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干部管理制度范文(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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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管理制度

干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3)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报告 (6)

第四章干部调配 (9)

第五章干部述职 (10)

第六章干部培养 (12)

第七章干部挂职锻炼 (14)

第八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为集团改革发展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干部,是指集团公司、权属公司和相关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科级管理人员和在管理部门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二)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以德为先、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和选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及时发现、选拔任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队伍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对适合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空缺职位,应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节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党委研究决定是否补缺;

(二)成立考察组,制定工作方案;

(三)采取公司班子集体推荐、会议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进行民主推荐;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民主推荐情况,提出重点考察人选建议,向公司党委汇报;

(五)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确定重点考察人选;

(六)发布考察预告;

(七)组织考察;

(八)考察组提出拟任用人选意见,向公司党委汇报,公司党委酝酿;

(九)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任用人选;

(十)任前公示;

(十一)组织谈话,下发任命或聘任文件,履行有关法律和规定手续。

第八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平级调动的可以不经过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程序。

第三节公告、资格审查

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推荐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十一条根据职位需要,合理确定推荐人员的范围。被推荐人员应符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应符合岗位所需要具备的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

第十二条特别优秀的青年人才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

第四节组织考察

第十三条实行考察预告制,根据公司党委决定,将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第十四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评价。

考察工作注重考察对象的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程度、心理素质、身体素质、沟通能力等。

第十五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五节决定任用

第十六条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公司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在确定初步人选后、讨论决定任用前,应听取纪委意见和充分酝酿。酝酿在公司规定的适当范围内进行。

第十八条公司党委会讨论做出任用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九条在公司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

对拟任职人员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六节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抓好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三个关键环节,严格按照工作方案中的原则、标准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

(四)参与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五)考察组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特别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六)应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二十一条纪委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事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

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个别特殊需要的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附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表”。

第二十五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做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提拔任用干部民主推荐得票较低的;

(三)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竞争上岗外,一次提拔调整干部五人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其所在单位内提拔任用的;

(五)随领导干部从原工作单位调入直接提拔的;

(六)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七)重要岗位提拔任用干部的;

(八)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集团公司权属各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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