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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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

管理规定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杭地铁质安〔2010〕15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集团公司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司各相关部室,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工地安全管理,强化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建设工程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现将《杭州市地铁集团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标段实际情况,尤其是车辆段基地,参建单位多、塔吊数量多且交叉作业,必

须制定完善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及培训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地铁集团建筑起重机械

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杭州地铁工程建设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地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地铁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杭州地铁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等的租赁、安装、检测、使用、拆卸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起重机械使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负具体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机电部和质安部负责地铁工程建设各施工站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检测、验收合格及未经备案取得使用登记牌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省级建筑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二章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第八条租赁使用起重机械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出租单位进行全面审核:

(一)是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是否在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二)是否具有固定存放起重机械的场地和办公场所,配备有关的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三)是否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原始资料及设备履历书等。

第九条租赁使用起重机械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检查出租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自检,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条分包队伍不得租赁起重机械用于工程建设。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队伍自用的起重机械的管理,并按本规定要求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安装及拆卸管理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业务。

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必须由同一个单位完成。

严禁在夜间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全检查和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安装拆卸单位必须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在安装和拆卸过程中,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或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三条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向安装(拆卸)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

(三)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四)制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写《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将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单位资质、专

项施工方案、人员名单、作业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四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安装拆卸单位安装和拆卸作业2个工作日前,将经审核合格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报送杭州地铁集团工程部、机电部、质安部及相关上级部门。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对拟安装、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

作业时,安装、拆卸单位应当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安装、拆卸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的要求,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并填写相应的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

安装、拆卸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安装作业结束后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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