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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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平政发[2011]98号

【发布部门】平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9

【实施日期】2011.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平政发〔201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规范奶业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环节的全方位监管,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

生鲜乳质量安全关系奶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社会的和

谐稳定,备受广大群众的高度关注。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整顿和规范生鲜乳生产经营秩序,对于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我市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销售现状和监管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来看,促进奶牛标准化养殖、规范生鲜乳收购销售行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刻不容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共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生鲜乳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管,认真查找安全隐患与漏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强化质量安全监管的办法与措施,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销售行为,确保不发生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

二、以规模化和标准化为方向,推进奶牛养殖健康发展

1.加快规模化发展步伐。各县(区)政府要制定规划,加强扶持,充分发挥乡镇管理职能,引导奶牛养殖走规模化、标准化的路子,积极发展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逐步减少散养比重,从根本上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加大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新上管道式挤奶设备的补贴;对达标的新建、扩建的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切实做好扶持指导;对进入规模养殖小区和专业合作社的奶牛散养户进行奖励。

2.加强奶牛养殖场管理。各县(区)要加强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从养殖场所、饲养设施、技术人员、防疫条件、无害化处理设施、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加强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备案,注册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条件或拒绝整改的,依法予以关停。

3.加强奶牛散养户管理。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奶牛散养户的管理,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动员、鼓励奶牛散养户以股份合作、托管饲养等方式

加入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对没有条件进入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奶牛散养户,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参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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