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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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特征:这两种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诽谤罪: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我们应当注意:侮辱罪和诽谤罪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

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进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后者只能以言语、文字方式来进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实的过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为,情节就够了,而后者必须有捏造他人事实,并公开扩散两个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贬低、破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认定: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侮辱罪和诽谤罪和一般的侮辱、诽谤区别开来。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诽谤罪与《民法》的侮辱、诽谤行为区别开来。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3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4、刑讯逼供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刑讯逼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能致人伤残甚至死亡。这就与故意伤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处,依本条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区别本罪与伤害罪的界限时应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2)犯罪条件不同。本罪是行为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伤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条件下实施的。

(3)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负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职责或协助进行审讯的司法工作人员;而伤害罪的主体没有任何限制。

5刑讯逼供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有: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非司法工作人员将他人人身自由剥夺并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应视具体情况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以非法拘禁罪对其定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6、如何区分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

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客体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取财的方式不同、主观目的不同)。(×主体不同)。

法治与法制

“法制”是个多义词,在“法律和制度的简称”上理解法制,则“法治”与“法制”有三点区别:

1、是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法制与民主无关,搞人治也需要法制,而民主是法治的精髓和灵

魂。

2、是与政治的关系不同,一切法制都是为政治服务的,而法治却要求政治按法治原则运作。

3、是关注的焦点不同,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焦点则不仅是秩序,更是对公

共权力的制约。

7、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1、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4、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8、吸收犯与牵连犯的表面特征:都是“数个行为、数个故意、一个处罚”,属于处断的一罪。区分它们的意义在于正确识别犯罪者的动机,区分它们的关键在于辨别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前因后果的联系。认定吸收犯的基本原则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认定牵连犯的基本原则是“后果行为覆盖原因行为”。

例如:一个抢劫至人死亡的案件:行为人将被害人抢劫后离开作案现场,后觉得应杀人灭口,又返回将同一被害人杀死,虽有两个行为、两个故意,但只定故意杀人罪,是因杀人的行为重于抢劫的行为,属于吸收犯;

例如:行为人为实施抢劫行为,偷盗枪支并在抢劫过程中使用该枪支,将被害人击毙,即有偷盗枪支的故意又有抢劫的故意,即有偷盗枪支的行为又有抢劫的行为,但只定抢劫罪,不是因为抢劫行为重于盗枪行为,而是因为盗枪是为了抢劫,盗枪是原因行为,抢劫是结果行为,结果行为覆盖原因行为,认定为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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