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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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计单位、各建设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07)18号】的文件精神,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规范住宅建筑设计,从2007年9月1日起凡未取得《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附:闽建设(2007)18号文

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

1、住宅建筑建设时应遵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相关规范,遵守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方针,执行国家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政策,尽可能提高住宅使用面积系数,做到功能齐全、使用合理。

2、我省属于夏热冬暖地区,考虑通风和建筑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小于2.8米,但不应大于3.2米,首层和顶层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应大于3.3米;酒店式公寓(集住宅、酒店、会所多功能生活设施于一体)层高不应大于3.6米。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室内净高应严格遵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定。

4、户内贮藏室(含衣帽间)层高不应小于2.2米,且该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5%;阳台和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15%。

5、跃层式住宅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本楼层建筑面积的30%。

6、设计图纸应明确标注各套型基本空间的使用功能,总说明中应明确标注正确的建筑面积。

7、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面积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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