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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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作者:田春柳

来源:《大经贸》2017年第11期

【摘要】国家建立刑事诉讼法律的主要目的就是追究犯罪活动,其一是要惩戒那些犯罪的嫌疑人;其二是要保证人权,这两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占据着同等重要的地位。我国修订并颁布了《刑事诉讼法》,这项法律使得我国法制建设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基于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并提出了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制度措施

引言

刑事诉讼法是贯彻与实践宪法当中的对于保障人权的一项基础性法律,也可以将其称之为“行动中的宪法”。这一法律的出台对于提高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至关重要,同时也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整体水平。刑事诉讼法将尊重与保障人权纳入到根本的法律体系当中,并且将其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使得人权保障得以真正落实。

1 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制度

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制度。不管是审判还是检查人员都不能通过一些非法的方法来进行证据的收集,而是要走法律程序来让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罪行。从这点可以看出,此条法律规定的增设旨在尊重人的权利,摒弃那些用非法手段来逼迫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做法,同时也不再承认通过逼供而得来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尽管法律已经明文规定禁止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进行审判,但是通过逼供而得到证据的现象仍然存在,这是因为在很长的一段时间之内,侦查机关在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太过于注重嫌疑人供词的法律效力,所以将审查工作的重点全部都放在让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罪行的证词之上,甚至有的时候会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会使得案件审理极其容易出现差错。因此,这条规定的增设一定程度上也是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是法律仍然强调公民的沉默权,根据第118条规定显示,犯罪嫌疑人兼具沉默权以及不得强迫自正其罪的权利,所以嫌疑人就可以自行进行选择。如果嫌疑人认定自己是有罪过的,那么他就需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及相关线索,但是如果嫌疑人不承认自己有所罪过,那么他也是可以选择沉默的。

1.2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证据指的是侦查机关在进行刑诉活动的调查取证时,采取非正当、不合法的手段、方法、途径来获取的证据,国家规定这些证据在法律效力上不认可,应当处以排除。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调查部门,要对被控告为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结果中若是事实属于非法证据,情节不严重的,首先要求相关人员补正或给以说明,情节严重的且造成犯罪事实的,还

要追究法律责任。非法证据制度的目的就是防止国家侦查机关为了各种目的而进行非法取证行为,所以要从根本上消除侦查机关办案时,想要采用非法手段的诱因,从而有效避免这类问题的发生。非法证据制度的确立就是想要保障人权,防止刑诉程序中存在不公正性,丢失法律的威严,使公民权利受到损害。

1.3辩护制度。辩护权就是指被指控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帮助的权利,具体包括陈述权、提供证据的权利、提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等。总的来说,就是想帮助被告人摆脱指控,维护自身权益。近年来,辩护制度有了一定的完善,辩护职能也得到了更好的体现。这一改变实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也是对全社会公民提供公平公正社会环境的表现。首先,新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从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问询开始,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这实则就是延长了辩护律师的辩护与侦查时间,有效体现出辩护职能;其次,对于法律援助的施助对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前的法律援助对象只是针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则将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扩大到判处无期或者死刑的犯人。这些犯人没有辩护人为其申辩,所以从新的法律角度,其也可以被归纳到法律援助的对象当中,足以体现出法律所具有的一视同仁性与公平公正性;最后,对律师会见程序进行了完善。当律师想要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通过持有相关证件与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且该谈话过程不会被监听。

2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的完善措施

2.1完善适用强制措施方面立法。中国当前的“逮捕”的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称为“羁押”,其是长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项措施,但是该措施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从而导致现行刑事诉讼法处在一个比较尴尬的位置。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许景村说,它会混淆逮捕和拘留的立法,还容易引起理解上的混乱,并容易导致对后续逮捕、拘留的审查和监管。因此,建议改变现行的拘留逮捕制度,使用“羁押候审”一词,并且要将“发回重审”一词的条件详细化、具体化,适当增加相应的解释条款,改变现有的刑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模糊状态。

2.2全面防止刑讯逼供。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制度来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侦查阶段受到非法损害时,能够有有力的法律条文保障权利。具体到犯罪嫌疑人在调查询问时面对的刑诉程序,像是连续被审问的时间的最大额、基本的生活需求供應等,这些都需要被细化,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此外,相关部门还需要加大对刑讯逼供的处罚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结束语

刑事诉讼法的存在促使惩罚犯罪以及保障人权这两个概念融会贯通、有机结合,使得保障人权处于一个更加突出以及重要的地位。尽管我国立法赋予了嫌疑人众多权利,不过传统的司法观念以及法律控制理念还是根深蒂固,司法工作人员往往会受其影响,从而做出难以保障人

权的决断。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这个概念在近几年被普遍提及,但是还是存在于制度层面,真正的实现还需要经历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折静.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7,(20):19-20.

[2] 王寂然.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研究[D].江苏大学,2017.

[3] 徐佳丽.试分析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的发展[J].法制博览,2016,(2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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