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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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资金管理工作思考论文

摘要: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集团进行内部资金集中管理,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关键,也是发挥企业集团融资优势的前提。一般来说,大型企业集团进行内部资金管理的模式有三种:内部银行、财务公司和资金结算中心。2016年5月份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如何既使企业获得足够的资金,又减少整个企业集团的融资成本,是大型施工企业集团内部资金管理机构需要思考的其中一个问题。本文以中铁大桥局为例,对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一种特殊方式——统借统还资金筹集方式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契合当前的纳税环境,为充分发挥企业集团的融资优势、降低融资成本和减少税务风险提供一点借鉴。

关键词:企业集团;资金管理;融资;统借统还

一、中铁大桥局集团统借统还资金管理的现状

中铁大桥局集团的前身是为筹建武汉长江大桥而成立的铁道部大桥工程局,经过60多年的发展,如今成为除了机关本部外,拥有众多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社会事业管理中心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和大多数大型建筑施工企业集团一样,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大桥局集团发展壮大的一个核心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团公司于2005年在财务部下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作为资金集中管理的专门机构。在大桥局资金中心开立账户的各子(分)公司和集团公司直属单位,经相关部门审批,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资金调剂申请。获批准后,资金中心利用集团内部开户单位的沉淀资金、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为申请人调剂资金余缺。其中,与集团公司不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单位,采用统借统还模式进行资金调剂。具体操作程序是:集团公司资金中心根据上级批准的各单位借款额度的总数,向商业银行统一申请借款,收到商业银行发放的统借款后,将统借款分拨到对应的内部各单位账户,每个季末按照银行的统借利率向内部各单位收取利息,并将利息汇总支付给银行。统借款到期前通知各内部单位偿还分拨款和剩余利息,然后统一偿还给银行。

二、目前大桥局集团统借统还资金管理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统借统还资金预算仅仅停留在初级层面,管控力度有限

当前,集团公司已经实行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报表使用者的关注重点更多地放在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以及整体现金流等,对统借统还资金的使用去向、效果和还款来源关注较少。目前下属单位仅在资金头寸信息月报中填报新增与偿还调剂资金金额,对于资金使用情况和详细的还款计划均未涉及,也就是说资金预算编制没有和实际情况完美结合,仅仅存在于理论或者形式上。

(二)统借统还资金使用情况缺乏监管

因为统借统还资金是由集团公司层面出面进行筹集,内部各个成员企业只需要通过相关申请程序便可以使用,和银行贷款相比较,大桥局集团内部的资金调剂申请程序简单,审查条件宽松,放款时间也比较短。下属单位借回去的钱是否按规定使用也无法进行监控。另外,

集团公司并未规定逾期统借统还款的强制归还期限,当某下属单位内部资金周转不灵时,有可能延迟归还或者不归还统借资金,从而影响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归还借款,使得大桥局集团面临更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存放统借统还资金的账户没有得到有效监控

由于大桥局集团内部各个成员单位地域分布不同,其开户的银行也分散在全国各地,资金中心只能查看到授权上线的银行账户的资金情况,对于各单位在非授权的外部银行开立的账户资金情况,仅仅通过他们每天报送的资金日报数据掌握,数据的准确性不能完全保证。另外,集团公司外部资金归集受限,难以实现跨区域资金调配,不能及时有效的把控资金使用方向。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大桥局集团应当完善统借统还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大桥局集团应逐步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将统借统还资金预算管理纳入到全面预算管理当中,具体做法是:第一,集团公司在编制资金预算的过程当中,需要及时收集内部各个成员单位的统借统还资金具体使用状况的信息,以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第二,建立健全统借统还资金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统借统还资金到期前提醒制度,对有可能逾期还款的成员企业采取一定措施,譬如:提前收回本息,降低下一年度的资金使用额度以及冻结其内部账户等。同时对表现优秀的成员企业予以一定奖励,比如提高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额度等。这样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内部各个成员企业的还款积极性。

(二)完善统借统还资金申请程序

具体做法是:由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下属单位发起用款申请,在申请中除了注明使用资金金额、期限外,还必须注明所借资金的具体用途、具体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来源,以及到期不能还款时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处理。同时集团公司资金中心的审核部门应规定该笔借款的强制还款期限,若超过期限,则在相应的季度资金管理考核评分表中扣分。

(三)加强对各下属单位的外部银行账户的监管

集团公司资金中心应重点加强对各下属单位未纳入资金管理系统集中管理的外部银行账户的监控。应充分借助网络系统等多种工具,通过信息联网的方式及时采集外部账户的余额及明细数据,实时或定时监控此类账户的资金动向。新成立的下属单位或项目开立银行账户时,要尽可能地取得业主和开户银行的支持,使其银行账户尽可能地开立在资金管理系统的签约银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单位的财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以解决集团公司层面对少数外部银行账户无法监控的问题。

(四)在目前的税制环境之下,加强防范税务风险力度

目前,涉及到大桥局集团公司统借统还业务的税种有:1.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其中指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其他企业2:1。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营业税和增值税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和金融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通知》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应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统借统还要求资金来源于外部债务型融资,统借方向内部资金使用单位发放的借款不能超过对外统借资金的额度。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1)大桥局集团公司层面向下属单位发放的统借统还款,其性质属于债权性投资,金额若不超过对其权益性投资的2倍,其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的利息,则无法扣除。(2)统借统还资金借贷的双方必须同属于中铁大桥局这个企业集团;必须由统借方对外借款(或发行债券统一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向借款单位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大桥局采用这种统借统还方式所收取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献

[1]白玮,唐忠良.我国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研究[J]《财会通讯》,2013(15).

[2]辛崇峰.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探讨[J].《财经界》,2014(02).

[3]王雪晴.中小企业集团资金统借统还税务风险控制探讨[J].《企业研究》,2014.14:160-161.

[4]《建筑业增值税会计核算与管理操作指南》,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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