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备案采购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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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备案采购工作制度

1、备案采购原则

(1)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有入围成交品种或者是入围后撤标的品种,原则上不实行备案采购;

(2)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备案采购,确保入围成交品种正常使用。医疗机构临床确有需要,应由5家以上(含5家)医疗机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必须3家以上)提出申请,按备案程序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备案采购。

(3)申请备案的药品备案价格原则上不能高于全区医疗机构最近一次最低采购价;没有最低采购价对应的药品由专家委员会定价。(4)经审核批准备案采购的品种将视同限价竞价集中采购入围品种实行挂网采购,按限价竞价集中采购入围品种管理。

2、备案采购范围

(1)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无成交的品种;

(2)在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入围成交品种,由于供应商或配送商违约等情况造成无法供货并且无替补的品种;

(3)急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恶性肿瘤、中毒、干部保健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入围品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

3、备案程序

(1)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填写《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备案采购申请表》,由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采购管理中心。

(2)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备案的药品由采购管理中心添加到省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网电子交易平台上供医疗机构采购,并有采购管理中心通知申请备案的医疗机构;

(3)遇到各类突发事件,医疗机构抢救、治疗急危重症病人需要备案的品种,可采取先采购后备案,但必须在七日内完善备案手续,并且采购量应控制在一个月的使用量以内。

4、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是,原则上所采购的药品规格、包装须与入围品种的挂网信息一至,但在临床使用中确实需要入围品种规格下其他包装时,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以入围包装的价格按包装差比价的原则计算和以标准价转换比计算,取价格低得为供应价,报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供应商可按此价格供应给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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