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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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

细则

广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细则的全文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广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办公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的通知》(公

交管〔2015〕50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

处快赔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公通〔2015〕329号)要求,为全

面高效推进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以下简

称快处快赔),结合我区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特点,特制订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以规范统一、先行先试为原则,各地区应先行建立机动车辆保险快速理赔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快赔点),在统一试点规划、统

一网点建设、统一操作流程、统一引导话术、统一服务标准、统一

信息管理的基础上,以快赔点为依托,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符合本

地实际的农村地区快处快赔模式。

第三条各级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向上级公司申请改造各级理赔业务流程及信息系统,确保本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第四条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应进一步修订完善交通事故接处警制度,确保本实施细则顺利实施。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快处快赔机制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强化引导、快速撤离原则。对适用快处快赔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或公安交警部门引导当事人在采取必要的处置措

施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共同前往附近的快赔点进行责任认定和车

辆定损,及时缓解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模糊定责、快速定损原则。对适用快处快赔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由快赔点驻点理赔人员根据事故性质只作“全责/

无责任”或“同等责任”两种责任划分,不做主责和次责划分,除

涉及轻微人伤或损失超5000元的事故以外,其他事故原则上无需公

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定损时由驻点理赔人员牵头负责

对各方车辆查勘定损,承保的保险公司相互承认定损结果,最大限

度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理赔服务。

(三)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原则。结合农村地区交警、保险现有的服务资源,探索实施具有本地特色、切实可行的农村地区道路快处

快赔机制。充分研究应用互联网在线处理平台,利用微信、APP等

工具实现案件信息的记录共享,实现理赔资料的在线收集审核,鼓

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实行小额案件免查勘定损、免维修

发票,提升理赔服务时效。

(四)加强协作、多方联动原则。快处快赔机制涉及保险监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和快赔点(修理厂)等多个

单位和广大车险消费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单位之间应建立

定期会商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快速处理理赔工作。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在广西试点地区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无事故车辆以外财产损失,交强险在有效期内,车辆可以移动的道

路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机制。重点试点地区可将适用范围扩大

至轻微人伤事故(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需要到医院检查处置,或一次

性治疗即可痊愈,赔付金额预估在1000元以内)、单方事故(仅造成

自身车辆损坏,车辆可以移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处快赔机制。

(一)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交通警察、保险公司现场处理的情形如下: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

2.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6.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7.存在人员伤亡(轻微伤除外)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未将单方事故纳入快处快赔的地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车辆可以移动的情形,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

司报案,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调度处理。

第八条发生在日间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机制。发生在夜间的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原则上不适用快

处快赔机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向承保车辆的

保险公司报案,由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处理。具体适

用时间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九条对于经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调度引导后,因故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即刻快赔点进行定责定损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事故发

生后24小时内共同到快速理赔服务网点进行定责定损。对于一方存在故意不配合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无需保险公司理赔或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快赔点驻点理赔人员的指导下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一条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接报案和接处警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接报案:发生轻微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接线

人员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进行接报案处理,简明扼要询问投保信息和

事故经过,并将相关情况尽快反馈至保险公司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

理赔人员进行后续处理。(客户引导规范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适用快处快赔的道路交通事故报案时,除特殊情况外,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再安排理赔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和

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引导及相关处置:(快处快赔操作流程及

拍照示例见附件2)

(一)对于适用快处快赔的事故,由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根据就近引导的原则,引导当事人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后共同前往事

故发生地就近的快赔点,由驻点理赔人员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对

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对于不适用快处快赔的事故,负责二次调度引导

的理赔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和保险公司理赔

人员现场处理。

(二)对于适用快处快赔的事故,负责二次调度引导的理赔人员应根据接报案客服人员反馈的情况通过电话方式向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通过电话和发送手机短信方式引导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于事故来车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相互查验当事各方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凭证和记录双方联系方式,用照相机或手

机对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进行拍照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事故照片

尽可能全面反映事故现场形态,至少留存事故车辆前、后方及车辆

碰撞部位照片各1张。

(三)对于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车辆可以移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当事人报案后,应引导驾驶人迅速将车辆移至

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调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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