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刑法理论中的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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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如果行为人确因不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从而也不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应排除犯罪的故意。

通说采取第五种观点。

3.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确的理解。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1、相关定义1.1、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之我见综上所述,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能够认识而没有认识到其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一般的法律规范,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行为人以其长期生活的一般经验为标准对作为评价客体的自身行为的主观评价;”客观方面” 是指该行为实际上违反了实定的刑法规范的客观存在,它是一种作为评价主体的司法机关以实定的法律法规为标准对客观行为的法律评价。

①因此,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定义为:行为人行为时对所有与行为事实本身有关的情况认识正确,但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的主观评价与实定刑法规范的客观评价不一致的情形。

依据上文的定义,可以推断出违法性认识错误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行为人将其客观上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第二,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不是犯罪而其误认为是犯罪,即刑法理论中的”假想犯”或者”幻觉犯”。

有学者认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唯一的的任务是解决该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问题,而‘假想犯’的错误根据犯罪概念应认定为无罪,因此‘假想犯’无须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一种来专门讨论。

”②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与客观规范评价的冲突,行为人将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无罪行为固然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但反之将其实施的无罪行为误认为是犯罪又未尝不是一种违法性认识错误。

因此,将违法性认识错误两分能够更好地使其概念周延,即”误将有罪为无罪”和”误将无罪为有罪”两种情况,并将前一情形定义为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但”假想犯”对刑事责任确实几乎没有影响,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中确实没有多大研究价值,所以本文所用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若无特别说明都是指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1.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定义违法性认识错误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对该概念的定义首先就涉及到其称谓本身的沿革问题。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其称谓经历了”法律错误”、”禁止错误”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变迁。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认识错误的概念错误指人们主观对客观现实的错误反映与认识,即主观和客观不一致。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为刑法上的错误,指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他的主观认识同行为的事实情况或刑法上对该行为的评价不相符合。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般分为两类,即对法律的认识错误和对事实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错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认识与刑法规范对该行为的评价不一致。

这种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不懂法造成的,主要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将无罪误认为有罪。

对此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理,而不能以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将其按犯罪对待。

2.行为人将有罪误认为无罪。

此时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不能以其不懂法而将其宣告无罪。

3.行为人对于其应成立的罪名或应处以的刑罚的轻重有错误认识,即将此罪当成彼罪、将重罪当成轻罪或将轻罪当成重罪等。

此时仍然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不能因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而使定罪量刑有所改变。

法律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仍然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这主要是第二种情况。

三、事实错误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认识与行为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

一般将事实错误作如下分类:(一)对行为的认识错误1.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认识,常见的是把事实上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当作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加以实施,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等。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客观危害性没有认识,不成立故意,如果行为人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

2.对行为手段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所使用的犯罪方法或作案工具产生了错误认识,从而使犯罪结果不能发生。

主要有两种情况:(1)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但由于其认识错误,使用了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手段,如把白糖当成毒药杀人、把假枪当真枪杀人等。

行为人的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客观上因为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不可能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内容摘要】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

本文试从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9页。

]南朝鲜刑法第16条规定:“误认为自己行为依法并不构成犯罪,如其误认为确有正当理由者,不罚。

”其他如瑞士、奥地利等国均有类似的规定。

刑事笔者认为,要研究刑法的认识错误论,必须掌握其范围,笔者试从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两方面讨论。

1.认识错误论的适用范围。

该种情况是可以适用错误论的法律情形。

即加害人本想加害的对象上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但却造成另一同一性质结果的发生。

例如:张三本欲杀害李四,但未造成李四死亡结果,却因错误的认识造成王五死亡结果。

因为张三在欲加害的对象李四身上并未造成死亡结果,却造成另一人王五发生死亡结果,这属于认识错误问题,适用错误论规则解决。

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为⼈对⾃⼰的⾏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

(2)法律认识错误有三种情形:①假想⾮罪。

⾏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为⼈误认为不是犯罪。

此种情形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为之,主观恶性较⼩。

②假想犯罪。

⾏为⼈的⾏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为⼈误认为构成犯罪。

⾏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犯罪。

③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这种对法律的误解不涉及⾏为⼈有⽆违法性意识,不影响罪过的有⽆以及⼤⼩,不影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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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作者:张艺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19期摘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的不一致所造成的。

在刑法理论中,对于认识错误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罪数形态以及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的认定,因此受到刑法理论的广泛关注。

而正确、合理地把握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有助于全面把握刑法的适用,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认识错误的案件进行合法、合情、合理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认识错误;知法推定;主客观相一致;刑事责任一、认识错误的概述及分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其法律性质、行为后果以及相关的客观事实上,存在错误的认识。

行为人认识错误的问题属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范畴,与罪与非罪、罪过形式、一罪与数罪以及既遂与未遂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

其本质表现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差异。

而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过,是以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能够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无主观上的认识或是具有认识的可能性为前提。

倘若对自己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无主观上的认识或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则罪过就不能成立。

因此,当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足以影响到其自身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或认识的可能性时,就应当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

但当认识错误的程度较低,不足以排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认识的可能性时,只能在主观上排除行为人具有故意,但不能否认其具有过失。

当错误完全不能影响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时,其在主观上就有罪过,但仍可能影响犯罪既遂或未遂的成立。

1针对认识错误的分类,学术界普遍存在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两种分类方式。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和矛盾而发生的。

依照行为人对不同类型的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类。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述与分类(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本身施行的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主观上想要发生的事实和客观上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具有以下几种特点:(1)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主观方面反映客观现实的主观心理状态,认识错误包括主观和客观的内容。

(2)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中关于定罪,是不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影响的。

(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意外事件。

(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界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本人的行为活动是否合法,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犯罪”。

“假想犯罪”是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却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非罪”,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第三,行为人对自身的行为在定何种罪和如何量刑上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不同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真实情况存在误解,包含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客体的认识错误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客体和本来想要侵害的客体不一致。

有两个主要的特征:(1)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故意侵害某种法益。

(2)行为人现实中加害的客体与主观意欲不同。

第二,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本以为要加害的对象和实际上加害的对象不一样,行为人认为所侵害的对象是某人,而实际上侵害的对象是另一人。

对象认识错误有两个特征,分别是:(1)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明确的想要加害的对象。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或者对与自己的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认识。

由于刑法中认识因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因而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也就直接影响到行为人定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同时还可能影响到行为人所实施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从而影响定量刑。

所以,研究刑法中认识错误十分重要。

罪量刑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二、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或应当受到怎样的刑罚处罚的不正确理解,也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这类错误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假想的犯罪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本来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构成了犯罪。

也有人称为积极错误。

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该行为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但行为人错误地认为不构成犯罪。

也有人称为量消极错误。

由于刑事违法性不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而这种认识错误通常不影响定罪定罪量刑。

但是,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这种错误认识有合理依据,并且足以影响到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社会性质的评价,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

(三)对定罪量刑的的误认定罪量刑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产生了不正确的认识。

由于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定罪,也不影响量刑量刑。

质与危害程度,因而既不影响定罪三、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认识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这类认识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认识错误,认识错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就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学重要考点: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概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上的后果或者事实状态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意义在于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还可能会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既遂与未遂。

二、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在理论上,我们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常出现主观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通常有以下三种表现: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规定为犯罪。

这叫“假想的不犯罪”。

2、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己却认为是犯罪。

这叫“假想的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成立的罪名和量刑轻重上有误解。

无论行为人在对法律上的何种误解,因为对犯罪的构成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会发生影响,所以行为人对其行为仍应负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也无任何约束作用。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上的事实不相符合。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类型(1)对象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对象发生错误认识。

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反映了客体错误的对象错误,即表现为对象错误,实际上是客体错误。

一种是对象错误,是犯罪客体上没有错误的对象错误。

如某人去仓库内盗窃,误将食盐当成白糖偷走,只要数额构成犯罪,不影响定罪。

还有一种是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的认识错误,如误以为尸体是人而枪杀,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2)客体的错误。

即行为人侵犯了一种客体,而实际上是侵犯的另一种客体。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

刑法中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原则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有不正确理解‎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符合真相的认‎识。

罪过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认识因素不同‎,就会影响意志‎因素,因而影响罪过‎。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既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的形式,也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认识错误包括‎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有误解。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并‎非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是犯罪,在实施通奸行‎为后自动投案。

但刑法并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情况称为‎幻觉犯。

既然某种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就不能因为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而认定为‎有罪。

2.行为人误认为‎自己实施的行‎为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其实该行为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例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其实刑法第2‎19条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原则。

第二种观点相‎反,认为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只能‎是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违法‎性之间,只要认识其中‎之一即可。

第四种观点认‎为,认识行为的违‎法性一般来说‎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但不能绝对化‎。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果确实不知‎法律,而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则不能认定为‎故意犯罪。

第五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社会危害性‎行为而有意识‎地实施,则不能因为他‎自称不知法律‎,而排除故意的‎罪过。

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


答案:AD 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 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 系。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造成了危害 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危害结果是他的第 二个行为造成的,这就是因果关系认识错 误。所以A是正确的。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与事实错 误,打击错误是事实错误的一种。所谓打击错误, 也称打击失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是指行为 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 于失误而导致实际侵害对象与其本欲侵害的对象 不一致(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而非对犯罪对象 认识的误差)。打击错误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 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对象实施了侵害行为。2、 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意欲侵害乃至行为所指 向的对象不一致。3、行为人在主观上不仅不希望 而且也没有放任自己的行为对第三者(实际侵害 对象)造成危害。本案中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故 意对潘某本人实行打击行为,所以刘某并不存在 打击错误,所以B是正确的。
特征:



1、刑法上的错误是认识上的错误; 2、行为人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 行为的认识错误; 3、刑法上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 法律上的意义或行为危害社会的事实情况 的认识错误。
分类
法律上 认识的 错误
事实上 认识的 错误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对罪名与刑罚的错误 1、客体 2、对象 3、行为性质 4、手段 5、因果关系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 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当错误影响到行为人的认识或可能认识自己行 为的危害结果时,就应该排除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当错误虽然对这种认识有影响,但未影响到这 种认识的可能性,可以排除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 但不能排除过失的责任; 当错误对这种认识毫无影响时,不能排除行为 人主观上的罪过,但可能对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有 影响。

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的“认识错误”跟这个案例相关的,就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认识错误。

如果你没学习过刑法,下面的内容可能看不懂。

所以,本文主要是写给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朋友们理清其中的逻辑。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画了个示意图如下。

什么是认识错误?说白了,就是搞错了。

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二是违法阻却事由上的认识错误,三是违法性质上的认识错误。

什么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操作)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本来想害A,结果误把B当成A,最终害了B。

打击错误,是指本来想害A,由于A和B站在一起,结果操作失误,害了B。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本来想用甲方案害A,结果在操作过程中,A死于乙方案。

什么是违法阻却事由上的认识错误?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职务行为等。

本来并不存在值得进行正当防卫(或其他)的事实,行为人误以为出现了应当进行正当防卫的事实,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实施了不应当实施的“正当防卫”,这就是违法阻却事由上的认识错误。

什么是违法性质上的认识错误?通俗点说,就是“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或者“以为这么做并不违法”,或者“不知道法律是什么”。

在刑法理论上区分以上3种“认识错误”,意义何在?这个事儿的意义很大。

直接关系到犯罪人“故意”的认定。

故意属于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只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OK,这样的主观心理状态才叫“故意”。

两种能力缺一不可。

而一旦出现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法律对行为人“认识能力”的评价,最终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

后面两种认识错误,比较容易理解。

经常混淆的,是第一种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具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二是抽象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什么叫具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比如,凶手本来想害A,结果害死了B,A和B都会人类。

两个人的生命是平等的。

凶手虽然发生了认识错误,但没有超越犯罪构成的框架。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相关知识点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涉及到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制裁。

在学习和理解刑法的过程中,人们可能会有一些错误的认识。

以下是一些相关知识点,可能会引发人们对刑法的错误理解。

1.刑法只关注罪犯的处罚,而不关注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一些人认为刑法只是用来对罪犯进行惩罚的工具,而忽视了其重要的教育、改造和预防犯罪的功能。

刑法既有清晰的制裁规定,也包括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挽救的规定。

2.刑法的目的只是保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刑法确实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但这不是它唯一的目的。

刑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保护个人的权益,例如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等。

通过惩罚犯罪行为,刑法追求社会中公正的实现。

3.刑法只适用于公民,不包括政府官员和国际犯罪。

刑法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身份和职位。

政府官员和国际犯罪同样受到刑法的约束。

对于政府官员来说,刑法能够制约他们的权力并保护公共利益。

对于国际犯罪来说,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在全球范围内追究国际犯罪责任。

4.刑法只关注犯罪事实,不考虑犯罪动机。

刑法不仅关注犯罪行为的事实,还考虑犯罪行为的动机。

犯罪行为的动机在判断罪行严重程度以及量刑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谋杀的刑罚可能因杀人动机的不同而不同。

刑法还考虑了法益的评估,即对于犯罪行为中涉及的各方面利益的平衡。

5.执行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报复。

刑法并非仅仅为了报复罪犯,而是基于法律的原则和公正的需要。

刑法的目的之一是通过制裁罪行来实现公正,使罪犯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的其他目的包括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

6.刑法是不变的,无法适应新的社会情况和法律环境。

刑法是一个活动的法律领域,不断修订和发展。

随着社会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刑法也需要随之调整。

例如,在科技进步的背景下,刑法需要对网络犯罪、数据保护等新形式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

7.刑法只涉及到犯罪行为,不包括犯罪的思想。

刑法不仅适用于犯罪行为,也适用于犯罪的思想。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与定罪量刑PPT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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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非毒品当作毒品出卖; 误将男人当作女人强奸; 误将自己的老婆当做别的女人予以强奸; 等等 •【行为人应承担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14
B.误彼为此 行为人意图侵害的是这个客体,而实际上侵 害的是另外一个客体。 比如:两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意图盗窃一般财物,而实际上 盗窃到手的是一把枪支。如何处罚? 第二,行为人意图盗窃枪支,而实际上盗窃 到手的是一般财物。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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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一为二型客体错误的责任承担】 1.对于意图侵害的客体承担故意罪的既遂责任。 2.对于实际上不存在的客体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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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错误 (1)概念 行为人对于自己所侵害的同一客体之内的不 同对象发生了错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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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象错误的特征 a.有犯罪意图,并有明确的犯罪对象。 b.行为人实际侵害的是同一客体之内的另一 个犯罪对象。 c.发生对象的错误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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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二为一型客体错误的刑事责任的承担】 1.对于意图侵害的一个客体承担故意罪的责任; 2.对于实际侵害的另一个客体承担过失罪的责 任,如果连过失都没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3.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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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误一为二 行为人意图侵害两个客体,但是被侵害的犯 罪对象实际上就代表一个客体。 如:某甲以为国家工作人员某乙正在执行公 务,便采用暴力手段公然侮辱乙,甲以为这 样既会损害乙的名誉和人格,也会妨害其执 行公务,而实际上,乙当时并没有在执行公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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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象错误的责任承担 首先,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其次,对实际侵害的对象应该承担既遂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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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象错误与客体错误的区别: A.客体错误是发生在不同的构成要件中,而 对象错误是发生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之内。 B.在发生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 故意犯罪的既遂责任,而在发生客体错误的 情况下,则视不同的情况而定。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刑法认识的不断深入,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也逐渐浮出水面。

事实上,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天生就存在着,这也制约了刑法的实践运用。

对于刑法从业者来说,更应该认真审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以更加准确、公正地运用刑法。

一、认识错误之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是刑法实践的核心问题,而其认识错误便有可能导致刑罚的滥用或不足。

刑罚目的是通过制裁犯罪,实现对罪犯的惩罚、警戒、教育和改造,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但对于刑罚目的的理解,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偏差。

第一个认识错误是把刑罚目的仅局限于惩罚犯罪的行为,而忽略了教育和改造的意义。

事实上,惩罚犯罪只是刑罚目的的一部分,而真正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防范和治理犯罪,使罪犯能够修正错误,回归社会。

第二个认识错误是将刑罚目的的达成建立在报复和复仇之上。

实际上,刑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制止和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报复和复仇。

刑罚的使用不能被贪婪和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个人利益所驱使,否则不但不能发挥刑法的整体作用,更加会适得其反。

二、认识错误之证据标准运用证据的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认定和应用要求的标准,其大小直接影响到刑法实践效果的好坏。

目前,刑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存在着一些认识错误:首先,经验证据的认定标准鲜明不足。

经验证据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事物的经验和见识,具有重要的价值。

但现实中往往缺乏具体标准和定量指标,容易导致错误的判断。

其次,视证据来源进行歧视,把公平视为等同于平均数。

事实上,对证据的来源应该按照其充分性、真实性和可信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绝不能因为其来源,就给予任意的不信任或去抵消其证明力。

三、认识错误之实质正义理论透析实质正义理论认为,刑法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正义,还要重点关注实质上的正义。

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个是认为,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不仅仅是自由的,还应该差异很大。

事实上,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关系处于互动和调整的状态中,不能以“实际正义”为借口擅自减刑或逍遥法外,而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意外事件

第五节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意外事件

第五节刑法上的认识错误与意外事件1.刑法学上所说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他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2.刑法上之所以要研究认识错误,主要原因是:○1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罪过或罪过形式。

○2认识错误还可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犯罪形态即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3.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又称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这类认识错误,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1想象的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并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

○2想象的不犯罪:即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也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3行为人对行为触犯的罪名或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理解: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或者应当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理解。

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

4.事实上的人生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又称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象的认识错误:对象的认识错误又称目标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行为对象与其实侵害的对象不一致。

他包括以下几种:1)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实施行为,因而致使犯罪未得逞,应定为犯罪未遂。

2)犯罪对象在行为时存在,而行为人误以为不存在。

3)具体目标的错误,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两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

○2行为性质的错误:行为性质的错误时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的理解。

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的性质的不正确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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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7卷第2期  I ndustrial &Science Tribune 2008.(7).2 试述刑法理论中的认识错误□李 阳【摘 要】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

因此,慎重地加以探讨法律认识错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阐述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表现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并提出了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来处理。

【关键词】刑法理论;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作者单位】李阳,石家庄正定县公安局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或许可以说是罪过理论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其重要性在于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不仅是认定犯罪故意的关键,也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前提,还是解决行为人认识错误的罪过形式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因此慎重地加以探讨确有必要。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在理论上一般可以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类。

一、法律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错误认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的误解。

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三种情况: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构成犯罪,即假想无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应处刑罚轻重存在错误的理解,即误解处罚。

由于在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只是对其行为的法律评价有不正确理解,而对其行为在事实上的情况仍有正确认识,因此对其行为构成犯罪与否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并不发生影响。

(一)假想无罪的处理原则。

对于假想无罪的处理原则,涉及到是否将其作为故意要素。

外国刑法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认为只须对犯罪事实有认识即可。

加拿大刑事法典第19条规定:“对法律无知而犯罪不能成为恕罪事由。

”而罗马法格言“不知法律不免责”也同样表达了这样一项原则,即:“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二是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其理由根据有二:道义责任论、人格责任论。

道义责任论强调对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的非法行为进行责难,被认为是客观主义的立场。

三是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认为作为故意责任的要件,至少需要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而在我国大陆的犯罪概念中,引入了另一个概念———社会危害意识,即认为再讨论违法性已无意义。

因为法律谴责犯罪故意的根据并不在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对于法律本身而言是不会遭受侵害的,法律所谴责的是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意识。

社会危害意识是犯罪故意的实质内容,而违法意识仅是社会意识的法律形式。

因此,我国法律更多的强调的是实质合理性的价值观念,即社会危害性。

就社会危害性而言,由于其带有了相当的社会道德评价色彩,较易为人们所掌握和遵守。

因此,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或必然导致的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便已符合故意的认识。

而在事实上,法律所禁止的与大众认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我国现今的国体下应是相一致的,换言之,即认识了社会危害性也便认识了违法的可能性,而认识了违法的可能性则必然也应认识到社会危害性,二者是相互统一的。

所以,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辩解的理由,对法律的误解原则上不排除承担故意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二)误解处罚的处理原则。

罪责的本质我们不妨如此归结: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应受责备或谴责,表现为故意或过失。

假如行为人因为对法律误解以至于令人感到十分无辜时、缺乏这种应受责备或谴责性时,从罪责的根本标准衡量,不是绝对不考虑免责。

尤其是在现代社会,法律门类众多,法律条目繁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人,所认识到的、领会到的法律显然不尽相同,所以行为人因此面对法律误解,并非不可宽恕。

现在,无论理论还是实践,死守“不知法不赦”的似乎已在动摇。

所以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认为承认法律误解例外可免责是刑法人性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另外,对于提出在行为原来并非法律所禁止,后又被特别法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须对违法性有认识,方构成故意的认识的观点,笔者持赞同的态度,当然,此种认识违法性与否的认定并非是靠行为人单纯的供述。

笔者认为,只有当其不知该法律的可能得以成立时,方可阻却故意的成立。

二、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决定其行为性质及刑事责任的有关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

从发生错误的原因和现象的角度区分事实认识错误,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客体认识错误。

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体发生错误认识。

它包括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误认为不存在犯罪客体而实际上存在,或意图侵犯某种犯罪客体・531・ 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7卷第2期I ndustrial &Science Tribune 2008.(7).2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犯罪客体。

客体认识错误通常是由对象认识错误所引起,但该对象的不同体现了社会关系的不同。

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所以,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例如,在视线不好的情况下,甲以为仇人乙来到面前,遂一棒打去,后来才知道打伤的是一头牛。

甲预想伤害的是“人”,而实际打伤的却是“牛”,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类似的情况还有,行为人将一般物品误认为毒品加以贩卖;行为人在盗窃时将被窃物品内的枪支一并窃取等等。

这种客体错误,从主观看,是一种认识错误;从客观看,是因为认识错误而致使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的范畴。

(二)对象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广义上可以包括客体认识错误,即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认识错误时必然发生客体认识错误。

此类包括,是将对象认识错误区分为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和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认识错误,即客体认识错误。

为了与客体认识错误相区别,这里的对象认识错误仅指对同一客体的不同对象之间的误解,也即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在事实上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又称目的物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不发生影响。

如甲预定杀害乙,却把丙误认为乙而予以杀害,不影响甲罪责的成立。

需要考虑的是,此时甲杀乙的行为“错误地”导致他人(丙)的死亡,属于一个故意犯罪行为(杀乙)产生的“过剩”结果,对该结果,按照普通情况确定罪责,即甲对丙的死是故意的认定为故意,对丙的死是过失的,认定为过失,按照故意、过失的一般标志认定犯意或心态,而不适用认识错误的认定规则。

(三)行为认识错误。

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质与否存在错误理解,如假想防卫。

行为性质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犯罪成立。

第二,行为工具(方法)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使用的工具(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工具(方法)认识错误可以影响犯罪成立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响成立犯罪或属于意外事件,较典型的如为杀人而投放危险物质,因为药物失效而未能将人毒死,可以认为行为人因方法或工具错误的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又如行为人看到甲、乙一起走来,遂开枪向甲打去,最后却因其枪法不准而打中乙。

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或最后的结果表现为对象错误,然而这种错误不是基于行为人辨认的错误,事实上行为人是经过仔细辨认才动手的,可以认为辨认是准确无误的,错误产生于行为本身的差误。

对这种情况的解决,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其定性与对象辨认错误是一致的,也即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行为人对甲的死是直接故意,对乙的死是间接故意,只是对甲是未遂,对乙是既遂。

另外,人们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因为误认对象而造成损害后果的,因行为人本身没有犯罪故意因此仅仅是有无犯罪过失的认定问题。

(四)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联系存在错误认识。

一般包括:第一,未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误认为已发生。

对此一般构成犯罪未遂。

第二,已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却误认为未发生或误认为不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对此,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第三,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意识到了,只是对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实际发展过程或者说是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认识错误,对此一般以犯罪既遂论处。

在理论上,行为人犯罪并非仅系一个动作,而是连续的动作,这几个连续的动作也并非是几个犯罪行为,而是一个犯罪行为。

在此意义上,不存在对该结果不承担罪责的问题。

三、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区分及程序处理国内学者中在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错误区分问题上的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是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实施情况的不正确理解是事实认识错误;(2)对犯罪的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认识的是事实认识错误,对犯罪的客观事实有明确认识,只是对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存在不正确观念的是法律错误;(3)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一致是事实的错误,行为人的违法判断与客观的违法不一致是法律的错误。

上述观点基本上都能在理论上将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错误加以区分,需要强调的是:(1)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所谓的事实认识错误,如本打算枪击头部,结果打中对方心脏致其死亡,无需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2)研究错误论的目的在于,错误发生时是否阻却故意,因此对加重、减轻情节等只是影响量刑的错误认识,自然也不必将其纳入错误论研究范畴;(3)本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适用何罪名及如何具体处罚等刑法具体适用上的认识错误,依法定罪量刑。

基于这三点,笔者认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只能是对构成要件中需要行为人认识的所谓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才是事实认识错误,而法律错误是指对行为是否违法的法律上的评价的认识错误。

这是从理论上对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错误的区分,但是,问题是在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把事实和法律密切结合起来的情况下(如某些行政犯罪、经济犯罪),或者是在某种事实本身包含有一定的法律评价内容的场合,要区分与此相关的某一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还是法律错误,往往比较困难。

如财物的他人性、淫秽物品的淫秽性、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妨害公务罪成立前提的公务的合法性等,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错误交织在一起,这也正是我们区分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错误所要解决的问题。

在诉讼中,有时被告人确是因为缺乏违法性认识,而不能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就不能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而具有犯罪故意,犯意的证明责任只能在于控方,另外,控方无需证明被告人精神正常不正常,而是直接推定被告人精神正常,被告人若认为自己精神不正常,则应由自己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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