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6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1年6月6日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二)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
公民个人和单位上缴国库的礼物、礼金等视同无主财物管理。
以上所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执法机关。
第三条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以及罚没物资、赃物和无主物资的变价款。
执法机关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分别设立各种罚款、没收(追缴)财物、无主财物的账目、账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坐支、欠交、调换、擅自出售或者私分。
第二章收据管理第四条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及上缴无主财物的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本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但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某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某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工商所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制度
一、暂扣。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财物的,必须出具扣押通知书、扣押清单,执行人应将扣押财物于当天移交仓库保管员进库,并做好交接手续。
二、登记。
对扣押财物应录入电子办公系统暂扣罚没物资管理模块,做好登记。
三、处置。
对罚没物资、处罚决定书生效后10日内移交罚没物资仓库,实行专人负责保管。
按县局要求统一销毁或拍卖,并做好记录。
罚没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注:暂扣、罚没物资保管员:
暂扣、罚没物资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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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1]1030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近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苏质监特函〔2011〕1030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省安委会、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的通知》(苏安办电〔2011〕1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1〕872号)等两份关于加强近期安全生产的文件,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思想高度重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连续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国务院领导连续做出重要批示。
虽然目前我省特种设备事故处于平稳态势,但盛夏季节来临,受大风、大雨、高温及设备开、停频繁,操作人员容易疲劳等因素影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增加。
各级质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近期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文件精神,增强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完善防范措施,扎扎实实做好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我省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认真做好汛期安全监察工作今年汛期,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不断,各地要高度重视恶劣天气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带来的影响,要结合今年“安全生产年”活动计划和省局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活动方案,认真做好今年汛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重点做好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等易受恶劣天气影响,商场、游乐场、轨道运输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认真检查相关企业“三落实、两有证、一应急”制度执行情况,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在恶劣天气来临前必须停用相关设备。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7号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7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16日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服务全省高质量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制定范围内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促进商品、服务自由流通,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其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标准体系研究。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征集公告,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7]10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8.31【实施日期】2007.08.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0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江苏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目标任务围绕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产品质量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质量安全监管网络,使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高毒高残留农药、“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单位,依法查处农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全省县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财预[2000]19号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财预[2000]19号)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三市(县)、六区财政局:现将《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罚没财物(包括追回的赃物、无主财物,下同)的管理,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产的保值、增值,减少财政收入的流失,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一)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二)纪检、政法机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违纪案件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及追回的赃物;(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
第三条执罚(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财物和单位、个人上缴的无主财物,除执罚(执法)机关确认应归还原单位和个人的以外,一律在案件结案后1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交由政府公物仓统一管理,并由市财政部门委托政府指定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第四条罚没财物及无主财物,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下列原则处理:(一)贵重物品应当先估价,然后进行处理。
(二)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物品,由执罚(执法)机关开列清单,报送政府公物仓。
凡属当年同级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置的物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予无偿调拨,或者有偿调拨,但原则上不得调拨给收缴该物品的执罚(执法)机关。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系统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系统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苏质监稽发[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系统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活动的通知(苏质监稽发〔2012〕52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稽查总队,省纤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质监工作会议精神,积极适应依法行政新要求,切实提升稽查队伍建设水平,经研究,决定今年在全省系统稽查队伍开展正规化建设推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稽查队伍承担质监部门行政执法重要职责,是有效推进质监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装备优良、纪律严明的准军事化管理的稽查队伍,是质监部门全面履行职责、树立良好形象的迫切需要,更是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服务发展的紧迫要求。
在省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近两年来,全省系统完成了稽查人员定编定岗、配发执法装备、统一执法服装;不断提升执法办案及管理能力,为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仍要清醒地看到,目前稽查队伍依然存在管理体制不规范、执法保障不健全、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极少数人员甚至存在违法乱纪现象。
上述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2012年全省系统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活动以规范机构设置等12件实事为重点,努力在稽查队伍管理体制完善、制度建设、素质教育、执法保障、作风改进等方面取得新的更大的进展,使全省系统稽查队伍正规化建设得到更加有力有效的推进。
二、活动重点工作1、规范机构设置。
年内,各级质监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各稽查执法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审批工作。
同时,组织一次稽查管理部门、执法机构规范清理工作,包括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内设食品执法机构、配齐配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理清稽查职责,在确保完成执法任务情况下协助其他业务工作开展。
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_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
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_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_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条例为加强工商局财务管理与核算,规范财务开支行为,合理分配财务资源,厉行节约,应制定规范的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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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财务管理制度篇1为了规范分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工商分局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一条工商分局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一)依法收取、上缴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二)根据市局委托,依法收取暂扣款项并作出处理;(三)根据市局核定的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管理从市局领取的各种票据;(五)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六)维护财经纪律,接受上级单位与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工商分局应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一名,专(兼)职会计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其主要职责有:(一)负责本局票据的领取、发放、结报、稽核、缴销管理。
(二)负责本局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款的汇缴工作;(三)按照财务制度,负责办理、审核由备用金支付的零星报销业务,按规定日期每月向市局结报;(四)负责财务信息系统工商所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结算工作,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行政性收费、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代收费、暂存暂付、备用金明细台帐以及固定资产台帐。
(五)编制、报送市局要求填报的有关报表及会计资料;(六)完成市局财务科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收费管理要求:(一)工商分局收费实行公示制。
按市局统一要求将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监督电话在办公场所及收费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工商分局依法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
(四)分局取得和固定资产租金、支出户利息等收入款项,必须按非税收入要求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不得截留、挪用或擅作处理。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8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84号2000年6月30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真实施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提高江苏产品质量水平,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工作1.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已进入关键时期,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要、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增强江苏经济竞争力、在经济国际化进程中再上新台阶的必然要求。
“九五”以来,我省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涌现了春兰空调、小天鹅洗衣机、阳光呢绒、森达皮鞋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产品。
目前全省已有14个中国驰名商标,有200多个产品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但从总体上看,名优产品较少、产品水平不高,一部分中小企业和改制企业忽视产品质量,少数地区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这些问题制约了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推动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
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管理办法(苏财预[2001]6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规范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收据(以下简称“罚没收据”)的印制、领取、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罚没收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实施处罚时,向当事人开具的收缴凭证。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另有规定外,罚没收据的印制、发放、领取、使用、保管、核销及稽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罚没收据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罚没收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执法机关(包括中央各部门驻江苏省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罚没收据全省统一编号。
罚没收据必须在各种收据的规定联次的上方正中央套印“江苏省财政厅罚没收据监制章”。
第二章罚没收据种类第六条罚没收据包括:1.代收罚没款收据。
2.罚没款专用收据。
3.定额罚款专用收据。
按票面金额分为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等。
4.罚没物资专用收据。
5.罚没物资上缴专用收据。
6.暂扣款物专用收据。
7.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
8.追回赃款赃物专用收据。
9.无主财物上缴专用收据。
10.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
11.罚没物资移送专用收据。
12.暂扣物资移送专用收据。
13.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其他罚没收据。
第七条罚没收据(除定额罚款专用收据、代收罚没款收据外),均为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二联收执,三联记账,四联存档(或随案);代收罚没款收据一式五联,一联存根,二联收执,三联银行记账,四联执法机关记账,五联存档(或随案);定额罚款专用收据一式二联,一联存根,二联当事人收执。
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
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加强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和依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并列使用时,统管理罚没物品、查扣物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称执法单位)本规定所称的罚没物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收的各种物品。
本规定所称的查扣物品是指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的各种物品。
第三条各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建立罚没票据和查扣物品用执法文书的领用缴销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交接制度、保管制度和结算对账制度,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处置程序和制度。
第四条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省局计划财务与科学技术处负责全省系统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本局和所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财务机构负责本局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上一级局和本级局的计划财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法制工作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定期对所属的和授权的执法单位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的管理、处置和罚没凭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章物品的保管--------------------------可以编辑的精品文档,你值得拥有,下载后想怎么改就怎么改---------------------------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设立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确定专门保管人员,对罚没物品和查扣物品进行集中存放、统一保管。
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的通.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苏质监发[2009] 157 号江苏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行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质技监财发[2006]217号)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1-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和暂扣物资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涉案物资的管理:(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物资。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组织”)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检验机构。
(二)执法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实施查封、扣押、封存、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所暂扣的物资。
(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物资。
执法组织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商)品,其所有者下落不明,且按规定公告后逾期不到的,按照无主物资管理。
-2-第三条罚没物资、无主物资(以下统称“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转送或者以其他名义擅自处理。
第四条执法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交接、保管、处臵、核算和对账制度及程序,并由财务工作机构设臵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质技监稽发[2008]32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8.10.27
【实施日期】2008.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试行)》
的通知
(苏质技监稽发〔2008〕325号2008年10月27日)
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省局制定的《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质监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公告警示规定是指将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予以向社会进行公告警示。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苏食药监政[2006]12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通知(苏食药监政〔2006〕129号)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为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对《规范》中的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细化,确保《规范》得以有效地实施。
(二)对于《案件审理意见表》和《协查取证表》,各地可以根据《规范》所附格式,结合实际自行制作。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规范》过程中如有问题、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四)各地要以贯彻《规范》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省局将适时对《规范》的贯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1.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2.案件审理意见表3.协查取证表二○○六年四月十四日附件1: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五章处罚决定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二节听证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送达第六章执行、结案和归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监督,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苏政发[199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31•【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 号《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1月31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并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的宣传,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四)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涉嫌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二)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发票、收据、帐簿、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执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六条禁令》的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执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六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3.03.28•【字号】•【施行日期】200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执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六条禁令》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经省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六条禁令》印发全省系统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全省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运用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广为宣传禁令,做到人人熟知禁令、个个自觉执行,努力树立质监系统“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二、如因教育管理不严出现干部职工违反禁令,追究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视违禁情节轻重,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并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三、对违反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查实,追究有关单位、部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禁令中如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为监督禁令的执行,省局纪检组、监察室设立举报电话,电话:025-5012035。
同时在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8楼设立禁令举报箱,邮编:210008。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六条禁令一、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和酒后执法。
违者待岗1个月并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辞退。
二、严禁私自驾驶公车和酒后驾车。
违者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三、严禁行政执法人员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吃请、礼金(有价证券)等。
违者待岗1个月并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四、严禁以审批、发证、检查等名义谋取私利。
违者待岗1个月并予以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数额较大、影响较坏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苏财规〔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40号)各市、县财政局、质监(市场监管)局:为推进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构建科学、优质、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改革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市县质监部门经费资产财务等管理体制的通知》(苏财行〔2014〕169号)要求,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整合设立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制定《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监局2015年9月15日附件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推进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以下简称质监)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有机整合,构建科学、优质、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财政厅有偿使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省财政厅通过下列渠道设立的专项用于全省质监部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贷款协议约定还本付息的资金:(一)按照《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调整市县质监部门经费资产财务等管理体制的通知》(苏财行〔2014〕169号)规定,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从市县扣回的省质监局预拨资金;(二)省财政厅补充安排用于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资金;(三)省质监局经省财政厅批准可用于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结余结转资金;(四)基金使用利息收入;(五)其它资金。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苏质技监质发[2005]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5.03.25
【实施日期】200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苏质技监质发[2005]57号2005年3月25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对江苏名牌产品的管理,及时掌握江苏名牌产品发展动态,促进江苏名牌产品
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
定,我局制定了《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名牌产品的管理,及时掌握江苏名牌产品发展动态,促进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是指对所有有效期内的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经济与质量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定期向社会通报江苏名牌产品发展情况。
第三条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江苏名牌产品进行跟踪管理。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苏名牌产品跟踪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10.27•【字号】苏质技监稽发[2008]326号•【施行日期】2008.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苏质技监稽发〔2008〕326号2008年10月27日)各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做好食品责令召回工作,省局制定了《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应对食品突发事件,切实履行质监部门的工作职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质监部门食品责令召回工作。
第三条下列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责令召回:(一)腐败变质、霉变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二)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四)用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加工的;(五)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加工的;(六)掺杂掺假的;(七)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八)超过保质期限的;(九)含有未经行政许可批准使用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允许量的;(十)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的;(十一)假冒商标的;(十二)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强制性标准和卫生标准规定要求的。
第四条食品责令召回工作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稽查机构具体办理。
第五条为保证食品责令召回行政行为的合法和适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未超越或者滥用职权,行政行为适当。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
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15
【实施日期】199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罚没财物和
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财政局仓库;属于商业部门经营的,上述列举以
外的商品,凡适宜拍卖的,应当依法公开拍卖,不适宜拍卖的,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各市定点变价商店,由执法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派人参加,按质论价,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送交时间由有关部门商定。
参与作价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内部选购。
”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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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江苏省财政厅苏质监发[2009] 157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单位:为了加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行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质技监财发[2006]217号)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罚没和暂扣物资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涉案物资的管理:(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物资。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组织”)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检验机构。
(二)执法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实施查封、扣押、封存、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所暂扣的物资。
(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物资。
执法组织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商)品,其所有者下落不明,且按规定公告后逾期不到的,按照无主物资管理。
第三条罚没物资、无主物资(以下统称“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转送或者以其他名义擅自处理。
第四条执法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交接、保管、处臵、核算和对账制度及程序,并由财务工作机构设臵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执法组织的职能部门在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工作中的职责:(一)案件承办机构负责罚没和暂扣物资的收缴,负责暂扣物资的保管,会同财务部门依法处臵暂扣物资,配合财务部门依法处臵罚没物资;(二)财务工作机构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登记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台账,会同案件承办机构依法处臵罚没物资,配合案件承办机构依法处臵暂扣物资;(三)法制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对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和处臵予以监督。
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稽查处(科、总队、支队、大队)、纤维检验机构的稽查科(队、室)。
第二章收缴和管理第六条执法组织依法没收罚没物资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资专用收据》。
执法组织依法暂扣物资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款物专用收据》。
《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暂扣款物专用收据》一式四联,一联存根(留存备查),二联收据(盖章后交当事人),三联记账(交财务工作机构记账),四联随案(存档或随案)。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没收或暂扣物资后三天内(节假日顺延),凭相关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将罚没物资或暂扣物资分别移交给财务工作机构的物资保管人员或案件承办机构的物资保管人员。
本办法所称“执法文书”是指执法组织依法出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所附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
执法文书中必须清晰记录涉案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数量等详细信息。
第八条物资保管人员应当根据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核对移交的涉案物资,填制《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资入库单》,并经案件承办人员签字后办理物资入库。
执法人员依法就地封存或异地存放的罚没或暂扣物资,应当及时将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以及经过当事人签字的执法文书交物资保管人员和财务工作机构作为入库凭证,登记涉案物资库存明细账和涉案物资台账。
《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资入库单》(附件一)一式三份,一份物资保管人员存档;一份案件承办机构存档;一份财务工作机构记账。
第九条案件经办人移交的涉案物资与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执法文书不一致的,物资保管人员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并经案件承办机构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移交或入库。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及时处理的除外。
第十条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或暂扣物资,应将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作为入库凭证附件。
第十一条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无主物资,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或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或通知复印件作为入库凭证附件。
第十二条各执法组织应当设臵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
案件承办机构和财务工作机构的物资保管人员对入库的物资应分类妥善保管,防止变质、毁损、短缺。
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存放在同一仓库(或专用场所)的,应对罚没和暂扣物资分别加注显著的标识。
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设臵专用仓库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罚没、暂扣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所列物资,分类设臵《罚没(暂扣)物资台账》(见附件二),对涉案物资进行统一核算。
罚没和暂扣物资保管人员应当参照《罚没(暂扣)物资台账》格式,对接管的涉案物资进行登记造册,统计涉案物资库存明细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机构涉案物资管理台账与物资保管人员的涉案物资库存明细账,应定期核对;财务工作机构与案件承办机构,对库存涉案物资应至少每年盘点一次,进行账实核对。
第三章罚没和暂扣物资的处置第十五条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的处臵方式:(一)罚没物资的处臵方式包括:监督销毁、拍卖、变价、作必要的技术处理、退还和移送等方式。
(二)暂扣物资的处臵方式包括:发还当事人、依法没收或移送等方式。
第十六条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及时处理的物资以外,对其他应处臵的罚没物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工作机构,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在三个月内提出处臵方案,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臵权限报批后统一处臵。
第十七条罚没物资处臵的审批权限:(一)单个案件罚没物资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处臵,应报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二)单个案件罚没物资评估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的处臵,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三)单个案件罚没物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处臵,应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按本办法规定权限批准可以处臵的罚没物资,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执法组织按批准的处臵方案组织实施;必要时,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财政厅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财务工作机构进行罚没物资处臵时,应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并同时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以下统称为“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工作机构物资保管人员应当核对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罚没物资处臵批准文书和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办理出库交接手续。
物资接收人或物资处臵人应当在涉案物品处理记录上签字,对接收的涉案物资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案件承办机构会同财务工作机构报案件承办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处理:(一)鲜活、易腐烂、变质的;(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资。
第二十二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销毁:(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的;(三)失效、变质的;(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五)其他依法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二十三条罚没物资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资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监督销毁罚没物资或者处理鲜活等罚没物资时,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处理,并制作销毁或处理笔录,记明时间、地点、方式,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
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监督销毁(处理)罚没物资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下列要求的罚没物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委托具有罚没物资拍卖资质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罚没物资,拍卖前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四)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对有使用价值但不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案值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进行变价处理;案值超过10000元的,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请当地物价部门参与作价或请其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进行变价处理。
需变价处理的物资应当委托定点变价商店变卖或处理给相关企业,不得处理给行政相对人或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拍卖或变价处理罚没物资时,应与拍卖、变价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完善拍卖、变价手续。
第二十八条罚没物资中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物资,应当按照《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向接受单位取得《罚没物资移送专用收据》。
第二十九条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他方式处理罚没物资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罚没物资的拍卖款或变价收入,应当按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系统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并向收购单位出具《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
各执法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罚没物资管理和处臵中发生的费用(不含拍卖、变价手续费),不得从罚没物资处理收入中开支。
第三十一条对于不应处罚或者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需退还的罚没物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原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法组织保管的,由执法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退还原物;(二)原物资按照规定已移交省财政厅管理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组织逐级向省局财务处提出申请,由省局财务处向省财政厅申请退还原物;(三)原物资已经处理且所得价款已上缴国库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组织逐级向省局财务处提出申请,由省局财务处报省财政厅核实后,由省财政厅从国库中退付所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