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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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问题研究

98金融本黄洁林论文提纲:

一、银、证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长期实践的总结

(1)西方主要国家银、证业的混业经营;

(2)银、证分业与混业的效果分析;

(3)西方国家银、证分混业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二、银、证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合理选择

(1)我国银行与证券业由混业到分业的发展过程;

(2)我国银、证“不得已”的混业与“不得已”的分业;

(3)我国银、证混业与分业权衡。

三、我国银、证再混业经营的初步实践

四、我国银、证再混业的步骤、内容与形式

(1)混业实施步骤;

(2)银证近期混业经营的主要内容;

(3)银证混业的形式

商业银行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问题研究

1993年底,我国商业银行与证券业由混业经营走上了分业经营的道路。7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宏观调控制度、经济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间,银、证分业经营与经济发展的需求差距越来越大,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不衔接也将随着我国加入WTO日期的缩短更加显现。因此,是否坚持银、证分业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应放弃分业方式,选择混业方式,通过稳妥步骤,用五-八年时间过渡到混业方式。

银、证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长期实践的总结

从国际金融业发展历史看,西方自17世纪以来,大部分国家的商业银行与证券业经历了混业、分业、再混业的发展过程,其中分业的时间比较短,从本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约60多年的时间,其余时间皆为混业时期。商业银行与证券业的分、混业变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经济发展的不同认识而变化,近20年来各国在经济全球化潮流中先后实行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混业经营。

(一)西方主要国家银、证的混业

本世纪30年代以前,西方国家的证券业与商业银行普遍混业经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爆发了20年代末世界性经济危机,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形成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的金融体系。受美国的影响,英、日等一批国家相继也实行了分业经营,除德国、瑞士等欧洲少数国家仍然坚持混业外,世界大部分国家实行了银、证分业经营。20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日益扩大,国际金融业也出现金融全球化、自由化、证券化潮流,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的创新日新月异,对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分业方式产生巨大的冲击,西方主要国家开始出现混业趋势。美国商业银行纷纷通过金融控股公司、银行持股公司形式曲折进入证券业,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于80年代先后重新开始了银、证混业经营。进入90年代,各国加快了混业步伐,欧洲

于1992年执行《欧洲第二号银行指令》 ,宣布停止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废止《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它标志着分业经营在世界范围内的终结,由此世界范围新一轮的金融改革和创新拉开了序幕。

(二)银、证分业与混业的效果分析

由于混业与分业的各个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经济政策、制度,便两类国家产生出不同效果,互有优劣。

1、美、英等国产生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证券机构,相对弱小分散的商业银行体系。直接融资呈上升趋势,间接融资呈下降趋势。如美国非金融部门由贷款为主的间接融资占金融资产的比重由1980年的44.7%下降到1995年的27.1%,而以股票、债券为主的直接融资由同期的55.3%上升到72.9%。而美国银行在较苛刻的限制和监管下,绝大部分处于小型化状态,使其在近几十年的经济全球化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些都促使美国加快了混业的步伐。

2、日本、德国相对发达的银行业、落后的证券业。日本与德国分别采取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制度,但由于采取鼓励银行、限制证券业的政策,使得两国的金融体系出现类似现象。 日本的社会资金70%进入银行,20%进入邮政储蓄,只有10%进入证券市场。这使日本在80至90年代世界大银行中占有绝对数量,而证券机构相对落后,其市场融资能力较弱。德国一直坚持银、证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发行、经纪、信托、投资等业务,这理当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大大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但德国却限制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迫使企业只能向商业银行借款,因而从战后到现在50多年,德国30多万家企业中在德国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到700家,比我国还少30%。

(三)西方国家银、证分混业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1、经济全球化要求金融业打破单一的服务方式,提供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对混业经营产生巨大的需求。

2、商业银行与证券业界线模糊趋势,出现金融机构趋同化。商业银行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转账结算的基本特征逐渐被其它机构所替代;商业银行也通过一定渠道进入证券业,从事证券业务。这些机构已经突破了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商

业银行或证券商、投资银行的概念,成为边界模糊、跨多类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机构。

3、银、证混业经营是经济的内在要求,分业是外在的、人为的干预。

4、利用银行与证券业不同的功能特性可实现优势互补。商业银行对经济有促进和促退功能,证券业对经济只有促进功能。银行与证券业结合,实行混业经营,可发挥各自特性,实现优势互补,既对经济减少负面影响,增加正面作用,又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减少风险。

5、必须采取适当政策,使商业银行与证券业保持沟通渠道,才能促进双方协调发展。从各国历史看,严格分业不能保证双方协调发展;假若措施不当,混业也不能保证双方协调发展。

6、证券融资比重上升,银行融资比重呈下降趋势。 1999年国际证券融资占国际融资总额的80%,而银行贷款由80年代以前的60%下降到目前的20%。即使在银行占优势的日本在企业筹资比重中证券占比由70年代的不足20%上升到90年代末的80%,增长4倍,而同期银行借贷占比由近70%下降到不足20%,正好与证券筹资占比颠倒了位置。

银、证混业经营中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合理选择

(一)我国银行与证券业由混业到分业"的发展过程

我国银、证发展过程分两个阶段,1980年至1993年为混业阶段,1994年至今为分业阶段。198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提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 ,同年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 到80年代中后期,国家专业银行以及新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大部分组建了信托公司。80年代中期,上海、四川等省市开始股份制试点,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深圳先后成立了证券交易所,各家银行信托公司先后成立了证券部,并成为交易所会员,至此银行业与证券业形成了混业格局。1992年和1993年沪深股市出现暴涨暴跌现象,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银行业与证券实行分业管理”,同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规定“对保险公司、证券业、信托业、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至此,银行业与证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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