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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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
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加强人权保障工作的新修改,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策略,充分肯定了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人权;保障
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
人权规范几乎渗透在一切法律部门中,并且成为各部门法应当体现的基本价值。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范畴之一,其调整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诉讼中公民与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第一次在部门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逐渐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由此更进一步表明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保障不充分
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并不多见。
我国宪法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直接涉及到刑事被追诉人的也只有第125条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除此之外,就没有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的宪法条款了。
并且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在我国,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以获得宪法上的权利救济。
(二)审判制度存在缺陷--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
我国的二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都存在使被告人被二次追诉的
危险。
首先是二审中,《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了发回重审,然而对于这种发回重审却没有次数限制。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再审也没有明确的时效和次数的限制,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如果其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的错误都可进行再审,因而这种”有错必究”的审判监督指导思想使得被告人陷入再次甚至多次受追诉的危险。
这就有可能使一些已受到终审判决的被告人,因同一行为被随时、多次受到刑事追诉,其前途和命运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尚待完善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既是保证司法公正
的关键,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但长期以来,我国刑诉法对证人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证人保障制度不完善、没有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等原因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或拒不出庭现象普遍存在,成为困扰全国法院系统判案的重大难题。
(四)被告人的辩护权缺乏有效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并没有确立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在毫无制约的环境下,实践中刑讯逼供时有发生,不仅造成了公民对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质疑,而且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的律师并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其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极为有限。
即使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所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
更有部分被追诉人因各种原因而没有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庭审中的辩护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实现。
这就造成了审前阶段控辩双方力量配置的极端不平衡。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律师的出庭率并不高,法律援助的范围又较为狭窄,多数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即便有辩护人也难以得到有效的辩护。
二、加强我国刑诉人权保障的策略
这次刑诉法的修改和完善,在任务、基本原则和总纲里明确宣告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我国的人权保障工作全面迈向法制化的轨道。
特别要注意的是,修正案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证实自己有罪、防范刑讯逼供、要重视证据、不轻信口供等等。
结合新刑诉法的相关修改,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上述
问题,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刑事诉讼目的--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且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上述国际公约多处涉及刑事程序问题,条约中的一些规定,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其基本精神是在追究犯罪的过程中,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在我国必须确立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的。
(二)加强对被害人的完整保护
为了防止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受到双重乃至多重追诉,应当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完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被害人的完整保护:1.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被害人处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有与被告人相抗衡的权利,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那么相应的也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2.加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对保护方式、保护程度、保护期限等以法律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应当建立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对于因出庭作证造成的各种损失应当给予补偿,对妨碍证人作证、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应当依法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1.提前辩护人介入的时间。
新刑诉法将第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
将辩护人介入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
制措施之日,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同时立法也应对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予以确认。
2.应赋予律师程序性辩护权。
律师介入审前程序并赋予其提出程序性异议的权利,有利于及时地对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不当进行监督,对于受到不当侵犯的权利及时救济,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我国应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
(五)严格遵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在于防止侦查人员为采证而违反法定
正当程序,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
新刑诉法修正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新刑诉法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
程的录音录像制度。
三、总结
在法治文明日益进步的今天,注重保障刑事诉讼的人权无疑具有巨大的法治意义。
贝卡利亚首先提出:”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宗旨。
”可谓一语中的地提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精神--刑事诉讼应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自由不受侵犯为首要宗旨。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最大的亮点,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诉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这是对人权保障的宣示,对程序正义的呼唤,也预示着我国的人权保障工作将全面迈向法制化轨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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