易,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有序性和树立者的殊为重要。

法学界对于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研究一直持有浓厚的兴趣,在《证券法》之前,探讨的主要方向是怎样在的《证券法》中确立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规范。

《证券法》的,已经给这个问题划上了一个句号。

在罚则上,对于内幕交易的处罚采用的是行处罚和刑事处罚.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因内幕交易行为而遭受损失的者是否可以寻求民事赔偿,《证券法》并没有任何规定。

ﻭ并非者没有诉诸法律的意识,而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没有可以求助的法律依据。

笔者以为建立有效的民事赔偿制度,是我国规制内幕交易的当务之急。

而且此举有利于推动民间力量这种自律的力量对于内幕交易的规制,从而实现证券市场从府主导的向自律的转变。

如前所述,完善我国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建立民事赔偿制度。

在本文中,笔者试通过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立法制度的国际比较,探讨我国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之建立。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ﻭ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法律制度。

1.对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的立法规定证券法上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源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章b项的规定。

该条规定,对于购买或者出售在全国证券交易所登记的证券和没有登记的证券,使用操纵和误导的手段和方法,违反委员会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保护者利益而必须适当地制定的规则和规章.应当注意的是,该条对SEC进行了授权,因此援引1934年证交法10b而认定某种行为非法,必须要看该行为是否违反了SEC制定的规则。

ﻭ在中对于规制内幕交易起到重要作用的是10(b)-5规则.规则的产生是缘于一起判例。

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关于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民事责任论文摘要: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一直是理论和实务中的难点问题。

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需要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主体、内幕交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竞合等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着重对民事责任承担中涉及到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一、内幕交易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各国法律都禁止内幕交易,在法理上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侵权人一旦实施此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就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就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承担而言,有法可依最早出现在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美国。

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国会制定的~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立了反欺诈规则, 其屮最为著名的是规定短线交易禁止条款的Sectionl6(b)。

194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根据证券交易法的授权,制定了《规则10b — 5》,发展出了禁止内幕交易的含义和基础,使之成为美国内幕交易法律中最重要的规则oD] 《规则10b — 5》的主要内容是对于任何人在关于任何证券的买卖时,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利用州际商业的手段或邮件,或任何本国的证券交易所的设备从事下列行为均属丁•违法:其一,使用任何设备、计划或诡计从事欺诈行为;其二,对于重大的事实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遗漏披露在作出陈述时为了使陈述不被误解而必需的重要事实;其三,参加从事或将要从事的对任何人的欺诈或欺骗的商业行动、实践或程序。

《规则10b — 5》默示地授予私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美国在1984年的《内幕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的《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中又进一步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其中《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私人民事诉讼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任何拥有重大的、非公开的信息而买进或卖出证券,从而违反本章规定或规则的人,应对任何在前者违法行为时同时卖出或买进同种证券的人,在任何适当的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研究

关于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研究论文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存在着重行(刑)轻民的特点,使得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失后受害人的损失寻求不到法律救济。

因此,加强对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研究,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完善证券法律责任、全面规范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一、问题的提出据统计,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大约80%的违法案件与内幕交易有关,大约80%的违法交易金额与内幕交易案件有关。

因此,各国都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出发,通过制定立法,赋予政府或个人实现司法救济的途径,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控制网络,来达到禁止证券内幕交易的目的。

然而,我国现行证券法律制度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却出现了重行(刑)轻民的特点,使我国现行证券法律责任体系出现了裂痕。

纵观我国整部证券法,涉及民事责任的仅有8条文,即第42条、第63条、第115条、第145条、第161条、第192条、第202条、第207条,在其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的36个条文中,涉及民事责任的也仅有3个条文,即第192、202、207条。

我国与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也只字未提。

在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明确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因内幕交易所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则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寻求救济,但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民商事法律关系所比,它采用的是集中竞价、电脑自动撮合成交的方式,参与者众多,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者互不谋面,互不相识,加之很多证券交易皆在瞬间完成并不断连续进行,影响交易价格因素之多、交易转手速度之快、频率之高,都是其他民商交易活动所望尘莫及的。

这就使得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害后果后的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确定、损害后果的确定、赔偿额的确定等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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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摘要: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将内幕交易及其相关民事责任写入了法律,为广大普通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行使赔偿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这不失为证券法的一个缺憾。

关键词: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代表人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14-02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也呈现日渐火爆的态势,随之而来的就是内幕交易现象数量的上升,同时,内幕交易行为也因此而更加隐蔽和复杂,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新修正的《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悉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若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以上规定未对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救济方式作出规制。

一、概述
内幕交易指内幕人或利用非法渠道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为了获得不法利益或者避免损失,自己实施或建议他人或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

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即内幕交易人因其内幕交易行为而致投资者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

(一)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
内幕交易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

1.内幕交易行为
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具有内幕交易的行为,即泄露内幕信息、自行买卖或建议别人买卖该公司证券的行为。

2.主观过错
构成内幕交易需要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根本不知情,则无法认定其为内幕交易之行为。

3.损害事实
构成内幕交易的损害事实应是因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的确定的财产损害。

内幕交易案件的受害人应证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而且此种损害事实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造成损害的原因是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损害仅限于财产范围内,精神损害不包含其中;第三,损害事实有确定的范围或金额,是可计量的;第四,此种损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补偿。

4.因果关系
构成内幕交易还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内幕知悉者的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归责原则
由于证券交易常常以高科技手段来进行,交易主体不需要当面
交易,且交易一方多为公司内部员工,这就导致一般投资者对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举证不能。

因此,各国一般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受害人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侵害,而由内幕交易行为人证明自己的证券买卖行为是出于合法的原因,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内幕交易的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也应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建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首先,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健全和完善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条的规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首要目的,这个目的的实现需要对有损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警示和处罚。

而内幕交易正是一种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健全和完善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可以让投资者因证券欺诈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依法得到司法上的救济,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其次,在保护证券市场方面,健全和完善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控制内幕交易的现象,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出现是由于巨额利益对内幕交易者的诱惑,若对内幕交易行为不加控制,则投资者们终将退出证券市场,这种结果必然严重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如果内幕交易行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其可得利益,则可以从根本上控制内幕交易的现象,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次,在维护我国宏观经济发展方面,健全和完善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可以有效维护国家宏观经济的良好秩序。

证券市场的发展状况是衡量一国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

证券市场的股票价格指数与我国政府部门制定的经济政策息息相关,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导致我国股票价格指数无法正确反馈证券市场的信息,这将对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带来严重危害。

最后,在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方面,健全和完善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有助于转变法律观念,建立完整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体系。

我国目前对证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制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忽视了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作用,无法对受害方进行有效的财产补救。

从法律责任体系来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组成部分,互相之间不可替代,缺少任何一种都会破坏法律责任体系的完整性,无法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

我们要改变证券研究领域轻视民事责任的现状,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责任体系。

三、建立和完善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责任之建议
(一)实体方面
1.明确限定证券内幕交易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范围
我国《证券法》笼统的将原告的范围规定为因内幕交易而负有损失的人,除此以外,没有其他详细的规定。

如此一来,使与内幕交易行为同向、反向的投资者和因内幕交易行为导致失去证券交易机会的投资者包含在原告范围之内。

然而,考虑到我国现今司法资源的缺乏以及法律保护投资者的根本目的,笔者建议应将内幕交易
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告界定在与内幕交易同时做反向交易且其合法
权益因此而受损的善意投资者。

2.明确规定证券内幕交易损害赔偿的范围
(1)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侵权而导致损害赔偿的,主要适用全部赔偿原则,以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到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为目的,将内幕交易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为直接和间接的全部经济损失。

但是,如果按照全部赔偿的原则,证券内幕交易案件的被告承担的责任可能远远超出其所能承担的
能力范围,且并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因此,根据另一个人道公平原则,应在人道公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以此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因此,笔者认为,在界定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范围时应以全部赔偿原则为主,人道公平原则为辅,来进行综合考量。

(2)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由于证券市场行情处于随时变化的状态,且受包括国际形势、国家政策、行业变化、内幕交易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内幕交易中的民事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一直是一大难题。

对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针对这一问题有许多不同的计算方法,目前主要的计算方法有:实际价值计算法、实际诱因计算法、差价计算法等。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各种计算方法的优劣,笔者认为差价计算法比其他计算方法更为合理和科学,因为差价计算法不但可以依照标准确定的计算公式,而且可以适应证券市场瞬息万变
的特征,加之可以很好地照顾到法官们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计算内幕交易者获利的依据限定在内幕信息公告之日。

然而这种规定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即内幕交易者进行内幕交易是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的,而且这个时间往往是多于一天的,若将计算基准仅限于公告之日的收盘价,这将严重影响科学合理地计算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对此,笔者建议我国借鉴美国的90日和我国台湾地区10日的规定,将计算受害人损失的依据确定为内幕信息公告日之后的某几个连续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二)程序方面
1.改进和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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