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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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33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

批复

法释[2001]23号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

7月22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10717实施日期:20010722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0]198号《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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