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知识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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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 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 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 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 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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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的领导责任,在总则中有原则规定,在火灾预防、 灭火救援、消防组织、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各章中都有具体 规定。 (二)部门的监管责任,不仅仅是公安消防部门有监管职责, 政府的其他部门都有监管职责。公安消防部门是专门的消防工 作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消防 安全工作进行监管,在总则、火灾预防、监督检查中有具体规 定。 (三)单位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也 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由 单位来落实。 (四)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做好消防工作离不开每个 公民,因此,公民也是消防工作中的一个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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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 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 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 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 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 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 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中: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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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以上单位需做好日常消防管理, 如果单位因以上职责落实不到位出现问题,由单位全面 负责。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系列培训教材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知识宣讲
青岛大学保卫处
2011年4月
主要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总 则 火灾预防 消防组织 灭火救援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由第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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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消防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 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 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青岛大学开展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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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消防运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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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是关于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 开展消防公益活动,以及有关给予奖励的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 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 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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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消防宣传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单位的消防宣传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 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 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 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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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了申报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 2、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时限和工作要求: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 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3、明确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理方式:未经消 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 使用、营业。
公益活动可以形式多样,既可以捐赠财物,也可以是 贡献时间、精力和知识等形式,如开展社区消防知识宣传、 义务消防咨询服务、志愿紧急援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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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章
总则
消防志愿者学习消防知识、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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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章共二十七条。
火灾预防
第八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 划、建设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 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 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第十三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的规定,是本次消防法修订后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包括 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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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 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负责;施工、工程监 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不得要 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 施工。 二、新界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政 许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 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 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 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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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 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 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新消防法共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 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四条。 保留了老消防法的基本框架,与老消防法相比,新增了 “监督检查”一章,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内容更加丰 富完善,规定更加切合实际。概括地说,主要修订内容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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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 部门、社会单位、公民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反映了消防 工作责任主体多元化的特点和客观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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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是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 防安全检查的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 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 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 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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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 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 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 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 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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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了农村消防工作,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 的重视。从政府职责、消防规划建设、消防力量建设、宣 传教育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加强和完善了政府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明确规 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 急救援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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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了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内容,为依法管理 和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提供了依据;增加了鼓励、引导 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规定,引导运用市场机制防范火 灾风险和解决灾后赔偿问题。 (六)加大执法力度。修订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增 加规定了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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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消防法》配套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106号)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 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 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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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中: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 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 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 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 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 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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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主体: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 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 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 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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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第六条规定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规定了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的主体,政府其他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消防宣传职责和个 人的义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改革和完善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转变政 府职能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了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 和监管主体及其职责,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职 责协调一致;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取消了举办大型群 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为公安派出所实施日wk.baidu.com消防监 督检查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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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 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 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 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 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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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七条。 第一条规定了《消防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 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 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修订后的《消防法》加强了应急救援方面的规定,在 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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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消防工作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 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 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消防法》新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用法律的形式 明确和确定了我国消防工作的格局,是消防工作实践经验 的总结和客观规律的反映,也是对四个层面责任主体消防 安全责任的概括体现。 “政府”、“部门”、“单位”、 “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负领导责任,部 门负监管责任,单位负主体责任,公民有参与的权利和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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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是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和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职责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 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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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需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 外,其他建设工程都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这里所规定的 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 后的开工和自验收合格后的投入使用。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 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 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 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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