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印度文明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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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印度文明的特性

【摘要】古印度是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它以其异常丰富、玄奥和神奇深深地吸引着世人。此外,它还有许多与其它文明迥异的特性:政治上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很少形成统一局面;宗教繁多,吠陀教、婆罗门教、耆那教、佛教、印度教、锡克教等宗教均产生于印度,外来宗教基督教、祆教、犹太教等在印度也有不少信徒;等级制度森严,各等级职业世袭,互不通婚,保持严格的界限;各地文化多彩多样,各种文明相互包容。

【关键词】古印度;文明;特性

古印度文明是世界古代文明圈里璀璨夺目的一处文明殿堂,它有着许多与其它文明迥异的特性。探究它的特殊性有利于我们把握古代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政治上长期处于分裂状态

一般说来,古代世界历史发展的规律是由城邦分立走向统一。但古印度文明却是例外,它在长达四千多年的时间里是短暂的统一和长期的分裂。著名的印度史家辛哈说:“政治统一并不是印度古代史和中世纪史上正常特征。在各个时代中,这个广阔的次大陆分成许多小王国。”[2]美国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在其著作《全球通史》中也指出:“印度与中国不同,在中国,是长期的帝国统一间隔以短暂的分裂;而在印度,则恰恰相反,是短暂的统一和长期的分裂。”[3] 从以上历史不难看出,从公元前2500 年左右印度文明的兴起至莫卧儿帝国的衰亡,印度约有百分之七十的时间处于分裂状态。各地割据称雄,小国林立,极少形成统一王朝。孔雀帝国、贵霜帝国、莫卧儿帝国这三个帝国是统一强盛的帝国,但即使是这三个强大的王朝,也从来没有完全统一过次大陆,其统治范围只是覆盖了次大陆半数以上的土地,仍有诸多小王国在帝国的版图之外。如号称统一了全印度的孔雀王朝,实际上只不过是以宗主权加在原来的统治机构之上而已。莫卧儿帝国时期,境内仍存在数以百计大大小小的王国。古印度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其首要原因是与割裂、分散的自然环境有关。古印度地形复杂,大多数土地多为山区,这助长了一种孤立精神而使印度分裂为许多小的行政单位。其次,异族的不断入侵也阻碍了印度的统一。继雅利安人之后,希腊人、波斯人、安息人、大月氏人、贵霜人、土耳其人等不同民族的入侵者,翻山越岭进入印度,他

们在印度侵占土地,建立政权,使印度很难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

二、宗教繁多

宗教性是古印度文明最显著的特征。我们所熟知的吠陀教、婆罗门教、耆那教、佛教、印度教、锡克教等宗教,均起源于印度,其他较小的宗教和各教中的众多派别更是举不胜举。此外,主要的世界宗教如伊斯兰教、基督教、犹太教和琐罗亚斯德教等在印度都有自己的信徒。印度宗教之多,可谓世界罕有,所以被称为“宗教博物馆”。

印度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阶级和阶层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宗教,致使新宗教不断出现。婆罗门阶层为维护至高无上的地位创立了婆罗门教,刹帝利和吠舍阶层为反对婆罗门的特权、维护自己的利益创立了佛教、耆那教,封建主阶级为了便于统治而创立了印度教。

在早期吠陀时代,雅利安人盛行自然崇拜。后期吠陀时代,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和国家的出现,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婆罗门教逐渐形成了。婆罗门教的基本观念是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婆罗门至上。核心理论是“梵我一致”、“业力轮回”。

列国时代,社会激烈动荡,阶级关系发生了变化,掌握军政大权的刹帝利和部分发财致富的吠舍不满于婆罗门种姓的最高地位,要求打破婆罗门至高无上的种姓特权,改革婆罗门教,于是出现了各类思潮蓬勃兴起和争鸣的局面,其中最有影响的是佛教、耆那教等教派。佛教是在批判和吸收婆罗门教的基础上形成的。而耆那教差不多和佛教兴起于同一时代。耆那教反对种姓制度和婆罗门教的神灵崇拜,主张灵魂解脱,业报轮回和非暴力,强调苦行和戒杀,以对抗祭祀万能等。

4 世纪,随着印度封建制度的形成,更符合封建主阶级利益的印度教应运而生。印度教吸收了婆罗门教、佛教和耆那教的教义及民间信仰,仍信仰梵,鼓吹人生有轮回,善恶有果报。印度教承袭了上述各种宗教的多神崇拜特点,而在宗教崇拜方面则形成了三大教派,即:毗湿奴派、湿婆派、性力派,各派又有很多分支。

另外,印度还形成过一种单一的、严格的一神教———锡克教。锡克教认为神只有一个,是各宗教都应崇拜的对象,信徒在神的面前一律平等,反对种姓制度,反对偶像崇拜和消极遁世态度,主张积极入世,信仰业报轮回说。除本土产

生的宗教外,一些外来教如基督教、祆教、犹太教和巴哈伊教在印度也是有影响的宗教。

三、等级制度森严

在古代各文明地区,普遍存在着等级制度,但印度的等级制度最典型、最森严。种姓制度最初产生于雅利安人由部落向阶级社会过渡的过程中。雅利安人为了把自己( 白肤色) 同黑肤色的土著居民区别开来, 开始使用“瓦尔纳” ( 意为颜色) 一词。这样, 在被雅利安人占领的地区便出现了两种瓦尔那或两个等级, 即作为征服者的雅利安瓦尔那和作为被征服者的达萨瓦尔那[3]。后来,随着雅利安人职业分工的发展,内部出现了分化,逐渐产生了从事不同职业的集团,即祭祀集团的婆罗门、武士集团的刹帝利和从事农牧商业的吠舍集团,这三种按职业划分的集团就逐渐形成了三个“瓦尔纳”,“瓦尔纳”的概念也由最初的“肤色”衍化为“等级”。原来的达萨瓦尔纳为第四种姓(首陀罗),这样印度就形成了一个森严的等级制度,即种姓制度。

根据《摩奴法典》规定, 第一等级婆罗门独揽宗教事务, 是专门祭司, 享有最高权力; 第二等级刹帝利掌握军政大权,是贵族武士;第三等级吠舍经营农、牧、工、商, 是被剥削和被压迫者; 第四等级首陀罗社会地位最低, 是无怨恨地为上述种姓等级服役的人。除此之外,还有毫无地位而言的不可接触者——贱民。

各种姓之间界限森严,其政治、经济、法律和宗教地位均极不平等。前两个等级掌握国家政治大权和社会的绝大多数财富。在所有权上,婆罗门是“万物之主”,有资格享有一切,有权没收首陀罗的持有物,而首陀罗则因出身低下,没有权利拥有财产。在宗教地位上,前三个等级可以过宗教生活,参加在宗教上所谓重生的再生礼,属于“再生族”。而首陀罗不能参加宗教生活,属于“一生族”,即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 [4]。各种姓的法律地位也极不不平等。按古印度法,高级种姓犯罪一般只处罚金,低级种姓犯罪则处各种酷刑,即同罪而不同罚。在社会生活方面,不同种姓的人不能呆在同一个房间里,不能同一张桌吃饭,不能同饮一口井里的水。各种姓的职业世袭不变,父子世代相承。各种姓实行严格的内婚制,不同等级的人不能通婚,以保持高等种姓血统的纯正。婆罗门法典规定,高级种姓的男子可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但绝不允许低级种姓的男子娶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如果违法结婚,称为“逆婚”,所生后代被划为“杂种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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