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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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技管理的范围及内容

科技管理以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宗旨。包括: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合同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信息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法管理等。

第二条组织机构

1、全集团的科技工作由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领导。科技部是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集团日常科技管理工作。

2、各工程公司、中心医院应按要求成立工程技术研究室和科学技术委员会,由工程技术部门、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科技业务工作。

第三条科技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科技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编制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执行上级下达的科技发展计划,检查、分析和总结本单位科技工作。

2、负责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核、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适时跟踪、检查合同项目进展情况,为合同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协助完成合同项目。

3、负责科技投入经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科技投入经费、科研器材申报计划,认真测算科技投入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组织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组织科学技术进步奖、工法的评审、推荐上报及组织其他科技奖励的评审工作。

5、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施工一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组织开展科技培训和技术交流活动,负责科技信息管理工作。

7、收集、整理科技信息,及时总结、评价技术中心的各项工作,上报各种报表和相关材料。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科技经费

集团公司及各单位科技经费投入,指用于科技开发、科技奖励、科技资料、集体参加的各种专业学会、协会会费、局域网运行维护、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或验收、科技培训、学术交流等专项费用。其使用审批程序及管理见《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投入经费管理办法》(公司科[2003]130号)。

第二章科技发展计划和科技合同管理第五条科技发展计划内容

科技发展计划以工程项目为依托,以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目的,主要包括:技术开发与创新、技术革新与技术改造、推广“四新”成果等内容。

技术开发与创新指针对项目施工技术难点、关键技术,引进市场中对工程项目、企业有实用价值的创新技术与研究成果,通过适用性试验研究或继续研究进行消化、吸收、应用、创新,有推广应用前景,能够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

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指革新改造原有施工、生产工艺、机具设备和管理方法等,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安全质量,改善劳动条件,获取较好经济效益。

推广“四新”成果指推广应用已通过省部级以上成果鉴定,并具有市场价值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和其他且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

第六条编制科技发展计划

1、各单位建议列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应于上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将申报材料报集团公司科技部(科技发展计划表的格式见附表一,科技研究开发计划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二,科技推广项目申请表见附表三),同时,上报科技开发经费预算。科技部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并根据申报情况初选集团立项项目,经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由集团公司科技部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后下达。

2、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科技计划与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生产实际,编制本单位科技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七条科技投入经费

1、集团公司科技投入经费按《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投入经费管理办法》(公司科[2003]130号文)办理。

2、各单位自行确定立项的科技开发项目,自行投入经费。

3、科技经费的使用要专款专用,经费支出要建立台账,实行预决算制和课题核算制。

4、科技开发项目专用器材要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并建立档案。

第八条签订科技合同

由集团公司投入科技经费的项目,科技部与课题组签订科技合同(格式见附表四),集团公司按合同投入科技开发经费,课题组按合同条款要求完成课题。各单位自行立项的项目,由各单位与课题组签订科技合同。

第九条科技计划实施和检查

1、科技发展计划下达后,项目课题组应制定具体的研究试验大纲和工作计划,落实经费和科研组织机构及人员。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协调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科技发展计划的完成。

2、完成科技计划是衡量一个单位是否全面完成生产计划的重要指标

之一,科技计划完成情况将列入单位第一管理者、总工程师年度考核内容。

3、课题组要严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必须报上级审批。实践证明已失败了的项目要写出报告,总结经验教训作为项目终结的依据。中途停止或未按要求完成的项目,集团公司可视具体情况回收全部或部分经费。

4、各级科技部门要经常检查科技计划实施情况,掌握科技合同项目进展动态(格式见附表十一),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科技项目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科技部(格式见附表十二),由科技部向集团公司科技委员会汇报。

第三章科技成果

第十条成果鉴定与验收

科技合同项目完成后,由课题组所在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成果验收证书(附表五)并附齐相关技术文件,交集团公司科技部申请验收(也可按总公司《科技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申请评审或申请省部级成果鉴定)。成果验收、评审或鉴定结果可作为推广应用和报奖的依据。申报铁道部的鉴定,应按铁道部科技成果办公室颁发的“科成办[1998]063号”文件办理。申报省级成果鉴定的,按组织鉴定省份有关规定办理。被列入集团公司年度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通过省(部)级成果鉴定后,集团公司承担部分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各单位对通过鉴定能提升施工能力和施工技术水平的科技成果,要积极推广使用,促进成果转化,使其发挥作用。集团公司内重要科技成果可实行有偿转让,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科技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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