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护卫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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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菜篮子集团有限公司
经济护卫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护卫队伍的建设工作,切实维护企业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局面,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现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和综合治理的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护卫的任务是负责本公司重要目标的守卫,重要物资、产品的押运,防破坏、防盗窃、防火灾、防爆炸,保障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部室、下属各单位。下属各单位包括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二章 护卫队建设要求
第四条 护卫队员的条件:
(一)年龄在十八周岁至四十周岁。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三)优秀社会青年、复退军人、警校毕业生优先。
(四)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敢于坚持原则。
第五条 新招队员必须集中培训,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办理上岗证方可上岗。试用期按人力资源部规定执行,期满考核合格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经济护卫年度军事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天,参训率要达到80%以上。
第七条经济护卫队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上岗人数按规定编数配
齐,并实行轮换制。严格纪律,上岗仪容严整,秉公办事,文明值勤。
第八条公司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或者重要安全保卫活动以及机上级关重大活动安排,公司护卫队大队有权调动公司所属各单位护卫队。
第九条执勤(守卫、押运、巡逻)任务明确,落实到位,措施得力,杜绝案件的发生,确保安全。重点要害部位有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十条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经济护卫队的工作情况及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积极参加经济护卫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护卫队职责
第十一条队领导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人,督促检查,违章必究,促进护卫队的规范化建设。
(二)抓好护卫队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纪律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经常组织本队队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规章制度,努力提高遵纪守法、安全防范等意识,并与护卫大队建立密切业务的联系,及时上报情况,加强信息交流。
(三)经常检查全队遵守纪律和执行制度的情况,制止和纠正队员在执勤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和改进执勤方法。
(四)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组织护卫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和全队的整体水平。
(五)抓好全队的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开展遵纪守法、纪律作风、职业道德等教育、不断提高服务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思想。
(六)深入开展争创“执勤先锋岗”和“岗位标兵”等各种形式的标
榜活动,为企业树立形象。
(七)负责全队的装备、服装、器械等物资的领发和保管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队员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二)严格执行命令和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岗位情况。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领导,团结同志。
(四)处理问题协同配合,机智、果敢,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特殊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五)保持岗哨区域及室内外环境卫生,做到勤检查、勤打扫,搞好个人卫生,内务整洁有序,队员不准留长发、胡须,保持良好的形象。
(六)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做到文明执勤、礼貌纠章、秉公办事、以理服人,禁止任意处罚和打骂他人。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门卫岗哨职责
(一)熟悉执勤范围内各种环境情况,牢记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文明执勤,礼貌纠章。
(二)严格检查出入车辆、人员,对携带物品或装载货物进出人员、车辆要认真核对,做好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各类闲杂人员的进出。
(三)保持高度警惕,处理问题客观公正,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四)衣着整洁,举止端正、树立良好的护卫队形象。
第十四条 巡逻岗哨职责
(一)熟悉巡逻区域内要害部位的基本情况,检查重点运行情况。
(二)发现异常迹象,迅速妥善处置,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三)按规定着装和佩带执勤器械,了解相关岗位的执勤情况,保持联络,加强协同配合。
(四)做到巡逻到位,精神饱满,不脱岗,不漏岗。
第十五条 护卫队器械装备的保管和使用
(一)器械装备应指定专人统一保管,执勤时统一配发,执勤完毕,检查验收后入库保管。
(二)器械装备不得越权使用、赠送和转借他人。
(三)器械装备的使用必须与工作证、持械证同时使用。
(四)护卫队服装不得转借、遗失,不准制服与便服混穿。
(五)不得持警械、穿制服外出办私事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主要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一次经济处罚、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一)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发现纠纷(如争吵、斗殴等)不及时制止,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破坏活动和盗窃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阻止或制止的,又不及时汇报的。
(四)违章执勤,无故骂人打人,滥用警械,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企业信誉的。
(五)警械未按规定保管及使用的;如私自带回家的、警械遗失、被窃的,由当事人赔偿;
(六)贪污、受贿或监守自盗、作风腐败,给企业或护卫队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以及发生案件、事故不及时报告、隐瞒或谎报情况,造成后果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另行补充,经批准一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司保卫处负责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