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治改革宪政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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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治改革的宪政维度
摘要:法治是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而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同时宪政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所以我国的法治改革必然是宪政维度下得改革。
;宪政;维度
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 (2012)07-0000-01
一、法治与宪政
就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者政治过程。而法治则是以法律的至上性(包括法官在一定限度内的至上性)和公正性(包括实质公正和程序公正)为基础的一种法律体系;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对政府权力构成透明的、稳定的和理性的约束。
宪政的一部分,是宪政的必要基础,并捍卫着宪政体制的生存和稳定;另一方面,宪政反过来又保证了法律的内容和形式的公正,维持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平衡。事实上,宪政恐怕是人类所知道的实现一定程度法治的惟一途径;同时,宪政是法治与人治良好平衡的必然要求。
1.加强立法工作
1978年明确提出“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中国立法机关始终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把立法放在法治建设的首要位置来抓。经过20多年的艰苦努力,中国已经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等七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体系框架,中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到2010年,中国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实行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在行政领域取得的突出成就。1999年11月,中国政府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依法行政的任务和要求;2004年3月又颁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为了推行依法行政,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等。
3.推进公正司法
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4.加强法律监督
1978年以后,中国逐步建立和加强了法律监督制度。法律监督以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为主要内容,是公正实施法律的重要保障。
1988年建立执法检查监督制度,2004年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在行政监督方面,中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司法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是中国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进行法律监督。
5.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
1985年开始接受普及法律知识教育,经过四个“五年”普及法律知识(简称“普法”)教育,学习了法律知识,培养了法治观念,提高了法治素质,许多人树立了自觉学法、用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观念。通过深入学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培养了公民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了公民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
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6.实行依法执政
主,健全法治,推进依法治国,2003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提出执政党必须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在社会主义中国,依法执政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是指坚持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执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权威存在。然而,不同的权威,在社会中形成的秩序又不一样。在奴隶社会中和地封建社会里,“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的君主至上权威,导致的都必然是专制社会的秩序,不可能是法治秩序。在现代社会中,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如果不是宪法,宪法就不可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实施,宪政秩序在这个社会也就肯定不会存在,因为宪政秩序是宪法规范实施的结果。因此,要想在社会中建立起宪政秩序,就必须要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宪法至上与法律至上是紧密相连的。对法治而言“世界各国的国情是千差万别的,但
任何一个国家,只要选择了法治的道路,而且搞的是真正的法治,就必需具备一个共同的条件,那就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而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
(二)、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法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以保护人民权利为最终目标。正如康德所言,人不是为国家而恰恰相反,国家就是为人而存在。国家就是为人的手段,决没有自身目的。现代民主法治环境下的国家颁布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都把人权保障作为最重要的内容。宪政对民主的限制和保护,通过法治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和制约,以及所要求的“良宪至上”,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障实现最广泛意义的人权。只有在人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平、正义与宽容的社会才会出现。法治社会中最宝贵的存在是人的生命与价值,法治发展的动力不是来自外在力量,而是来自于人的主体性的确认和推动。因此,满足社会主体的需求与尊重个性是法治精神的必然要求。弘扬法治精神需要形成维护人的尊严的共同体的价值体系,培育具有普适性价值的人权文化,建立完整的人权教育体系。通过人权文化的培育,人们会逐步感受到法治精神的价值,真心期待法治发展的未来,并形成法治的普遍信仰。
,但其必须受到限制。所谓”限权”
就是通过法律手段为权利主体设置行使权力的范围和边界,超过这一范围和边界的行为均为非法行为。因为对公民权利构成严重威胁的是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权力具有掠夺性、扩张性的特点,从而决定了它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某种对立,政府权力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利的减少。正如潘恩认为:“宪法对政府的关系犹如政府后来所制定的法律对法院的关系。法院并不制定法律,也不能更改法律,它只能按已制定的法律办事;政府也以同样的方式受宪法的约束。”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是弘扬法治精神,而法治精神强调的就是普遍规则得到共同遵循,没有例外、没有特权、没有法律范围以外的行为。我们要在法治精神、法治国家这个大的概念下来理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权力不是万能的,是有限的,法律授予政府多少权力,他就有多少权力,政府不能超出法律的范围行使权力。一些行政机关领导有这样一个概念:法律没有规定能做、但也没有禁止的事是可以做的,这是违反法律精神的。因为在一个法治国家,对于公权力而言,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都不能做;而对于公民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做。这是公权和私权的最大差异。
1]吴家麟: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