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增值税电脑专用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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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增值税电脑专用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
通知
【标 签】启用新版,专用发票式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征﹝1999﹞28号
【发文日期】1999-12-22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发票管理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7月2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新版增值税电脑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式样发给你们,并就新版增值税电脑专用发票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
发[1999]139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经济损失,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49号)中第二款的规定,将库存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售。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届时,各单位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四联、七联)仅限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使用。
待旧版发票领用完毕后,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可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
三、新版增值税电脑专用发票(四联、七联)取消了红色荧光墨防伪,在“天津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方两条平行线处,采用发行地拼音字头微缩字母防伪措施,同时发票右上角
号码改为异型号码。第一条 线微缩字母为“TJZZHSHZHYFP”,第二条线微缩字母
为“GJSHWZJJZH”。
四、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妥善安排好新、旧版专用发票使用衔接工作,并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工作。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