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据填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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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据填制的要求
下面就以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为基础说明单据填制的要求。
(一)单证不得矛盾
根据《UCP600》,要求信用证的条款必须在单据上体现,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信用证的要求必须在单据上已经照办。
1、开证行开证后信用证条款无修改,则应按信用证条款制单。包括:
(1)同一商品名称,不同信用证会有不同的翻译方法,制单时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2)对信用证规定的商品名称制单时应全文照写,不应随意增加或删减字符(尤其是在制发票时,名称应严格相符)。
(3)在包装规格上,不可随意折算改称。
(4)卖方出具的各种单据的名称、份数、出证机关、特殊语句等均应与信用证一致。(5)单据提交的份数、提交的方式以及提交的时间要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2、开证行开证后,若对信用证主要条款做了多次修改,须将原证规定与后来的修改作为制单的依据,特别是对在原证描写基础上补充修改的情形,应仔细分辨有关条款的完整规定。
3、制单时应注意来证中对单据与货物有无特殊的规定。
(二)单单不得矛盾
单单之间不能彼此矛盾。比如,提单上的重量与装箱单上所列的货物重量必须一致,不能因为信用证上面没有规定具体的货物重量就可以在提单上与装箱单上显示不一样的重量。除此之外,还需注意以下要点:
1、各种单据签发日期应保持合理,符合逻辑性及国际惯例。
(1)汇票是根据发票开立的,所以汇票日期应等于或晚于发票日期,且不能先于提单日期,以符合先发货后收款的一般交易原则。
(2)商业发票的日期一般可早于、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但必须在交单日期内。海关发票的签发日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形式发票日期应先于装运日期。
(3)提单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装运期,也不得早于规定的最早装运期。
(4)保险单日期一般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5)装箱单、重量单日期应等于或略迟于发票日期,但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6)一般产地证日期不应迟于提单日期,普惠制产地证书号码和日期须按正式商业发票填写,签证当局签署日期和出口商签署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7)为确定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才装船,商检证书日期不应晚于提单日期,但也不能太早于提单。
(8)出口许可证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9)受益人证明或声明往往在装船后出具。因此,其日期应等于或晚于提单日期。(10)船公司证明证实船籍、船龄、航程的日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运费收据日期也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
2、出口单据的缮制一般以发票为基础展开。海关发票、产地证、投保单及相关需要的托运单、报关单等单证一般是按发票内容缮制的。各单据的填制内容除提单用概括性的商品统称外,须在措词和用语方面保持一致。
(三)单同一致
信用证是买方(开证申请人)依照买卖合同及有关贸易惯例向银行申请开立的,作为银行审核单据以决定是否付款的依据。因此,一般买方都会要求开证银行自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关于货物描述的条款,以便约束受益人单据上所列的货物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致。但是,信用证毕竟不能代替合同,特别是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货物买卖,比如,大型的成套设备,信用证中没有也不可能详细规定货物的具体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单价,以及包装情况。对于这些内容,受益人在制单时只能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缮制。但须注意,这些内容不能与信用证的规定相抵触。
(四)及时缮制单据
制单工作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及时性包含两方面含义:
1、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应及时、合理。每一种单据都有一个适当、合理的签发日期。例如,海运提单的签发日期通常就是装运日期,这个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而按国际惯例,保险单、检验检疫证书的签发日期则不能晚于提单签发日期。采用FOB或CFR贸
易术语成交,应在装船时或装船完毕后立即发送装运通知。
2、全套单据的交单日期应及时。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都规定有装运后限制交单议付日期。若未规定,按《UCP600》的规定,最多不得迟于装运后21天交单。
技能训练
-----教师方法指导
一、出口制单
(一)出口单据制作的基本要求
在出口业务中,单据的制作对及时安全收汇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是纯单据业务,所以对单据的要求就更为严格。
对出口单证的制作,应该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洁、清晰”。
1、正确
在制单工作的各项要求中,正确是最重要的一条。正确是单证工作的前提,单证不正确就不能安全结汇。因为不管是托收还是信用证项下,单据不正确,买方都有拒付货款的权利。“正确”,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要求各种单据必须做到“三相符”,即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贸易合同相符;另一方面则要求各种单据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惯例和进口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通常从银行来说,他们只控制“单证相符”和“单单相符”,而对外贸出口企业来说则除以上三个“相符”外,还有一个“单货相符”需要严密控制,这样单
证才能真实代表出运货物,不致错发错运。
2、完整
单证的完整是指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的种类必须齐全,不能短缺;单证完整的另一意义是要求每一种单据的本身内容必须完备齐全。此外,单证的完整还要求出口人所提拱的各种单据的份数要如数交齐,不能短缺。
3、及时
各种单证都要有一个适当的出单日期。及时出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必须合理、可行,也就是说,每一种单据的出单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限或按商业习惯的合理日期。及时出单还反映在交单议付上,这里主要是指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
4、简洁
单证的内容应力求简化,力戒烦琐,如果画蛇添足,反而有可能弄巧成拙。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指出:“为了防止混淆和误解,银行应劝阻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书中
加注过多细节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单证的复杂化。
5、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