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新时代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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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新时代:混业经营

孙世轩

(东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摘要]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已由分业转变为混业,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则从混业转变为分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模式已显露出诸多问题和弊端,实行混业经营也有多种阻碍因素。但我国金融业从仅满足国内经济发展需要转向同时与国际金融业竞争的新变化,使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成为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这不仅是我国商业银行变革的新时代,更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新时代。

[关键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新时代[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2-05-11

金融业在宏观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集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于一身的商业银行是金融业的主力军。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已经满足不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成为银行业的发展趋势。自1993年至今,我国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近2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对外开放加快步伐,分业经营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实行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必然选择。

一、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沿革

关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选择的问题,可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30年代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混业经营,尤其是银行、证券的混合经营。1929年,发端于美国的经济危机席卷全球。大萧条后,

形成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分立的局面。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继续实行混业经营,而以美国、英国和日本为主的其他西方国家则实行分业经营。以美国为例,银行的存贷业务在当时的美国金融业中占主导,经济学界认为混业经营给银行业带来过高的金融风险,冲击了银行的正常存贷经营。于是,1933年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严格分业经营的制度,为金融运作建立起一座“防火墙”。

然而在全球范围内,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融资形式从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逐步转变为通过证券的直接融资。证券业的发展,在越来越多的领域逐渐取代了商业银行的地位,而一些商业银行兼营证券业务,银行信贷资产大量走向证券化。一些商业银行仅在居民储蓄上发挥着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商业银行受到相当程度的挤压。例如,70年代银行操纵着美国金融资产的50%,在21世纪的今天只有25%了,而且还在继续萎缩。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已被证券

化,如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一般商业贷款等都走向了证券化。

在此趋势下,实行混业经营部分的西欧国家的商业银行迅速壮大。而实行分业经营的美国银行,在与欧洲银行的国际竞争中逐渐处于下风;此外,随着美国国内证券业的发展,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减弱,市场份额受到挤压。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美国国会在80年代先后通过了四部法律:《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倾向控制法》、《1982年存款机构法》、《1987年银行业平等竞争法》

、《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实施法》,逐步突破分业经营模式。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并经克林顿总统签署成为正式法律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提出了全新“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混业经营从此在美国完全开闸。

全球金融发展趋势和各国经验表明,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成为银行业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唯一出路。而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的交融也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历史发展

相比于西方,我国金融业发展历史较短。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才开始发展起来。1992年以前,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的是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兼营部分证券业务。1992年,社会上出现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金融秩序混乱。于是1993年国家开始整顿金融秩序,当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为分业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2012年第6期(总第400期)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6,2012Total No.400

[文章编号]1009-6043

(2012)06-00101-03101--

事实证明,1993年对于商业银行的改革是正确的。第一,当时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间不长,国民经济整体规模不大,市场经济主体以中小企业为主。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仅经营存贷业务足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二,当时我国金融业发展不成熟,尤其是证券、信托和保险,尚处于起步状态,金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对于混业经营进行监管难度大,经济运行风险大。而实行分业经营监管难度低,且便于规避金融风险。这为我国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然而,随着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逐步面向国际市场,商业银行与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竞争的压力使得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需求日益迫切,并在这方面进行了一些初步尝试。2000年2月,中国光大集团入主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成为拥有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集团公司。2005年我国发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8年4月央行表示,将在“长三角”率先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的混业经营试点。但目前,我国银行业整体上仍实行分业经营。

三、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首先,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的动力不足,不利于出口的扩大。在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完全融入世界市场。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改革显得更加紧迫。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2008年以来,我国出口额总体下降,出口企业经营状况欠佳,资金周转不灵,这增加了银行的不良债务和经营风险。而出口企业多是中小企业,由于信用下降,中小企业多存在融资困难的状况,于是在全国范围内,非法融资和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增多,这严重危害了金融秩序,且不利于出口的改善。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兼营证券业务,可以降低银行运营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此外,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优势,灵活的协调资金在各个金融部门间流动。随着国家对出口支持的加强,中小企业清偿债务能力得到增强。商业银行可以鼓励大企业通过证券融资,强化经营效益和经营风险的联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推动大企业不断改善管理和技术,实现优胜劣汰;鼓励中小企业通过信贷融资,这与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承担风险的能力是相匹配的,将原借贷给大企业的资金转移给中小企业,扩大其生存空间,促进出口。

其次,分业经营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从金融业发展的全局来看,中国加入WTO后,国外金融机构逐步进入中国市场,虽然目前政府在对待国外金融机构进入的态度上比较谨慎,即限制国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市场的行为。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金融业市场的全面开放是必然趋势。然而,面对国外一些实行混业经营的综合银行,国内的商业银行竞争力便相对较弱。在资产规模、经营范围和金融产品的种类上,国内的商业银行无法与之媲美。而实行分业经营使国内金融机构资金分散,经营业务分散且单一,在与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另外,在目前的国际市场上,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互相渗透,呈现融合之势。但在我国四业分立,由于在这四业之间,资金不能得到自由的流通,从而造成银行业独大,其他三业发展规模相对较小,这大大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发展。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商业银行集中资本,提高自身竞争力,向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同时获得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双重效益,降低营业成本,从而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此外,实行混业经营,使资本在金融四业之间互相流通,有利于带动证券、保险和信托的发展,从而实现金融业的全面繁荣。

再次,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欠佳,资产风险高。由于实行分业经营,我国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占较大比重,而证券等其他资产所占比重较小。从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的结构来看,信贷资产、投资与证券类资产、其他资产的比例大约为77:3:20,而且在信贷资产中有70%左右投向了国有企业。显然,这样的资产结构存在较大的风险。另外,目前我国部分国有企业仍未走出困境,一些企业负债规模大且偿还能力不足。正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旦经济形势不佳,大部分企业走向破产,银行也不能幸免,且极大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实行混业经营,使银行涉入证券业、保险业,优化银行的资产结构,分散风险,提高效益。

最后,部分行业管理混乱,一些企业违法行为多,且对银行负有大量不良债务。实行混业经营有助于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风险和证券承销风险,以配合国家对经济运行的监管和调控。另外,实行混业经营有利于加强银行间竞争,提高社会总效益;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推动金融改革;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阻碍因素

首先,当前我国金融制度尚不健全。鉴于1992年金融市场混乱的经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并不到位,市场主体对金融的认识水平较低,因而进行金融活动是盲目的,政府及相关机构并未对市场主体进行很有效的引导,从而在整体上,投资过热甚至泡沫经济出现的可能性增加,或金融风险增加。例证,2007年国内股市投资过热,泡沫吹大,上证综指曾达到六千多点。然而到了2008年,由于泡沫过大,且部分受国际市场的影响,国内股市出现震荡,大幅下跌,上证综指曾一度失守两千点。由于中国金融市场不成熟,民众投资不够理性,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或将面临一定的风险。因此,实行混业经营,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改善监管技术,加强政府及有关机构对市场主体的正确引导,有力防范金融风险。

商业经济第2012年第6期SHANGYE JINGJI No.6,2012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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