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考研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六章 管 辖)【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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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
答: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1)规范性。是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对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就原则而言,它不具有规范的形式,但却具有规范的内容。法律原则虽然在形式上与一般法律规范(规则)有所区别,但它同样具有规范的效力,对其调整对象具有法律拘束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规范性当然是其基本属性。正是由于这种规范性,使得法律原则与其他法律规则一样成为人们进行法律行为的准则和法官制作裁判的直接或间接依据。
(2)根本性。是指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根本性规范的地位。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这种根本性地位表体现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其他程序规则的原理、基础和出发点。
(3)普适性。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机制内在规律和特质的反映,具有公理性意义,它超越了具体的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例如,虽然各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程序法定、司法审查、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原则。这说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一种具有公理性和普适性的法律原则。
2.刑事诉讼的公理性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答: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着一些公理性的诉讼原则。这些公理性原则是对刑事诉讼这一以解决犯罪者刑事责任为内容的社会冲突解
决机制内在规律的揭示,反映了当代人类社会对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的理解与追求,表征着人类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与文明化进程,它包括:
(1)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2)司法审查原则,是指未经法院的司法审查,任何人不得剥夺生命、自由或者科处其他刑罚;未经法院审查,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
(3)控审分离原则,指的是作为两种功能不同的诉讼职能,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应当由不同的国家机构分别承担。
(4)审判中立原则,是指审判机关作为裁判者应当在诉讼过程中与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距离,对双方采取不偏不倚的态度和行为。
(5)控辩平等原则,是指代表国家追诉的侦控机关与作为个人应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应当在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的基础上,展开对抗求证活动。
(6)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
(7)辩护原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8)参与原则。
(9)及时性原则,是指现代刑事诉讼应当以正当、迅速解决刑事案件为目的,不仅要求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而且要求迅速、及时地执行刑事程序,使案件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解决,以实现诉讼的高效化。
(10)比例原则,是指刑事追究措施,特别是侵犯基本权利的措施在其种类、轻重上,必须要与所追究的犯罪行为相适应。对于轻微的犯罪,不能适用严厉的追究措施,而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也不能适用较轻的追究措施。
(11)一事不再理原则。
3.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答:(1)人权保障原则,指的是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3)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公、检、法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或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办案。具体而言,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5)依靠群众与专门机关相结合原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坚持贯彻执行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专门机关的业务工作与依靠广大群众很好地结合起来。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实行法律监督,这一原则被称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简称检察监督原则。
(8)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9)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11)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2)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具体而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类: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对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人就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3)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4)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第五章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性质、组织体系、职权如何?
答:(1)人民法院
①人民法院的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②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a.最高人民法;
b.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
e.专门人民法院。
③人民法院的职权
a.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