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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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沪委办[2000]11号9月2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拘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

企业领导人员的主管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国有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兔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国有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企业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时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本市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实施方式是:

(一)由市委管理、市政府委派或推荐的市管企业领导人员,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二)由区、县党委管理,区、县政府委派或推荐的区、县管企业领导人员,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区、县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三)未列入本条(一)、(二)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委、办、局或出资方(控股方)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主管委、办。局或出资方(控股方)委托会计事务所实施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实施审计。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计划进行。每年年底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提出下一年度由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后,由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在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之外确需增加的市管企业和区、县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井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审计机关列入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主管委、办、局或出资方(控股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包括领导人员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当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

第九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需要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的下属单位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延伸审计的,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也可以由上级内部审计机构配合进行审计,或者由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以前年度的审计资料,也可以利用经过核实确认后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和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本人。

第十五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送交自己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的职责范围;

(二)本人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本人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其他应当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的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企业资产质量状况;

(三)企业经济效益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企业对外投资、重大建设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六)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七)企业按国家规定应上交的各种税费的解缴情况;

(八)企业与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其执行情况;

(九)企业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情况等,分清企业领导人员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家资产,有元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和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造成国家损失,以及有无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

第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问题或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和本人的意见。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以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五)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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