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激励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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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激励约束制度

1: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2: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5: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7: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8: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9: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10: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

11: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2: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13: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银监会指出了三条路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途径: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3.建立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分工协作关系,引入“能者上、庸者下”的现代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二)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高效、精简、稳健经营,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内部运行组织。要求做到上下协作、内外制约、审贷分离。内部一般可设置经理室、综合部、客户部等。其中客户部为贷款调查部门,综合部为审查部门(可兼内部帐务核算),经理室为贷款审批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与创新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最近几年正式成立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能经营贷款业务的新型金融机构。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服务,不仅能够弥补农村金融的薄弱,弥补大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不足,而且也有利于我国金融发展,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设计初衷是用于解决有一定贷款需求却又难以从正规金融获得贷款支持的传统农户、中小企业、微观企业。在2005年底,我国第一批商业小额贷款组织挂牌成立并发放了第一批贷款。成立4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挥了大银行金融的补充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在运作过程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如后续资金不足、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成熟的监管机制、信用风险控制体系薄弱、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等。具体分析如下:

1、后续资金不足。这是目前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最大的问题。根据银监会的规定,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从社会吸收存款。且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种从制度上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只贷不存”的政策,导致其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贷放的回流速度慢,从而致使小额贷款的供给资金面紧张。

2、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当前我国政府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范畴,没有形成完善成熟的监管体制。主要表现为:定位不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不属于《商业银行法》的管制范围内,但是从事的业务却是金融类服务,这使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行为出现了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其经营模式为其后的发展增加了不确定因素;监管不力,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而是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没有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与责任分解。这样可能导致监管失控,金融风险也随之大大增加。

3、信用风险控制体系薄弱。由于小额贷款没有严格的财产责任担保机制,小额贷款公司也未具备足够的风险评估技术来有效地降低贷款前的逆向选择和贷款后的道德风险、经营风险等。这使小额贷款公司面临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大的信用风险。特别对于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其生产经营对自然条件及生产环境有较强的依赖性,农业生产面临着自然环境条件的束缚和市场行情的左右,农村种养殖业面临较大风险,因此农户生产经营的风险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同时面临着很大的风险。

4、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目前没有现成的小额贷款公司治理规范,对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股东利益协调等方面都没有成熟的规定,很可能出现小额贷款公司被起人或者某些股东所操控,或者出现偏向发起人或者股东的贷款集中或关系贷款。在前期试点的过程中就发生过股东之间由于类似的原因而造成股东之间纠纷,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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