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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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合理性

10级法英一班 1008016 侯佳敏

摘要: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至今仍有人对此提出质疑。笔者从国际贸易惯例完全具备法律规范的三个基本要件,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发展、自身特性和功能以及国际社会的现状等方面入手,分析了其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合理性。

关键字:国际贸易惯例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商业交往中逐步形成的涉及商事合同、运输、保险、支付、单证、金融、投资与仲裁等领域的国际惯例。对于国际贸易惯例究竟是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一直以来都是众说纷纭。引起争议的原因,主要在于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经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相较,具有重大的独特之处,它既不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自成一类;它对于当事人的约束力,不是来自于强制权力,而是来自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这些迥异之处,恐怕正是一些法学家们对其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之一的身份产生质疑的原因。笔者认为,国际贸易惯例作为调整跨越一国国界的私人经济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当然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这既是由自身特性和功能决定,也是由历史和国际社会发展现状决定的。

一、国际贸易惯例完全具备法律规范的三个基本条件。

(一)国际贸易惯例具备法律规范的一般性与普遍性。

从其外观形态与实践情况来看,它们条款明晰,普遍被接受。确合乎法律规范之精神”。国际商事惯例作为合同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在国际经贸合同中被经常使用和普遍接受的专业性较强的条款,无须当事人另行协商,而直接作国际商事惯例援引使用,如国际商事仲款条款、经国际商会统一后的标准不可抗力条款等。

与此同时,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性还表现在对合同的独特的解释功能上。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其他许多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奥地利、英国、美国等法律都有关于惯例具有解释与补充合同的功能之规定。国际贸易惯例即使未被当事人纳入合同,往往也用来解释合同。国际贸易惯例的这种解释功能还得到一些国际公约与统一示范法的肯定与支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 条第3 款规定,“在确定一方当事人的意旨或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应有的理解时,应适当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况,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的其他任何行为。”

(二)国际贸易惯例具有权威性。

不仅国际贸易惯例的绝大部分是由具有权威性的国际商业机构或专业团体所制定,而且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主权国家为发展其经济而干预贸易政策,改变国内贸易机构组织形态,参与私人企业或以国营企业的方式参与外贸活动甚至国家本身也直接或间接使用国际惯例并自愿受其约束。

(三)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制裁力。

国际贸易惯例源自特殊商业社会,其制裁力虽不及国内法,但从商业社会自治

的角度来看,它的制裁力除源自“法“的意义外,还包括经济与商业信誉的因素。

二、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历史发展来看,其成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有合理

性和必然性。

在中世纪的欧洲,商业的繁荣促成了商人阶层的形成,他们通过长期的实践,逐步自发产生了一些习惯做法与规则,经过数百年的变迁,终于形成了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这些商人习惯法具有与其他法律体系一样的客观性、普遍性、互惠性、整体性以及发展性, 尤其是具有作为国际贸易惯例渊源所必需的国际性。中世纪商人法的兴起, 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当时使用的贸易术语, 如载货证券、租船运输、商业票据等在当代仍被沿用。

17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 是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阶段。由于各国法律各异, 依据各国国内法律调整国际间的经济交往必然会产生尖锐

的法律冲突。在这种情况下, 从事国际贸易的商人仍愿意采用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防止冲突的出现。

进入20世纪,经济全球化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国际贸易空前发展。但是, 传统的冲突法与国内商法相结合的调整方法由于缺乏明显的确定性与可预

见性,显然不能适应日趋频繁快捷的国际贸易发展的时代需要。于是, 自20世纪以来, 一些国际组织掀起了编纂国际贸易惯例的浪潮。这使得当今国际贸易惯例已不再是杂乱无章与任意形成的了, 它是国际组织精心努力的结果, 并且有着

真正的国际性。

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应其公平、公正和真正的国际性,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在漫长的历史中,已经被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所广泛认可,并对其有一定的约束力,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将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三、从国际贸易惯例的特点与功能看,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有合理

性。

国际贸易惯例可以直接用于合同,成为合同或合同条款,还是合同的解释工具和法律漏洞的补充工具。此外,国际贸易惯例更具有造法的功能。作为国际商业社会的惯常做法,其可以被国际公约所吸收借鉴,并为公约的订立奠定实践基础,也可以为国内立法所吸收、借鉴和移植。例如,我国《合同法》就大量吸收和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等国际商事惯例或国际公约的内容。

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在国际贸易中,运费、保费、风险转移、交货时间地点、进出口报关等问题非常繁琐,需要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前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不选用国际贸易惯例, 整个谈判过程势必艰苦而漫长, 而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就可以简化谈判

程序和内容, 例如, 贸易术语的选用使得交货地点、风险费用负担等都非常清楚, 可将非常繁琐的文字用极为简短的术语如C IF、FOB等表达清楚。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是超越于国家之外的一种行为规则,较为公平合理,适

用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协调各种矛盾,避免贸易纠纷,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因其独有的特性和功能,在弥补法律漏洞和简化交易等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应将其排除在外。

四、从国际社会的发展现状看,需要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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