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手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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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卫生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各临床医技科室。
2、手卫生为医务人员洗手、卫生手消毒和外科手消毒的总称。
3、各科室应配备合格的手卫生设施,洗手应使用流动水和洗手液。
4、重点部门、各科室治疗室、换药室等处应安装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并保持正
常使用。
5、洗手液的容器定期清洁和消毒。禁止将洗手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出液器
中,应在清洁、消毒取液器后添加洗手液。
6、用于洗手的手卫生设施,包括洗手池、水龙头、流动水、清洁剂、干手用品
及手消毒剂等应保持清洁,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7、所有医务人员应掌握并正确运用手卫生方法,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
8、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洗手:
1)直接接触病人前后,接触不同病人之间,从同一病人身体的污染部位
移动到清洁部位时,接触特殊易感病人前后;
2)接触病人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分泌
物、排泄物、伤口敷料之后;
3)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4)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5)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6)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9、医务人员在下列情况时应当进行手消毒:
1)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后。
2)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
10、医务人员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代替洗手。
11、手术室、产房、导管室、骨髓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室、血液透析室、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等科室每季度对手卫生效果进行监测。当怀疑流行暴发与医务人员手有关时,及时进行监测。
12、手卫生合格标准如下:洗手及卫生手消毒,细菌菌落总数≤10cfu/cm2;外科手消毒细菌菌落总数≤5cfu/cm2。
13、各科室主任、护士长及高年资的医务人员应当率先做好手卫生,感染监控小
组应将本科室手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纳入科室日常质量管理工作,监督医务人员
手卫生执行情况,努力提高手卫生依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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