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资产管理时代律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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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资产管理时代律师法律服务
大成律师事务所邹光明
资产管理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资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对他人的委托资产或各类企业对自身资产进行的经营管理与投资,以期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过程。
根据资产管理内部与外部的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为他人的资产管理与企业为自身的资产管理;根据资产管理的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资产管理、金融资产管理、不良资产管理、知识资产管理等等;根据资产管理机构组织架构的不同,可以分为基金型资产管理与非基金型资产管理;此外还可以根据资产管理对象不同,将资产管理可分为货币资产管理、有价证券管理、长期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和无形资产管理等等。
狭义的资产管理仅指金融机构(银行或非银行机构)对他人的委托资产进行管理与投资,帮助他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资产管理费用的行为。
具体说: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金融机构),由受托人为委托人的资产提供投资组合,代委托客户在市场进行投资,为客户获取投资收益,以期实现委托人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
在中国,这个资产管理过程在很多场合也称作“受人之托,代客理财”。
本文仅在狭义的范围内谈论资产管理。
一般认为,传统上银行只是简单的将储户资金借贷给实体企业,属于为企业间接融资方式,是简单的资金配对行为,因而难以将银行的借贷行为称之为资产管理;而信托由于横跨资本市场、资金市场与实体企业三大领域,融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与股债结合投资三大手段为一体,比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等行业更能为委托人客户资产创造价值收益,故而将信托业务称为资产管理服务行业。
近年来,随着国内机构与个人财富的迅速积累,市场急需更丰富多元的资产管理渠道,促使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迅猛发展,泛资产管理时代正在或已经来临。
为适应新形势,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纷纷出台新的规定,允许除信托以外的金融机构涉足资产管理行业,于是泛资产管理的格局正在形成;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多方面,均打破了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银行、保险、信托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大资管时代。
—、泛资产管理的业务内容
(一)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内容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从制度功能分析,信托既是一项财产转移制度,又是一项财产管理制度,它是集财产转移功能与财产管理功能于一身的制度安排。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业务主要是营业信托,即委托人为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委托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商业机构为受托人从事商事活动而设立的信托,也称商事信托。
目前,信托公司从事商事信托业务主要为财产信托与资金信托;财产信托主要包括动产信托(主要指机械设备等动产)、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与知识产权信托等,资金信托是委托人仅以金钱为委托财产给受托人投资与管理的信托,资金信托占整个信托业营业信托的90%以上,我国信托公司仅有少量财产信托出现。
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资产管理经营方式主要是利用从合格委托人(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投向能够在一定期限内能够产生较好效益的项目,到期后从该项目信托收益中扣除信托公司的信托报酬等费用后,将剩余信托收益返还给受益人(投资者),从而从项目中成功退出。
目前,信托公司资产管理经营工具主要是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依据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规定,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投资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二个以上(含本数)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信托计划并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其主体包括信托公司(受托人)、委托人(投资人即信托计划的购买人)、受益人(通常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托管人(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单独托管并收取托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信托计划主要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形式出现并成为信托公司资产管理的主要载体方式。
(1)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信托计划购买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业务活动。
目前,在我国银信合作、信证合作的信托业务模式中,银行、证券公司用自有资金认购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结束时又以溢价方式返售即属于单一资金信托计划。
(2)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二个以上(含本数)合格委托人的委托,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一是委托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即委托人购买一个信托计划金额必须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是人数在2—50人,但单笔委托资金在300万元不受限制;三是受益人只能为委托人,但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可以向他人合法转让该信托计划;四是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必须一年以上;五是信托计划必须为等额份额。
因此,信托计划就是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的载体,是资产管理不可或缺的工具。
2.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模式
(1)股权信托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并发行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向合格的社会投资人募集资金,信托公司再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以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融资企业,该融资企业再将所融到的资金投入到保证能够产生相应利润的项目中去,在信托公司到期退出原先所购买股权时,该融资企业应用信托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利润或者其它资金回购原来出让的股权,或者信托公司将原先所购买股权转让给愿意购买融资企业股权的第三方,从而实现退出计划,至此,该信托计划结束。
这种融资方式适合企业经营利润较高,正处于高速成长期但极度缺乏发展资金的中小企业。
(2)权益信托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用募集的信托资金购买融资企业的租金收益权、股权收益权、项目收益权、应收账款受益权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融资企业获得集合信托计划资金用于项目,信托期满日项目融资企业用该项目收益溢价回购原转让权益(即权益转让附加回购),信托计划受益人(投资者)得到本金与信托利益,其资产得到保值增值,至此实现该信托计划的圆满退出。
(3)受益权信托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融资企业作为委托人将其融资项目财产权作为基础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融资企业作为信托受益人将信托受益权委托信托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以转让优先受益权的形式转让给合格投资者,实现融资项目财产权的流动化,优先受益权人获得预期优先信托利益,委托人即融资企业作为劣后级受益权人获得优先受益权转让款及剩余信托利益。
该模式的核心架构在于“项目财产权信托+信托受益权转让”,并引入“优先级+劣后级”信托受益权结构化设计,通过信托公司“受托人+代理人”身份组合与转换,实现为项目融资方(委托人)融资目的以及投资者资产保值增值意愿。
(4)混合信托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涵盖了贷款信托、股权信托、权益信托、受益权信托转让等混合策略,并根据不同时点的具体项目情况灵活决定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与退出方式。
例如市场上有一种“全功能房地产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期满可以延期,该产品采取持续滚动发行并与其它信托计划相互衔接配合,信托资金以股权、债权、信托受益权等方式进入融资项目。
此外,贷款信托模式也是信托公司常见的投资模式,因该模式相对简单且在信托公司诸多模式中有逐步减少态势,不再赘述。
(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内容
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三种:
1.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募集资金仅来源于单一客户,为单一客户的资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一种资产管理行为。
具体方式为:证券公司与单一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为该单一客户资产提供保值增值。
此种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与客户必须是一对一;
具体投资方向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必须在单一客户的专用证券账户中经营运作。
2.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从不超过200个合格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为多个客户的资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一种资产管理行为。
证券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多个客户签订统一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则不受上述规定限制,而是在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提下,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对多;投资范围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之分;客户资产必须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投资运作;有较严格的信息披露。
3.为客户特定目的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一种业务。
目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指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即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将该专项计划发起人(企业)特定的基础资产设计成证券份额,出售给社会上的合格投资者,从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交付给发起人(企业),发起人(企业)用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
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特点是:综合性,证券公司与客户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一对多”;特定性,即要设定特定的投资目标;专管性,即通过专门托管账户经营运作。
(三)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内容
我国商业银行过去长期依靠储蓄与借贷的利差作为其主要利润来源,近年来,大力发展银行中间业务加快了银行脱媒化进程。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之所以要大力发展资产管理类的中间业务,一方面是因为中间业务提供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适应了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因为中间业务的发展减轻了资本金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带来了稳定的高额收入,降低了经营风险,提高了竞争力,因而中间业务(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一起被称为商业银行业务的支柱。
从资产管理的客户对象来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个人理财业务、高端客户私人银行业务(财富管理)、企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服务于上述对象的顾问咨询业务;投资对象一般局限于风险较大的股票市场、收益较稳定的债券市场、基金市场等。
1.个人理财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在内的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按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此项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个人理财业务的载体是银行开发出售的名目繁多的理财产品,比如收益较为稳定的各类债券产品、基金产品等等。
2.私人银行业务
私人银行业务只不过是个人理财业务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加上销售理财产品的升级版。
一般认为,私
人银行是指商业银行与特定客户(现金资产一般在600万元人民币或100万美元以上)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之上,签订有关投资或资产管理合同,客户全权委托商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式、投资范围、投资计划,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投资委托服务。
国内私人银行服务内容还局限在各类基金、信托、债券等金融产品上,主动为高端客户提供各种风险与收益管理的服务不足;而完整的私人银行提供的产品应涵盖各种风险、收益、流动性不同配比的金融产品,不仅包括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权益类投资组合等传统金融产品,还包括各种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定制适合客户需求的结构化产品,以及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投资、艺术品投资等产品,以便灵活地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其服务所涉猎的业务领域范围覆盖较广,包括银行服务、保险服务、信托服务、证券服务、税收筹划、财富传承及房地产咨询等服务。
3.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一定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安全保管委托投资的资产,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
银行托管业务的种类很多,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托管、收支账户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贵重物品托管等等。
预计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不断深入,资产支持证券产品规模将达到数万亿人民币,而这些产品均必须有银行对此类产品进行托管,其衍生出的资产托管费就达数百亿以上。
4.资产证券化业务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可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前者属于银监会监管,后者属于证监会监管。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05年,至今已发行近20余款涉及金额600多亿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2010年开始试点,至今已发行14家以上涉及金额约300多亿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类的资产管理业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银行将自有的信贷资产设计成证券化产品出售给企业类的机构投者,即减少了银行的负债,实现了出表,增加了银行资本金,同时又增加了诸如托管费等资产管理收入;二是将诸多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形成资金池,以理财产品的形式购买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取中间业务收入。
预计未来以上资产管理业务将会成为银行的支柱中间业务收入之一。
(四)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内容
基金公司资产管理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证券投资行为。
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分为公募基金业务(基金业务)以及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繁多,可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根据基金受益单位能否随时认购或赎回及转让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开放型基金和封闭型基金;根据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根据投资基金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股票基金等等。
在符合相关投资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基金公司可投资股票、债权等诸多证券品种及金融衍生品。
还可以投资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中国证券会已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等产品);专户业务可投资商品期货,且中国证监会已允许其投资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收益权;集合计划可投资于基金;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项下的财产可投资集合计划。
基金运作可采用封闭式、开放式等方式。
封闭式基金运作期间内不可申购、赎回,但可上市交易。
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专户产品一般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基金产品的认购门槛由基金公司自行决定。
一般基金产品的投资门槛多定为1000元人民币;为单一客户办理专户业务(一对一),初始委托资产一般不得低于3000万元。
为多个客户办理专户业务(一对多),单个投资者的初始投资不低于100万元,所有初始资产合计一般不得低于3000万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VC)虽不属于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尚未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监管范围,仍属于国家发改委监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实际从事的就是资产管理业务。
投资公司从投资者手中募集资金,以股权形式投向具有IPO前景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上市后获得股权溢价收益退出,从而实现投资者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从投资者的巨额利润中获取收益,这应是典型的资产管理业务。
(五)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内容
保险业的转型发展经历了从传统保险到现代保险、从非金融到金融的转变。
传统保险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随着储蓄性产品的快速发展,保险业还具备了财富管理的功能,使资产管理在保险业中承载起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保险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依据我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由符合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或者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为客户资产提供保值增值服务的过程。
广义的资产管理既指保险公司受托管理客户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的保险资金等业务内容;也包括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业务;还包括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
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一般指最后一种狭义的资产管理形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按照相关市场规则,以资产管理产品或专户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进行独立运作管理。
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的投资标的主要为: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
属于保险公司自主开发的资管产品主要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三种,其余投资标的均属于其他金融机构开发的金融产品。
二、泛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交易结构
本文主要对信托、证券、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结构作解剖,而省略对保险、基金、期货行业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结构的介绍。
(一)信托公司资产管理交易结构
本文仅介绍信托公司目前两种主流信托交易结构,即股权信托模式与权益信托模式下的交易结构,对于信托投融资其它模式下的交易结构在此省略介绍。
(1)信托公司以集合信托资金计划的形式,向投资者(委托人)发行信托计划集合资金;
(2)项目公司以项目土地使用权或者第三方担保形式对项目的未来收益进行增信担保,确保万一在项目收益不能涵盖投资者信托本金与收益情况下,信托公司能以担保财产受偿返还委托人(投资者)的本金与信托收益;
(3)资金募集完成后,信托公司以收购项目公司股权或者信托公司购买项目公司增资股份形式进入项目公司;
(4)双方约定,信托期满后由项目公司溢价购回项目公司出卖给信托公司的股权,或者项目公司用项目效益归还信托公司信托本金与信托利益,信托资金按约定退出股权;
(5)信托公司在扣除自己应得的信托报酬后返还给委托人(投资人)本金与信托利益,成功实现退出,该信托计划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